古代罗马,奥古斯塔斯制定的二十取一的遗产税,就是对生者继承死者财产时征收的赋税。第昂·卡西厄斯曾经对这种税进行过详细的描述。他说,这种税虽然是针对所有由死亡引起的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如果财产的接受者是死者最亲的亲属或者穷人时,就可以免除对他们征税。
在荷兰,也有类似的继承税。所谓继承税,是指所有继承人按照与死者的亲疏程度,对继承的全部价值征税5%~30%。遗赠关系也有相同的赋税。例如,夫妻之间遗赠,对遗赠的财产征税1/15。在直系继承中,如果是长辈对晚辈的继承,则需要对继承的遗产纳税1/20;如果是晚辈对长辈的继承,则一般都免税。因为,长辈去世对生前与其居住的子女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收入,反而还会减少他们的收入。例如,父亲去世了,那么他的劳动力、生前的官职、某些终生年金都要随之消失,如果还要对一部分遗产征税的话,对其子女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不过,罗马法上有“解放了的子女”之说,苏格兰法上也有“分家的子女”之说,就是指那些已经分有财产、成家立业、独立于父亲,并且自己有独立财产来源的子女。在继承的情况下,这些子女和前述子女是不一样的。这时,父亲的遗产能分多少,那么他们的财产也就能增加多少。因此,和其他赋税一样,对他们这种遗产继承进行征税是完全合理的。
在封建时期,法律规定:无论是生者继承死者的土地,还是人们之间进行的土地转移,都需要缴税。这种税可以称为遗产税。从以前到现在,遗产税都为欧洲各国国王提供了大量收入。例如,对于那些继承邑地的人,在继承时必须缴纳一年的地租作为税款。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在他成年之前,国王可以收取邑地的所有地租,并且国王只需要抚养该未成年人至成年,同时交给寡妇部分应得的遗产即可。当继承人成年时,他还必须向国王缴纳一种交代税,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就现在的法令来说,如果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大地主的债务就可以解除,从而也能恢复家族往日的繁荣。但当时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如果继承人从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出现的结果只可能是土地的荒芜,而不是债务的解除。
并且,那时的法令规定,未经领主同意邑地保有者不得擅自转让邑地。而一般来说,支付一笔金钱就可以取得领主的同意。最开始,这笔金钱的数额是随意的;后来,很多国家将其规定为一部分的土地价格。在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废除了其他的封建惯例,但仍然保留着土地转让税,使其继续为君主提供收入。例如,在伯尔尼联邦,土地转让税的税率非常高;当土地是贵族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1/6;当土地是平民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1/10。在卢塞恩卢塞恩是卢塞恩州的首府,位于瑞士中部,罗伊斯河出口与四州湖的汇合处。——译者注联邦,土地转让税则不是很普遍,只是限定在一定的地区。但如果一个人是为了到其他地方居住而转让土地时,则对其转让价格征收1/10的税。还有其他很多国家,对土地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对所有的土地转让征税,有的则只对那些按一定条件保有的土地转让进行征税。但无论怎么样,这种土地转让税都是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财产的转让税,也可以采取印花税或登记税的间接征税形式。税额既可以和转让财产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以不成比例。例如,英国的印花税,就不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而是由依据转让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税额的多少。最高金额的借据,一般只需缴纳1先令6便士或2先令6便士的印花税。最重的印花税,是每张纸或羊皮纸需缴纳6镑。这种高税的征收,不是以转移物价值高低为标准的,而是以国王的敕许证书和某些法律手续的规定为依据。英国并没有契约或文件的登记税,而只有官员管理这些册子的手续费而已。这些手续费,一般都不会超过该管理者劳动的适当报酬。而对于君主来说,他在该项手续费上不会获得任何收入。
荷兰同时存在着印花税和登记税。这两种税,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在有些情况下,则不按照这种标准征收。例如,在荷兰,所有的遗嘱都必须用印花纸(要缴纳印花税的纸)来书写。纸的价格和转移的财产价值成一定比例。印花纸的种类,从3便士一张或3斯泰弗一张,到300佛洛林(相当于27镑10先令)一张不等。如果所用的印花纸的价格低于应用的印花纸的价格,那么继承的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其实,这项税可以说是对遗产税之外的征税。所有的票据、借据等,除汇票和一些商用票据外,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印花税的数额不会受转移财产价值的影响。所有的房屋、土地的转让以及抵押合同,都需要进行登记。在这些项目进行登记时,需要按转让物或抵押物的价格征收25%的登记税。这种登记税的征收,还包括载重200吨以上无论是否有甲板的船舶。这种规定的原因,可能也是将船舶看做水上的房屋。另外,按照法庭的命令转让的动产,同样需要缴纳25%的印花税。
法国和荷兰一样,也同时存在印花税和登记税。印花税,作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由实施该税各州的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进行征收。登记税,作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员进行征收。
虽然说印花税和登记税的征收方法是最近才发明的,但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印花税和登记税都已经普遍流行于欧洲。一个政府总是能够很快地向其他政府学习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尤其是那些搜刮人民收入的政策,它会学得更快。
遗产税,最终都直接由接受财产的人来负担;土地转让税,最终却完全由卖者来负担。这是因为,对于土地的卖者来说,他们往往是逼不得已才出卖土地的,因而必然要求他人接受他期望的价格;而对于买者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迫切,所以只愿意支付他想支付的价格。买者一般把土地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来计算。如果必须支付的赋税越多,那么他愿意支付的买价就越低。所以,最后这种税一般都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负担。在不出卖地皮的情况下,对于新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买者来负担。因为建筑家总要获取利润,如果他不能获得利润,他就会放弃这种职业。因此,即使是他垫付了税额,最后买者在价款中也会自然地偿还他。而对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卖者来负担,原因和土地转让是一样的。那就是,卖者有出卖的必要,或者出卖对他有利。每年的新房屋的转让数量,一般都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如果需求不能为建筑家提供利润的话,他就不会继续从事建筑事业。与此相反,每年的旧房屋的转让数量,则是由偶然事件决定的,和社会需求没什么关系。例如,如果一个商业城市有两三件大破产发生,那么就会有很多房屋需要被出卖,并且都能够以预期的价格出卖。对于地皮的转让税,一般也由卖者来负担,理由和土地转让一样。借贷契约的印花税和登记税,事实上都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诉讼所发生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则由诉讼者来负担。对于原被告来说,这种税都会一定程度地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因为为了争取某种财产花费的费用越多,该财产到手后的纯价值就会越少。
如果对各种财产转让税的征收减少了财产的资本价值,自然就会减少该财产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能力。一般来说,人民的资本都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君主的收入则大多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的。这种转让税,其实就是以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加君主的收入,因此,总的来说是对国家经济不利的。
即使是按照转移物的价值来征收这种税,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等价的财产转让的次数并不相同。而那些不按价值征收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却更不公平。但是,无论什么情况下,这种税都是确定的。虽然有时会由一些无力负担的人来负担,但支付的期限总是会便利纳税人。另外,这种税的征收费用也非常少。因此,除了纳税本身性质造成的不便外,这种税不会带来其他任何的不便。
在法国,人们不怎么反对印花税,却对登记税怨声载道。这是因为收税人总是以各种借口去任意勒索人民。在那些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上,基本上表达的都是反对登记税的内容。但似乎不确定性并不是这种税的内在性质。如果产生这种不公平一定有某种原因的话,那就是征税法规用语的不明确性,和该税的性质无关。
抵押契约和所有不动产权利的注册登记,给债权人和买者都带来了很大的保障,因此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契据的注册登记,不仅无益于人民大众,还对个人造成了不便。因为,大家都认为不应当存在那种保守秘密的契据;个人的信用安全,不应当完全信赖正直和良心的纳税那种薄弱的保障。然而,当注册手续费成为君主的收入来源时,无论是否应当登记注册的契据,都被要求注册。于是注册机关也就不断地增加。此外,法国还有各种秘密的注册簿。可以说,这些弊端虽然不是登记税的结果,但也是它自然发展的结果。
在英格兰,对于纸牌、骰子、新闻纸和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税,实际上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都由使用或消费上述物品的人来负担。对于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零售执照税,虽然本来是对零售者的利润征收的,但最后也还是由消费者来负担。虽然这种税也被称为印花税,并且和上述财产转移的印花税一样,是由同一收税人员采取相同的征收方法来征收的,但就两者的性质来说,则是完全不同的,并且由完全不同的收入来负担。
第三项劳动工资税
在本书的第一篇我就描述过: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低级劳动者的劳动工资。
劳动需要的增减与否,或者人口的增减与否,决定着劳动者生活资料的是否充裕。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数量,即他们每年对生活资料的购买力。当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时,向劳动工资征税就会提高工资,使其稍微超过应纳的税额。假设某一地方的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决定了当地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为每周10先令;劳动工资税每镑征收4先令。如果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劳动者在缴纳了工资税以后,仍然应当获得每周10先令来购买生活资料。然而,纳税之后,还要使劳动者获得这个工资数额,就会立即提高该地劳动的价格。不仅可能提高到12先令,而且可能要提高到12先令6便士。也就是说,为了支付那1/5的工资税,他的工资就必须提高1/4。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工资税率是多少,工资都会按照税率的比例或者是比税率更高的比例增高。当税率是1/10时,劳动工资会提高1/8。
虽然说征收的劳动工资税可能由劳动者来负担,但确切地讲,其实根本就不需要劳动者来预先缴纳,尤其是在纳税后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工资税的一部分款项,实际上都是由雇佣他的人负担的。不过,这些费用最后的负担者,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不同的人负担。例如,制造业劳动工资由于征税提高的数额由制造业主来预先缴纳;而制造业主又将自己缴纳的金额和应得的利润,转移到了货物的价格上。因此,工资税所提高的数额最后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而乡村劳动工资因征税提高的数额,则由农民预先缴纳。农民为了维持相同的劳动人数,必然要花费较大的资本。而他为了收回这些资本并获得利润,就会留下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于是,他对地主缴纳的地租就会减少。这种情况下,工资税所提高的数额最后由地主来负担。总的来说,在任何情况下,相对于其他征税数额相等的税,例如一部分来源于地租,一部分来源于消费品,直接征收劳动工资税对地租降低的幅度更大,对制造品价格的提高幅度也更大。
由于劳动需要极大地减少,因此劳动工资税并没有相应地提高劳动工资,反而导致了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机会的减少,最后降低了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然而,劳动工资税相对于没有此税的情况,提高了劳动的价格。而且,最终是由地主或消费者来负担这种提高的价格。
就如农民的利润税不会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一样,乡村劳动者工资税,也不会按照比例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
虽然劳动工资税有一些不合理甚至有害之处,然而许多国家都在施行这种税。例如,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和短工的劳动征收的贡税就是此类。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是根据他们居住地的普通工资率来计算的。为了减轻他们的其他负担,每年都按不超过200天来计算工资。并且,每年每个人应缴的税额,根据州长委派的收税员或委员的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1748年波希米亚开始改革财政制度之后,对手工业者的劳动征收非常重的税,并且将这些手工业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每年纳税100佛洛林(每佛洛林是1先令105便士),相当于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每年纳税70佛洛林;第三级,每年纳税50佛洛林;第四级,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和城市低级手工业者,每年纳税25佛洛林。
在本书第一篇我曾说过,优秀的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工资,和职业较低的人的工资保持着一定比例。对这些劳动工资征税,就会提高这些工资,使其略高于应纳税款。试想,如果征收工资税以后,优秀的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工资没有得到同样的提高,那么他们就不能和其他职业者处于同等地位,从而就将大大减少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
政府官员的工资不同于普通职业者的工资,它不受自由竞争的影响,因此其并不和职业的性质成一定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政府官员的工资一般都高于其职业应当享有的最高工资。掌权者总是倾向于给自身及其从属者很高的工资,甚至超过了应有的最高限额。所以,人们一般都很嫉妒官员,尤其是工资很高的官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官员的工资征税,或者征收高于他种税收的数额,都是令人们满意的。以英格兰为例,其法令规定:以土地税法为标准,其他收入每镑征收4先令时,年薪在百镑以上的官员收入每镑征收5先令6便士,皇室新成家者、海陆军官以及少数为人尊敬的官员除外。另外,英格兰对于劳动工资并没有直接征收其他税。
第四项本来准备无区别地对各种收入征收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