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19607100000005

第5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5)

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可以称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可以称之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

如土耳其当地时间2001年12月6日,一强档新闻节目以暗访的形式向全国民众现场直播了政府高官索贿的全过程。12月6日晚电视台黄金新闻时段,成百上千万的土耳其人习惯性地端坐在自家的电视机前,收看私营的“Show TV”电视台的强档晚间新闻节目《交火》。

《交火》属于那种现场感极强,时效特快,最重要的是敢于曝光社会阴暗面的节目,许多批评社会不良风气的节目均是该台记者以暗访的形式录制的。人们看到,土耳其现任总理办公室主任杰瓦特·考班和土耳其议会政府公务员内夫扎特·杜拉安正呆在“大商人”塔纳尔·德雷克伦的豪华办公室里,激烈地争论着什么。“大商人”身份的德雷克伦正在跟两位政府高官做“交易”。他想弄到一笔数目惊人的政府资金开发一处旅游胜地,并且还想在风景如画的地中海之滨租一块土耳其政府的国有土地。这两项要求要实现的话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之前已经跟德雷克伦这个“大商人”打了近5个月交道,并且深为德雷克伦出手大方的“大款”风范所折服的两位政府官员还是装腔作势了一番,向“大款”德雷克伦大倒办成这两件事如何如何不容易的苦水。然而,当德雷克伦表示了“定有丰厚回报”的意思之后,考班和杜拉安交换了一下眼色,立即转变口气说:“当然了,也不完全是没有办法的嘛!”

当德雷克伦递过来相当于330美元的贿金,而两位政府官员毫不客气地装进了口袋之后,考班向德雷克伦保证说:“这就没问题了!”不过,事成之后他得获得14万美元的回扣!为了让德雷克伦放心,考班还夸口说,放心好了,他以前就干过同样的交易!杜拉安的职位比考班低,所以他将得到7万美元!当然,这些数字在最低月工资不超过100美元的土耳其来说绝对是天文数额了。两位高官索贿的全过程就这样真真实实地展现在土耳其千万电视观众的面前。紧接着,电视画面就转换成:便衣警察给两位高官戴上了手铐!“Show TV”接下来的画外音是:这是土耳其人民和电视台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

考班和杜拉安没有料到端坐在对面的德雷克伦根本不是什么“大商人”,他的真实身份是“Show TV”的暗访记者。为了配合这次暗访策划,电视台在好几个月前就将一间制作室装饰成一间豪华的商用办公室,再让记者扮大款,然后和两名高官接触了数月,并且确信这两位高官肯定会收钱。

新闻媒体策划的“引蛇出洞”记实报道引起了老百姓的一片叫好。不少人认为,新闻媒体的这种“引诱”或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结果,暴露了腐败分子,减少了对国家的危害。所以对比“手段”和“结果”,当然是“结果”更重要,“手段”是不足道的。持这种观点的美国著名的《60分钟》的制片人唐·休伊特认为,结果总能为手段开脱。他的论点是:“这是小罪孽对大好处。如果你靠违背‘汝不得撒谎’的原则捉住触犯‘汝不得偷盗’原则的人,那就完全是公平交易。”这里的欺骗手段可以说是“必要恶”。显然,必要的恶属于手段善范畴。不过,既然它的善仅仅存在于结果,而不在自身,其自身完全是恶,那么它便不可能是内在善,而只可能是手段善。它是绝对的手段善,亦即绝对不可能是内在善的手段善。所以,如果说绝对的内在善只有“幸福”一种事物,那么绝对的手段善或必要恶则不胜枚举,如手术、疼痛、政治、法律、监狱、刑罚等。因为这些东西就其自身来说,无不是对于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压抑、侵犯、损害,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些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个人的死亡或社会的崩溃)和求得更大的善(生命的保存或社会的发展),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或绝对的手段善。

总之,必要恶与纯粹恶以及至恶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其为恶而言却完全一样,都是指某种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必要的恶是通过压抑价值较小的欲望而实现价值较大的欲望,纯粹的恶是纯粹压抑欲望或为实现价值较小的欲望而丧失价值较大的欲望。

(四)善与恶的定义

冯友兰认为:“所谓善恶,即是所谓好坏。”施太格缪勒也说:“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所以,善与恶的定义与其词源含义完全相同:善与恶、好与坏、正价值与负价值是同一概念。

早期人类通过信息来帮助他们更好地生存,并且希望在有关信息传播活动中,传播者要诚实和所传信息要真实。由于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否往往直接与人们的生死存亡相联系。他们从生活的体验出发,确信失真的信息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误传和虚报就是“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是“恶”的。而在原始人的意识里,“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意味着是邪恶的、不应当的。

然而,如果一个人的欲望是恶的,那么,这个欲望的满足岂不是恶的吗?捉弄人的欲望是恶的,它的满足更是恶的,如那个说“狼来了”来捉弄别人的人。但是,我们根据什么说捉弄人的欲望及其满足是恶?显然是根据社会和他人的需要、欲望、目的。捉弄人欲望及其满足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是恶的。因为它阻碍、损害了社会和他人的愿望。但就它满足了捉弄人者的愿望来说,它并不是恶,而是善。更确切地说,捉弄人愿望的满足既是恶又是善:对于捉弄人者来说是善,对于社会和他人来说是恶。所以,说到底,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任何欲望的压抑和损害都是恶。可见,捉弄人等欲望及其满足是恶,并未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

某些欲望及其满足是恶,不能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而某些欲望的压抑、损害,如自我牺牲是善,也不能否定恶是欲望的压抑、损害之定义。这是因为,许多欲望的压抑或满足都具有双重性:它的压抑同时是对其他欲望的满足,它的满足同时是对其他欲望的压抑。因此,这些欲望的满足或压抑便具有善恶双重性:就这些欲望的满足来说是善,就其他欲望的被压抑、被损害来说则是恶。我们都说自我牺牲是善而捉弄人是恶,但是二者并非纯粹的善和纯粹的恶,而是同样具有善恶双重性。因为我们说自我牺牲是善,只是因为它保全、满足了社会和他人的愿望,而并不是因为它压抑、损害了牺牲者的求生欲望。如果就它压抑、损害了牺牲者的求生欲来说,它并不是善,而是恶。如公元前490年希腊人在亚提加半岛东北部的马拉松(Marathon)一地同入侵的波斯军队大战,取得胜利。为了报告战争胜利的消息,士兵斐迪庇斯(Phidippides)从马拉松平原不停歇地跑到雅典,全程42195米,报捷后即筋疲力尽而逝。谁能说自我牺牲对于牺牲者来说是件好事呢?

(五)正当:道德善

善恶属于价值范畴,是价值的分类,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同义语。正当(Right)与不正当(Wrong)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价值的分类,是正道德价值与负道德价值的同义语。善恶是客体(一切事物)对于主体(一切具有需要、欲望、目的的生物)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一切事物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性:符合目的者即为善,违背目的者即为恶。正当不正当则是道德客体(行为及其品德)对于道德主体(社会)制定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及其品德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符合道德目的者,便是所谓的正当,便是所谓的道德善;违背道德目的者,便是所谓的不正当,便是所谓的道德恶。

正当不正当或道德善恶,从属于善恶。二者的区别是一方面,它们的善恶客体或对象根本不同。善恶的客体或对象是一切客体、一切事物。与之相反,道德善恶的客体则仅仅是一种特殊的客体:每个人的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另一方面,它们的主体根本不同。善恶的主体是任何具有需要、欲望、目的的生物,是任何人的需要、欲望、目的。与之相反,道德善恶的主体则是一种特殊的主体——社会,是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是道德的目的。

五、新闻传播中“应该”的认识

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就每一伦理规范的自身结构来说,都是某一种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因而皆由“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两方面构成:前者是道德价值实体,后者是道德价值标准。

(一)应该——效用性

善行为的善(Cood)或善性(Coodness),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简言之,也就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善或善性,便是所谓的“应该”。反之,恶行为的恶或恶性,则是行为所具有的不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的不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恶性,便是所谓的“不应陔”。

但应该和不应该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它们只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一个人的目的不论如何邪恶,他的某种行为如果能够达到其邪恶目的,那么,对于他来说,这种行为便是他应该做的;他的某种行为如果不能够达到其邪恶目的,那么,对于他来说,这种行为便是他不应该做的。因此,“应该”有时仅仅用来表示达到某种目的的最好手段,而不管这种目的究竟是善还是恶。例如,“杀人者不应该把自己的指纹留在凶器上”。

所以说,应该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

2002年6月3日的《南国早报》转载了一篇英国《每日电讯报》的报道:5月31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的一个公共汽车站,一个名为塔尔沃的男子突然将一个与母亲一起等车的男孩抢走,并以孩子为人质,要见菲律宾的环境部长阿尔瓦雷斯。

警察即刻赶到现场,塔尔沃用刀抵着孩子的脖子,与警察在汽车站对峙了两个多小时。菲律宾电视台记者闻讯赶到现场,对此进行了直播,众多菲律宾观众观看了事件现场。

观众们在电视上看到一名显然对此毫无经验的记者恳求歹徒,放了孩子。就在记者恳求的同时,塔尔沃残忍地将锋利的尖刀刺入孩子的身体,并连刺多刀。警察向塔尔沃连开数枪,塔尔沃倒地之后,警察还继续向他射击了数次。

在电视机前的观众被直播的残忍场面激怒,纷纷打电话到电视台,谴责播出这些过于血腥的镜头,并谴责警方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失误,对警方的指责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出事之后没有封锁现场,没有派出专业的谈判人员,竟然让非专业的记者与很可能神智失常的歹徒谈判。警方发言人承认,警方不应该允许未经训练的记者与劫匪谈判。

在这一事件中,一些观众对电视台的做法作了严厉的谴责。很显然,他们认为把残忍的场面直播出来,对观众是一种心理上的伤害。另外,记者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的做法,虽然并没有得到观众的直接评价,但从观众对警方的指责上可以看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应该的。也就是说,记者上前与歹徒谈判与媒介直播残忍的现场的行为都产生的是负面的影响,或者说行为之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负的,所以被人们认为是“不应该的”。

那么,应该是否仅仅是行为的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善存在的领域可以分为两类:意识、目的领域的善与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仅仅是善而无所谓应该。我们只能说水到零度结冰对人有利还是有害,却不能说水应该还是不应该零度结冰。所以,“应该”这种善,一定仅仅存在于意识、目的领域,它仅仅是意识、目的领域的善。可是,它究竟是意识、目的领域的什么东西的善呢?是人或主体的血肉之躯吗?不是。因为我们不能说一个人生得美是应该的,而生得丑是不应该的。为什么不能说天生的美丑是应该或不应该的?因为它们是不自由的、不可选择的。所以,只有自由的、可以选择的东西,才可以言应该不应该。那么,在意识、目的领域,究竟什么东西才是自由的、可以选择的?显然只有行为及其所表现和形成的品质。一般说来,行为范畴也可以涵盖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品质。

因此,只有行为的善才是所谓应该。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