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或银行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率,对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讲,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应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效率至上的原则。这是西方银行制度所遵循的首要原则。竞争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只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效率高的商业银行才会不断发展壮大,效率低的则最终被淘汰。
(2)安全、稳健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竞争的同时,还必须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即在银行体系中,要防止和限制银行间过度竞争。过度竞争的结果往往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脆弱。从银行监管角度出发,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内在动力必须服从于稳健经营的前提。为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限制商业银行过度竞争,从而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3)规模适度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和资产规模,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的设定等,必须适度。这是考虑到单位成本和垄断经营等方面的因素。如果商业银行规模太小,单位成本难以控制,竞争实力也不敌大银行;如果商业银行规模太大,容易形成行业垄断,造成权力集中,从而不利于全行业的竞争和发展。
西方各国一般都是按上述原则来建立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制度的。但是,由于各国商业银行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条件不同,其组织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从外部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两方面来认识。
一、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从组织结构上看,有总分行制、单一银行制和银行持股公司制;从业务结构上看,有全能银行制和银行分业制;从所有权结构上看,有股份制银行和私人银行。
(一)总分行制、单一银行制和银行持股公司制
1.总分行制
总分行制,又称分支行制,是一种设有总行同时又在总行之下设立分行的商业银行制度。这是当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商业银行组织形式。
总分行制按总行职能不同又分为总管理处制和总行制。总管理处制是指总行只负责控制各分支行,不对外营业,总行所在地另设对外营业的分支行或营业部。总行制则指总行除管理控制各分支行外,本身也对外营业。
总行对属下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有三种类型:
(1)直隶型。总行直接管辖、指挥、监督所有分支机构。
(2)区域型。把所有分支机构划分为若干区,每区设一区域行作为管理机构,不对外营业,其任务是代表总行指挥、监督区域内所属各分支行,各分支行则直接对区域行负责。
(3)管辖行型。选择各分支行中地位较重要的为管辖行,它代表总行管理、监督所辖的分支机构,但它同时也对外办理业务。
上述三种类型彼此是可以交叉的。较大规模的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组织结构中同时采用上述三种类型。
总分行制的优点在于:
(1)分支机构多,分布广,业务分散,因而易于吸收存款,调剂资金,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同时由于放款分散,风险分散,可以降低放款的平均风险,提高银行的安全性。
(2)银行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提供多种便利的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3)由于银行总数少,便于金融当局的宏观管理。
总分行制的缺点在于:
(1)该制度容易形成金融垄断,使小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2)该制度要求总行对分支机构具备较强的控制能力,要求总行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严密的成本控制手段,否则将造成效益的下降。
(3)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不像单一银行制管理人员那样关心当地经济的发展,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果主要由上级行来评价,盈利也要上缴总行,其经营决策自然要依据总行的业务方针来决定。
2.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也称独家银行制,其特点是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或限设分支机构。单一银行制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是一个各州具有较高独立性的联邦制国家,在历史上,各州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差距较大。为使经济均衡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成长,各州都采取许多措施来限制金融权力的集中,均出台银行法禁止或限制开设分支机构,以达到阻止金融渗透、反对金融权力集中、防止银行兼并的目的。近年来,开设分支行的限制有所放松,但也只有40%的州准许银行在本州范围内开设分支行,有三分之一的州允许商业银行在所在地同一城市开设分支行,而南部和中西部的一些州则不允许银行开设分支行。
单一银行制度的优点在于:
(1)限制银行业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2)有利于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协调,能适合本地区需要,集中全力为本地区服务,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3)各银行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大,经营较灵活,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改变经营策略。
(4)管理层次少,有利于中央银行管理和控制。
单一银行制度的缺点在于:
(1)商业银行不设分支机构,与现代经济的横向发展和商品交换范围不断扩大存在着矛盾,同时,在电子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的大量应用条件下,其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受到限制。
(2)银行业务多集中于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筹资不易,风险集中。
(3)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不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3.银行持股公司制
银行控股公司制是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在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统属于同一股权公司。这种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在美国最为流行。
银行持股公司使得银行更便利地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也能够规避政府对跨州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
银行控股公司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银行控股公司,另一种是银行控股公司。前者是由主要业务不在银行方面的大企业拥有某一银行股份组织起来的;后者是由一家大银行组织一个控股公司,其他小银行从属于这家大银行。
近年来,我国银行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出现了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海尔集团、首创集团等金融资本控股和实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主要是由于金融业高度管制所造就的垄断利润的存在。同时,通过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控股公司的金融创新空间增加,并可以实现金融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协同经济。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还存在法律缺失、系统内关联交易混乱、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问题,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集团公司财务安全;庞大的集团公司管理体系使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难度加大。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危及我国金融与经济的稳定。
(二)全能银行制和银行分业制
1.全能银行制
全能银行制又称综合银行制,也是通常所说的混业经营,是指一种在金融业务领域内没有什么限制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全能银行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即不仅可以经营普通的存放款业务,也可经营诸如公司债券的承销、包销、对企业投资持股以及保险、信托、租赁等业务。这种银行制度以德国为代表。
全能银行制的优点在于:
(1)能够快速适应市场。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开发金融产品和开拓业务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发展空间,从而极大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抗风险能力,使其能及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调节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促进金融创新,拓宽业务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业务经营多样化、综合化,资产组合均衡发展,以及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的互补性,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互补性,使得银行在面对市场风险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而且在银行内部,可对一部分业务亏损,用其他部分业务的盈利来补偿,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
(2)全能银行作为“金融百货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服务成本。它通过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和外部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发挥整体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以全能银行的一个窗口,向顾客提供包括存贷款、投资、发债、资产管理、咨询、抵押、保险等内容的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不但使单个银行盈利能力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也随之提高。
(3)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是全能银行的法宝。一方面,全能银行模式有利于形成银企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由于全能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全面,双方都不会轻易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有利于建立一种双方内在的守信机制,这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持久信任机制。另一方面,因为可以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持有或承销工商企业的各类有价证券,甚至作为股东代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如德国、日本的银行),银行与公司客户之间建立了紧密持久的联系。
全能银行制的缺点在于容易导致金融业垄断和商业银行倒闭。
2.银行分业制
银行分业制,也是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不同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经营机构经营的一种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在银行分业制情况下,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租赁业务截然分离,彼此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界限。
银行分业制的优点在于:
(1)由于各种业务由不同的经营机构经营,从而可避免金融业的垄断。
(2)由于业务分开经营,即使某一种业务发生问题,也不至于引发整个金融机构倒闭。
银行分业制的缺点在于: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业务单一,不利于资产负债结构调整,使银行竞争能力相对较低。
3.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发展过程
金融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本身并无分业与混业之说。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大危机之前,西方各国金融业基本上都是混业经营的。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造成大批银行倒闭,混业经营受到广泛指责。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随后其他国家如日本、英国等也实行了相似的分业框架。
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思潮逐渐盛行,各国纷纷放松了金融管制。1997年5月,日本进行全面的金融改革,彻底打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金融机构业务迈向混业经营。1999年11月,美国正式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它标志着世界金融正处于一个大变革时代,这也表明混业经营是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当前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但为了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近年来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通过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开展综合经营。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对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当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业时,只需国务院做出决定即可。
(三)股份制银行和私人银行
西方商业银行多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商业银行资本来自银行公开发行的股票筹资,股东是银行所有者,它们根据所持有投票的数量而拥有相应的投票权。
私人银行即独资形式的银行,大多是由西欧大陆16~17世纪家族银行特别是德国的家族银行演变而来。银行业主负有无限责任。从1976年起,德国当局不允许成立独资银行,新设的私人银行以及部分老的私人银行也成为合伙企业,但其股权不能自由转让或公开上市。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系统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就单个银行而言,银行各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组织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以股份制形式为例,可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层次。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执行机构包括行长(或总经理)以及行长领导下的各委员会、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即指董事会下设的监事会。
1.股东大会
现代商业银行由于多是股份制银行,因此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和股东例会。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有权听取银行的一切业务报告,有权对银行业务经营提出质询,并且选举董事会。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执行股东大会的建议和决定。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银行目标、确定银行政策模式、选举管理人员、建立委员会、提供监督和咨询以及为银行开拓业务。
3.各种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其职责是协调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是各部门之间互通情报的媒介,定期或经常性地召开会议处理某些问题。
4.监事会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的同时,还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代表股东大会对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比董事会下设的稽核机构的检查权威性更大,除检查银行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外,还要对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重大决定、规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督促限期改正之权。
5.行长(或总经理)
行长是商业银行的行政主管,是银行内部的行政首脑,其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组织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负责银行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
6.总稽核
总稽核负责核对银行的日常账务项目,核查银行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是否符合当局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董事会的方针、纪律和程序办事,目的在于防止篡改账目、挪用公款和浪费,以确保资金安全。总稽核是董事会代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7.业务和职能部门
在行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设立适当的业务和职能部门便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执行机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是经办各项银行业务,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实施内部管理,帮助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为业务管理人员提供意见、咨询等。
8.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体系业务经营的基层单位。分支行里的首脑是分支行行长。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业务需要,还设有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以完成经营指标和任务。
(二)商业银行的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的管理系统由以下五个方面组成。
(1)全面管理。由董事长、行长(或总经理)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确立银行目标、计划和经营业务预测,制定政策,指导和控制及评价分支机构及银行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2)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处理资本金来源和成本,管理银行现金,制定费用预算,进行审计和财务控制,进行税收和风险管理。
(3)人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募雇员,培训职工,进行工作和工资评审,处理劳资关系。
(4)经营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计划和目标安排组织各种银行业务,分析经营过程,保证经营活动安全。
(5)市场营销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消费者行为和市场情况,确定市场营销战略,开展广告宣传、促销和公共关系,制定银行服务价格,开发产品和服务项目。
以上五项管理内容分别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同时,各部门之间也需相互协作,以实现银行的既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