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郭沫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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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2)

范先生又说:

《周颂·臣工篇》“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译意为:“命令我的农夫们准备你们的耕具,还要多准备些割器”。显而易见到公田服役的农夫,要自备生产工具。《资本论·劳动地租篇》中说农奴制与奴隶制的基本区别点是“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农奴除给地主服役耕种外,自己还有一点土地和劳动工具(《大田篇》、《臣工篇》正说明周初农夫有一点土地和劳动工具)。《周颂》中所表现的生产方式,应该是周初的主要生产方式,从《周颂》看来,当时在公田上劳动的人主要是农奴而不是奴隶。这不是说周朝没有奴隶存在,相反,奴隶数量还是很大的,不过不是主要的生产者了。

这论证也不十分严密。《臣工篇》的那几句话,是国王对田官们讲的。“命我众人,庤乃钱镈”,“乃”字指田官们,是说“叫农人们调整好田官们所管理的耕具”。假如把“乃”字(你的或你们的)换成“其”字(他的或他们的),那倒还容易看出是农夫们有了生产工具。但就是那样,也还不能断定,究竟是私有,还是享有。譬如我们今天说,“每一位士兵有一杆枪”,这并不是说每一位士兵都有自备的武器。又譬如我们向士兵们说,“调整你们的武器吧”,也并不能证明那武器是士兵自备的。故仅仅根据《臣工篇》那几句话,我们还不能看出“到公田服役的农夫,要自备生产工具”。

《小雅·大田篇》也是王朝田官们做的诗,而不是农夫们做的(凡是大、小《雅》里的诗都是采自贵族阶层的)。所以,那诗中的“我”字都是田官自指,而不是指农民。诗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是做诗的这位田官有了私田,并不是说农民有了私田。准此,我们如果说“《大田篇》、《臣工篇》正说明周初农夫有一点土地和劳动工具”,那是值得考虑的。由这种说法,而断定周朝“在公田上劳动的人主要是农奴而不是奴隶”,“奴隶数量还是很大的,不过不是主要的生产者”,更是值得考虑的。

所以《诗经》尽管“从来无人怀疑”,但问题实在很多。材料的纯粹性有问题,每一诗的时代有问题,每一诗的解释,甚至一句一字的解释都可以有问题。我不是要全部否定《诗经》,而是不同意对《诗经》的全部肯定与随意解释。批判要严密,解释要谨慎,这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对于《诗经》乃至一般史料所必备的基本态度。

范先生教导我们:“远在纪元前十一世纪,中国社会已进化到封建社会”,“这是中国历史的极大光荣事件”,要我们“引以自豪”。是的,只要证据确凿,确实证明西周是封建社会,我是决不敢污蔑我们祖先的“光荣”的。我自己研究古代已有二十几年了,只要有新的材料,我随时在补充我的旧说,改正我的旧说。我常常在打我自己的嘴巴,我认为这是应该的。人有错误是经常的事,错误能够及时改正,并不是耻辱。但直到今天为止,据我所接触到的全部资料看来,我始终不能同意“西周是封建社会”。

文献上的材料是绝对不够的,必须仰仗于地下发掘。范先生近来也在重视地下发掘了,这是很好的事。但中国的地下发掘,还仅在萌芽状态。以前从事发掘的人也没有经过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训练,因此如像殷墟所发掘的人殉情形,发掘者便根本没有把它当成问题。关于这些方面,我们应该做的工作还很多,将来必然会有更丰富的材料从地下涌现出来。养成掌握材料的犀利的批判能力,在目前也就是很重要的事了。一时还得不到结论,我看倒无须乎着急。只要证据充分了,“中国历史的极大光荣事件”是永远存在着,不会被湮没的。

三关于古代社会的早熟性

在这里我想附带着讨论一下嵇文甫先生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四卷一期)这个问题。

嵇先生说:“东方诸国的历史发展,比起西方来,显然带有早熟性。……东方的文明期来得较早,……不像西方那样,大开大合的,从这一阶段一直发展到顶点,然后崩溃下去,转入另一个阶段,程序清清楚楚,前后截然两样;恰恰相反,它(案指‘东方诸国的历史发展’)是在原始阶段中早已奴隶化,在奴隶阶段中早已封建化”。这见解相当新鲜,但我觉得似乎也“早熟”了一点。

其实社会发展过程,任何民族,无论西方东方,都没有那样“大开大合”,“程序清清楚楚,前后截然两样”的事。它总是在前一阶段中便孕育着后一阶段的胚胎,在后一阶段中也始终保留着前一阶段的残余。马克思和恩格斯出现以前,西方历史也和我们东方一样是一团浑沌,就在今天保守的和反动的历史学家们也还不肯同意马克思、恩格斯学说。我们东方呢?——“东方诸国”还不敢说,就单拿咱们中国来说吧。咱们用马克思、恩格斯学说来整理历史还不到三十年,立刻便想把浑沌凿死是还不能够办到的。我们因为材料不够和认识不足,所以还“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但我们不能因为今天的“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便因而断言中国历史发展本身本来是“浑融而暖昧”(简切地说就是“浑沌”)而巧立出一个“早熟性”的假说出来。这样,我认为是取消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

人类历史发展具有一般的规律性,而各个民族的各个阶段也具有各自的特殊性,这是事实。不仅社会发展是这样,就是一般自然现象的发展也无一不是这样。特别是在受着剧烈的外来影响的时候,这种特殊性会来得特别强烈。但尽管那样,一般的规律总是不能含混的。

我们今天既承认了马克思学说是真理,社会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时期,在我们中国就不能要求例外。特别在我们中国的古代是没有受到什么强烈的外来影响的,因此要作古代社会的研究,中国古代应该是最好的标本。假使经过仔细周到的研究,而中国的古代发展和马克思的学说不尽相符,那便可能是马克思学说有欠妥当的地方。但我们今天能够这样说吗?不能够。为什么不能够?是说马克思学说是教条,不敢违背吗?不是,而是我们的研究根本就还不仔细,不周到。

要研究中国的古代,材料实在太少了,然而虚伪的材料却又不少,而且几千年来的旧观念也很不容易肃清,总是在那儿纠缠着。

就拿地下发掘的材料来说吧。中国考古发掘的开始又才几年呢?殷墟甲骨是在庚子前一年(公元一八九九年)才发见的,至于科学的发掘还仅仅有二十几年的历史,而关于人殉的情形一直到去年才开始被人注意了。试问,我们在二十年前乃至一二年前,能够像今天一样,对于殷代社会的性质说得出一句比较有科学性的话吗?那是不能够的。材料多了,而且得到正确的阐明,我们就能够说了。所以今天的还“不容易划分阶段而聚讼不决”,并不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本来浑沌,而是由于咱们大家的头脑还有点不澄清——材料不够,分不清阶段,有了材料也还不能正确掌握。因此,我认为嵇先生的“早熟性”说是“早熟”的,而且在本质上有取消马克思学说的危险。

殷、周的众和众人,周代的庶人和农夫乃至黎民和民或人鬲和鬲,据我所能够接触到的资料看来,确实都是奴隶。嵇先生表示了部分的同意,但也提出了局部的否定。嵇先生引出了下列二条:

王事靡盬,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鸨羽》)

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酒诰》)

嵇先生说:“既然‘艺黍稷’,那便是所谓‘农夫’或‘农人’。然而他们的生活资料,乃至其父母的生活资料,却是由自己耕种出来的黍稷之类,而并不是由主人用粗恶陈腐东西喂养的”。

这是演绎上的不周密。农夫或农人诚然是“艺黍稷”的,但“艺黍稷”的并不一定都是农夫或农人。殷代的帝王也在从事农业活动,嵇先生在文中都是提到了的。就是周文王吧,也在“卑服,即康(糠)功田功”(《周书·无逸》)。我们只说过农夫农人在西周是生产奴隶,并不曾说凡是“艺黍稷”的都是奴隶。奴隶也是有类别,有等级的。例如彝族社会里面,相当于奴隶的“娃子”就有多种。有管家娃子、普通娃子、三滩娃子(管家娃子的娃子)。管家娃子是多少有些土地,甚至奴隶的。但管家娃子对领主的黑彝依然是奴隶。这些也须得注意。《唐风·鸨羽》并不是农人做的诗,农人那有本领来做那样的诗呢?所谓从王事就是做官,农人那有这样的资格呢?《酒诰》是封康叔时,周公的诰辞,说话对象也不是农民。周公只是教康叔要注意耕稼,学习他们的父亲周文王罢了。

因此,嵇先生的引证和论断,并不能达到他所企图的对于西周农人是奴隶说的局部否定。

但嵇先生还有别的引证和论断。引证的是《左传》哀公二年下列一节: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接下去是论断:

“庶人”和“工商”并提,而与“人臣隶圉”分列,“免”者,免其为奴隶也。“遂”者,得遂其自由也。可见“庶人”并非“奴隶”,但亦受有某种限制而不得自由。若说是“农奴”倒很像,不过这已经是春秋末年的记载,或许和西周的情形有些不同也很难说。但无论如何,所谓“庶人”或“农夫”,至少不全是严格意义的奴隶,却是很显然的。

这当从发展上来看。“庶人”从西周初年到春秋末年,地位和身价都已经不同了。“庶人”是“力于农穑”的(《左传》襄公九年),在西周初年居于“人鬲”中的最下等,康王二十三年的《大盂鼎铭》有“锡汝(盂)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可证。但在春秋末年却生了变化。“庶人被提升到贵族或奴隶主之下,家内奴隶之上去了”(见《屈原研究》一一四页),这是我早在一九四二年说过的话。

“遂”字相当费解,我从前照杜预的说法解为“进级”,不十分妥当。嵇先生解为“得遂其自由”,似乎更好。但“得遂其自由”与“免其为奴隶”,其实是同样的意思,不过“庶人工商”是生产奴隶,“人臣隶圉”是家内奴隶罢了。嵇先生所说的“至少不全是严格意义的奴隶”,要看这“严格意义的奴隶”是作怎样解释。假使是指家内奴隶的话,那我们根本就不曾说过“庶人”或“农夫”是家内奴隶。嵇先生的引证,依然只是证明:在春秋末年生产奴隶因生产的发展而起了分化并提高了地位,而家内奴隶则降在人列的最下等去了,如此而已。

嵇先生似乎不十分习惯于从发展上来看问题,看到“庶民”的逐渐失去奴隶性质,而却混而化之,把历史发展的结果倒悬起来,认为“这种半农奴状态的庶民阶层,实际上乃是一种尚未彻底奴化或不成熟的变种的奴隶制度”。于是更进一步把殷、周两代打成一片浑沌,说道“卜辞中所谓‘众’或‘众人’,《诗经》中所谓‘农夫’或‘农人’,大概都属于这一类型”。一个“大概”便含混了七八百年的历史发展。这岂不是证明,并不是本来的历史浑沌,而是咱们自己的认识有问题吗?

我不否认中国社会发展的某种程度的特殊性,但我却坚决相信马克思、恩格斯所揭发的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绝对正确的。我们中国社会的发展是经过了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而来的,证明马克思学说确实是放诸四海而皆准。虽然在今天,我们在划分阶段上还不能取得一致,那是由于我们所占有的古代材料还不十分充分,也由于还须得有一段时间来等待大家的意识的澄清。拖延着不想找结论固然是要不得的;急急于想找出结论以求人为的统一,那也会流于武断。我自己不想拖延,也不敢武断。二十年来不断地在追求材料,也不断地在澄清自己。我是坚决地相信:问题是总会要得到定论的,浑沌决不会永远浑沌下去。

注释

我的讨论就想在这儿结束。我诚恳地等待着严格的批评。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七日

注释

[1]本篇初见于1951年《新建设》第4卷第4期,收入上海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6月出版《奴隶制时代》一书。现据1984年8月人民出版社《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编入。

[2]沫若案:成公二年“宋文公……始用殉”,成公十年晋景公“如厕,陷而卒,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定公三年邾庄公死“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亦未计算在内。——作者注

[3]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此述其大意。——作者注

[4]范文“农人”误为“农夫”,当系笔误。但《新建设》、《人民教育》、《科学通报》,凡登载范文之刊物均相沿未改。——作者注

[5]古时天子之妻亦称妇。卜辞武丁多妻,均称“妇某”。周初的彝铭亦有“妇子后人永享”之语。《大雅·思齐篇》“思媚周姜,京室之妇”。——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