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苏东坡传(林语堂全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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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壮年(4)

不必身为经济学家,尽可放心相信一国的财富方面的两个重要因素只是生产与分配,谅不致误。要增加国家的财富,必须增加生产,或是使分配更为得当。在王安石时代,增加生产绝无可能,因为那时还没有工业化的办法。所以一个财政天才之所能为,只有在分配方面。因为王安石基本上关心的是充裕国库,而增加国家财富的意思,也就是提高政府的税收。王安石看得很清楚,富商与地主正以自由企业方式获利,他不明白政府为什么不应当把他们的利润抢过来而由政府自已经商,自己获利。那结论是可想象而知的。他用的名称的确很够新奇,他要用资本削减垄断,叫“钱平”;他要取之于富归之于贫以求均富;他要阻止农民向地主高利贷款。在春耕期间由政府借款予农民,在收割后由农民归还政府,自然是仁善之举。王安石能使皇帝深信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是历史上记载,经过了一段踌躇,王安石才决定实行借款予农民的理论,这理论是一个小吏提出的,就是:投资五十万两白银,每年政府可赚二十五万缗,因为一年两收,则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利息可以一年收两次。

我们无须把这些新政的细节详予说明。总之新政是由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大约八年之后闹得天怒人怨,王安石自己本人和皇帝都十分心烦,二人彼此之间也不愉快。现在仅略述其大要于后。

最重要与最为人所熟知者共有九项,为方便计,今归纳为三组。有三种国营企业、三种新税、三项管制人民的登记制度。三种国营企业是均输法(国营贸易局),市易法(国营零售店管理局),以及利息二分实收三分(加上申请和登记费)的青苗法。三项新税收是免役税、国产消费税、所得税。登记制度是把国民组织起来,编成十家为一组的征兵单位,亦即保甲;重新登记土地和马匹(方田均税法与保马法)。大体说来,这些方案近乎现代的集体经济政策。

国营企业自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以首先设立全国或省际的批发机构开始。深信政府有厚利可图,神宗皇帝拨了五百万缗现款,三千万担谷子作为由政府接收省际贸易的货品和原料的经费。但是这套办法立刻遇到了困难。当年二月,朝廷先创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负研究条款之责并予以公布。在条例司的官员之中就有苏子由。苏子由上奏折指出,朝廷若接收全国贸易,自由企业会立即瘫痪,只因各地的批发商人无力与官家竞争。政府与商人必将互相掣肘,而且他否认国库会有利可图。私人商业有相沿已久的信用关系及其他办法,政府经营时则无此种便利。必须先成立庞大机构以高薪雇用大批官员,并建筑美轮美奂的官衙。结果不是从事以供与求为基础的商业经营,而是视佣金多寡来处理,按私人交情厚薄而分配利润,照亲疏远近而订立合同。子由力陈,由于官僚作风的无能,官方无力压低物价,只能以高价买入,远比正常商人购货时价钱高,所以自然失败无疑。

所谓官营的均输法,亦即政府批发生意,因此搁置了一年,从长计议。后来朝廷用一个新名称提出一项修正计划。批发与零售的分界不是一个呆板硬性的规定,主管大公营商店的贸易局分设在大城市,如成都、广州、杭州。为了这些贸易机构的发展,朝廷又由国库拨出一百万缗,由京都地方的货币中拨出八十七万缗。为成立这些机构所举出的理由为:“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宜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为,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领导者是一个极为能干的官员,他向政府所呈报的利润越厚,则上级认为他越干练。这个能干的官员名叫吕嘉问,成了全国的市易务官,全权控制全国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务的规矩是,小贸易商必须做该机构的会员,可以把货物与该处的资财联合经营,或由官方出钱收买他们店铺的存货;商人若想歇业,可把存货售予官家,也可用部分存货作为抵押向官方借钱,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两分。非该处会员,也可把货物卖与官家,价格由官家规定。最后是,不论官家需用何等货物,统由该处办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点,而私人营业几乎完全停顿。数年后,贸易和商业大为减少,按理论朝廷获利甚大,而实际上朝廷税收受损却到可惊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经降低为与小民争利的贩夫走卒,皇帝知道后,大为不悦。最后,京都市易务和商税的丑闻传到了皇帝耳朵里,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为人厌恶的几项。

但是变法中最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个村庄,也是引起朝中轩然大波的主要原因。这一项措施本身确实不错,有些近似现代的农民银行。王安石年轻做太守时,曾在春耕时贷款与农民,收割时本利收回。他觉得这个办法对老百姓确实有帮助,因为他任职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确有其需要,并且还要经官方适当地调查。在陕西省,官方亦曾试办,也颇为成功。而且由于这项办法由陕西春耕时开始,所以农民借款仍叫“青苗”贷款。

在年成好时,当局知道必然会丰收,就贷款与农人购买农具和麦苗,一经收割,官方就去收麦子以供军需,且有利息可赚。据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说:“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现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籴,遇贱量增市价籴。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现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唯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籴,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

这项美丽纯正的计划原本是为农民之利益而设,结果竟一变而为扰民,弄得农民家败人亡,到底何以演变至此一地步,我们到后面再看。不过我们应当说明的是,这个新措施本乃常平仓古法的延续,但后来渐渐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开国始,政府在各县一直保持此类谷仓,用以稳定谷价,谷贱伤农,政府则收买剩余的稻谷。在歉年时,正相反,稻谷之价高涨时,官方则将稻谷抛售,用以平抑粮价。诚然,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仓廪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人有异议,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深受农民欢迎。他不容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贷出时,他就暴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此等对众官吏竞赛的刺激办法,很像现代的推销政府公债。主办贷款的官员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将款如数贷出,便会因“阻碍变法”的罪过行将革职或降职时,被王安石称之为能吏的官员,便将款项开始在官方压力之下强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债,每一期三个月,每个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这种贷款对贫民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缴还,必难免牢狱之灾。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规定,正式向民众宣布,此等贷款,依据圣旨,纯属志愿;心里对会因“阻挠变法”而降级,早有准备了。

免役法亦复如此。官方的本意与实施情形,也是大相径庭。但是这一项措施,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中最好的一项。后来苏东坡的“蜀党”当权时,他一派中所有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苏东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种,就是免役法。

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政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的目的,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免役法慎重研讨一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了。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与和尚道士,都须纳一种税,名之为“助役金”。各地区在免役配额之外,须多缴纳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无力缴纳时应用。由此种税征集的款项,则充政府雇兵与雇用其他人员之用。正如苏东坡在青苗贷款措施上所说,百姓将因拖欠而入狱,而受鞭笞之苦,也正如司马光当时所指出将来必然发生之情况--凡无现款以缴纳春秋之免役税者,必强迫而出售食粮,杀其耕牛,伐其树木,皆可以缴纳此项捐税。再者,在前项征兵法中,民家只不过轮流服役数年,而在新实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须为免役而年年缴税,连不须服役之年,亦须照常缴税。

免役法,以及新商税与所得税法,必须看做是向民征税的一项新方法,而并非免于征兵,因为人民在保甲法之下仍须接受征调而接受军事训练的。新商事法是根据商人账目向商人的利润上征取捐税的。所得税,并非现代意义的所得税。我之要在此称之为所得税,是因为官方强迫人民登记其收入与财产,据此以做分配其他捐税之用。此税之所以像所得税,就是人民必须要报其收入与财产之所得,煞费心机去欺骗政府。在这项新政的争论上,据说此项措施公布之后,“民家尺椽寸土,检括无遗,至鸡豚亦遍抄之”,无一不登记报官的。最后一项措施于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历时不久而废,因王安石不久失势之故,甚至在此项措施停止实施之前,苏东坡称其不合于法,在他治下地区拒予推行。

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表明意在解除人民在征兵法中之苦,结果保甲法证实了他是言不由衷。事实至为明显,他的新保甲法与免役法是同时公布的,在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1070年)。朝廷用免役法的法宝,一只手从人民身上解除了征兵的重担,却用另一只手把那个重担又放回人民身上。保甲是邻居连保制度。每十家为一保,每五十家为一大保。一保中如有人窝藏贼犯,保内各家要负连带重任;如有谋杀、强奸等罪,保中必须报告官府。每一大保之壮丁必须组队接受军事训练,一家有壮丁二人者抽其一,如超过二壮丁,则依比例多抽。凡抽去者每五天离田受训,此五天相当于现今之一星期,一个月分为六节。家有壮丁者,不必如古代征兵制度下只身赴外乡,而是使军队深入村中。但是王安石善于宣传,他知道给旧事物一个新名称,此旧事物便不复存,所以“征兵制已废”。

在集中登记管理人民之外,还有一种农民田地强迫登记,作为征收新税的依据,以及另一种将政府的马匹寄养在民家的制度,也就是方田均税法及保马法。像所有集体制度一样,王安石的新法是不放人民自由生活的。政府在妥为照顾人民的焦虑之下,这个新政权必须确知人民做些什么,有些什么。也像其他集体制度一样,这个新政权也认为缺少了特务人员是不能统治的。因而其特务制度在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成立,幸而苏东坡已经离开京都了。这个新政权若不把御史台(相当于现代的报章杂志界)控制住,而以甘心效忠的同党手下人填满,这个新政权也是无法发挥效能的。王安石也觉得有控制学者文人的思想观念之必要。他以前像王莽,往后则像希特勒,因为他一遇到别人反对,则暴跳如雷;现代的精神病学家,大概会把他列为患有妄想狂的人。

显出王安石的妄想狂性格,以及所有历史家和批评家共同认为他一个不可饶恕的行为,倒不是他的社会政治的冒险改革,而是他自命为经典的唯一解释人一事。他也像王莽那样窜改古籍,所以王安石也写他自己的《三经新义》,使之成为思想的官定标准,用以代替所有过去经典的名家疏解。以一个学者而论,王安石还算不错,但还不足以把郑康成、马融、陆德明等鸿儒取而代之。他此种行为,既是官权的滥用,又是对学术的污辱。中国科举考试,一般都是以经书的一段为题,而应考者的发挥题意也要依据经书。这个王氏新制度的建立,就是说国内的考生必须在每个题意上,要研究并且吸收王安石所说的话,自为政之道、佛教色彩的儒学,一直到“鹑”、“枭”、“雉”等字的语源。苏东坡离开京都之后,一次在地方考试时监考,曾写过一首诗,表示对考生试卷上所表现的思想观念之呆板雷同的厌恶感。

王安石的《三经新义》也和他的语言学一样,往往带有佛教思想。新思想创见多,而学术根基浅。但是他却相信,在解释古籍的思想和政治观念时,他之认为如何就必然如何。他的《三经新义》糟不可言,他死之后就完全为人所遗忘,而且也一本无存了。可是在他当权之时,则是科举考生人人所必读的经典,考生的意见如与宰相的见解小有出入,便因之落第而有余。最为人所厌恨者,是此《三经新义》是在两年之内仓促编成的,此书之正式开始编纂是在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三月,由他的小儿子和一个政治走狗帮助之下编成,后两年出版。这本急就章,就定为儒家思想的标准疏解,但每逢王安石对疏解有所改变,为应天下考生之需,新版本立即出现。考生人人知道,他们的前途是全系于能做这个修正本的应声虫与否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