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两性关系婚姻解毒:现代婚姻启示录
19536500000037

第37章 再婚:重建新家庭(1)

再婚在今天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再婚家庭的组成分子很复杂,常有双方前次婚姻留下的孩子,他们之间会有对立、窘迫以及格格不入。既然有这样那样的窘迫和格格不入,经历过婚姻痛苦的过来人何以还要一头朝里面栽?或许他们自认为这一次比第一次结婚时已老练了许多,也聪明得多,对婚姻要求当然也务实得多。他们会说:“如果让我重新来过,我会做得更好。”因此,除了极少数的人离婚后不愿再婚,大多数人一旦从婚姻裂痕中康复,就立刻想到再婚,并希冀这次能把上次婚姻的问题全部克服。

但是,再婚真的意味着能把上次婚姻的问题全部克服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上海婚姻家庭心理治疗中心的朴凡博士指出:“婚姻是人生舞台的第二幕。第一幕是幼年时与父母之间的情感经验,也是婚姻中两人情感的基础。”这个道理可以理解为:在第一次婚姻时,我们把幼年期的感情经验与问题一起带了进来。同样,当第二次婚姻时,我们又会加上上一次婚姻的感情残余。于是,再婚后的新关系必定问题重重。再婚人可能把婚姻分手的痛苦与复原过程放入新的关系中加以衡量,因而极易再度产生失望情绪而导致再婚的失败。

探讨离婚更多的不是婚姻制度本身或夫妻谁是谁非的问题,而是婚姻男女心理是否成熟。第一次婚姻的时候,婚姻男女由于无法看透婚姻本质,对婚姻总抱着过于不切实际的期望,对伴侣施以过多主观要求,总想让对方的各种习性纳入自己所思所做的轨道中。这是婚姻失败的主要原因。而再婚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成熟的心理,那么,第二次婚姻还是可能以失败告终。

有离婚经验的人也因此对再婚抱更为谨慎和开放的态度,开始时与恋爱伴侣同居一段时间后再决定再婚与否。在我们二十五对受试者中有二十一对就有此“试婚”经验。一名女性说:“同居过的夫妇比较快乐”。另一名年轻男性也同意:“我们从中获益良多,就象实验一样”。对再婚者来说,再婚的仪式如何已变得不重要,重要的倒是用什么的形式再婚。当他们把再婚看成是双方追求共同生活与理想时,他们已把第一次失败归咎于个人性格的欠成熟,而不是婚姻本身。他们对第二次婚姻充满了新的希望。一名离婚女性称:“我原来企盼的是友情和伴侣,但得到的却是失望与敌意。可是,当你还在二十七岁时,你又能知道什么呢?因此,我要再度追寻上次婚姻所失落的理想。”

然而,希望归希望,实际生活的经历很可能仍然无法如愿以尝。在研究了四十对再婚夫妇后得出的结果是:当第一次婚姻的阴影仍如影随形着他们时,第二次婚姻已从第一次婚姻的终点出发。人们都自认为可以开启生活的崭新篇章,但这种体认与其说是一次清醒,毋宁更是一种一相情愿的企盼。

苦涩的求爱过程

无论中外,对第一次结婚者的求爱过程的社会规法是相当制度化的。但再婚者的求爱过程则较无明显规范。例如:婚前性行为的议题大多是指第一次结婚者而言。那么,曾经结过婚的男女约会到什么程度之后可以有性关系的答案,并未有明文的社会规范来约束。此外,约会时期多久之后可论婚嫁,什么样的婚礼等,都没有象第一次结婚时有较清楚的社会风俗方面的准备。因此,离婚后或丧偶后的求爱过程就不知如何期待了。

不过有一点极不同的,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形看,如果说约有15-25%的第一次结婚者有同居经验的话,那么,再婚者的同居经验则高达40%左右。这可能与再婚者想通过同居作为婚姻成功与否的“试验”有关。

假如双方都无子女时,再婚者的求爱过程与第一次结婚者较类似。但前者仍常会还年或勾起第一次婚姻的记忆,且易将第二次婚姻与第一次的作比较。比较之下,也易引起恐慌,或心有余悸、懊悔、旧伤或甚至“重蹈覆辙”的人际关系再上扬。反过来说,因为曾金经历婚姻生活,所以再婚者对婚姻也较能有真实性期待。假如双方之一有子女且有监护权,则因“访问”或“探视”的安排,将使再婚者的每日生活越加复杂化。其中两个因素是金钱与时间。因为与子女“探视”是需要消耗时间、精神与财力的“活动”。因此,约会中的两位成人都必须对此“活动”所须付出的有了解和体谅,否则容易成为两人求爱期间的“障碍”。

即使单亲父母想再婚,也大多以子女福祉作为前提。这又为再婚者约会带来一些影响。例如,晚上出去约会,孩子由睡来照顾?其次,单亲父母不仅在寻觅自己将来再婚的对象,可是同时也须顾及子女的“新父或母”。目前约会的对象也许是好伴侣,但是他们是否必定是好父母呢?也许是,子女又是否能接受他/她?进一步要严肃考虑的是:如果成人决定邀请约会对象来家夜宿,这种情况下的人际关系就变得更为奥妙与复杂了。有些子女会反对,而产生忌妒或生气。

如果说未来是初次结婚夫妇相遇时的展望,那么,过去发生的一切则是再婚者约会的重要话题。在交往过程中,失败婚姻的点点滴滴均被双方拿出来细细一一探讨,并以此作为互勉重心。如此一来,对方一生的点滴都在此期间得到了彻底的了解。但是,这种剖心交腹也常常造成一种“比较”,即双方均从对方身上看到了和以前配偶比较迥同的特征。一个试图从第二次婚姻中找到幸福的男子说:“她拥有一切我想在前妻身上找寻的特质,能够容忍我的古怪与专制,并把房子整理得干干净净,冰箱内也永远不缺少食物与饮料”。也有人从交心中深深反省自己。一名女子说:“我不责怪前夫,与他生活造成了自己现在的巨大转变。那时年轻,现在我比以前成熟多了,性格也变得稳定多了。”

比较过去婚姻和行将进行的婚姻还在于年龄上。多数初次结婚的夫妻年龄相差在五岁以内,属于同一代人。而到了第二次再婚约会时,双方的年龄差距就较大,有超过十来的岁的,甚至二十多岁的,明显属于两个不同时代的人。一位和二十八岁男性再婚的三十五岁女子说:“许多离婚女人都喜欢和年纪较轻的男子一同生活,而男人则更愿意找寻比自己年龄小二十岁的女人为伴”。

再婚对象不外乎分成和前任配偶完全相像的或完全不相像这两种。但不论哪一种,要再婚者去除前任配偶的阴影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一位再婚男士说:“和第二任婚姻对象在一起约会很开心,但仍有一件事却令我烦恼不已,那就是,她每天晚上都要高谈她的前夫种种,不管在家还是外出,有时真让我感到他好象就活在我们两人的中间。我不知道她为什么会如此。”

如果说第一次结婚,双方还刻意追求在年龄、教育、甚至习性爱好上的相似,那么,在再婚约会时,当事人的这种相似性己不再变得重要。同时,第一次婚姻中双方持有的“生孩子”的共同理想,也因为现实或心理因素而在第二次婚姻中大打折扣。通常,在再婚约会里可以看到没有结过婚男性,与离婚后有小孩的女性在一起,或者是从未做过母亲的女性被要求适应着去做小孩的继母。这为后来的再婚留下了阴影。

再婚的非稳定性

再婚者的婚姻观与婚姻满足。再婚与第一次婚姻有几点明显的不同:(1)再婚者的过去成为现在婚姻的历史包袱;(2)再婚者的年龄一般比初婚时要大;(3)人生目标与当初第一次结婚时也有不同;(4)对再婚比较不抱罗曼蒂克的憧情。再婚时不仅对自己的未来幸福考虑,更是为子女的幸福着想;(5)再婚者(约60%)将组建继家庭。这是一个巨大挑战。上述几点原因都将影响到再婚后的满足度。

研究指出,再婚女性的满足度比男性要低。就是说,再婚带给男性的益处要比女性多,也有可能是再婚市场对男性较为有利。女性要选择的再婚对象较男性少,所以女性较男性难找到真正理想的再婚对象。

另一项研究指出:再婚后的重组家庭的结构与婚姻满足度有关。当继父没有前婚姻子女时(生母--继父的继家庭结构)则婚姻满足度较高。影响婚姻满足度的主要因素包括:尚未断结的冲突议题,如:子女监护及探视权、抚养费等。Grosbie—Burnett(1984)的研究甚至指出:继父母-子女关系比继父母的配偶关系更能影响婚姻满足度及继家庭的和谐)。

按理,再婚者的婚姻稳定性应该比第一次结婚者高,原因是再婚者的平均年龄比初婚者高,身心及经济状况较成熟。而且,有了前面第一次的婚姻经验,他们理应知道如何避免冲突再发生。但事实往往是,再婚者的离婚率比初婚者为高。以我国为例,约有60%的再婚者离婚,较初婚者的离婚率整整高出36%。此外,再婚者的离婚速度也较初婚者来得快,原因可能是已有了第一次离婚的经验。

解释再婚者高离婚率的因素除了再婚者家庭结构较初婚者复杂外,最主要因素是:

●再婚在社会上仍未制度化。例如,称呼问题,如果小孩称生父为“父亲”,是否也应该称继父为“父亲”?如何融合两组亲人?

●外在支持与压力。亲戚朋友对再婚态度与否。正面反应就较能对再婚者支持,而负面反应则在再婚者有婚姻冲突时容易火上加油。

●对离婚的态度。由于离过婚,对离婚程序也较熟悉,所以在经历再婚后的第二次离婚时就较能接受,对婚姻的稳定也较容易持不同见解,较有“不合则离”的意愿。

●是否有子女。假如再婚者有前婚子女一同居住的话,他们的离婚率比第一次婚姻的离婚率为高。可能的解释有二种:(1)有子女在身边,反而使再婚者适应较困难,包括子女限制再婚配偶的隐私及亲密关系;配偶也许同意相互观点,但不同意子女行为。尤其当他们的亲子背景不同时,教育子女方式常成为冲突的导火线。(2)继子女的实际行为引起家庭冲突,有些小孩可能操纵大人或与继兄弟姐妹不合。

继家庭的冲突

有子女与无子女的再婚家庭截然不同。前者有几个特殊名称:继家庭、融合家庭、重组家庭、重建家庭。再婚当事人最容易将传统核心家庭理想化,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继家庭。其实,继家庭有许多传统家庭所不能观察到的的特点)。假如期待继家庭与传统家庭有完全一样的特质的话,将会产生失望结果。继家庭当然是家庭的一种模式,所以它也有家庭的传统功能,但因为在组织结构上的特殊性,因此,继家庭也有它特殊的性质与挑战。其结构与动力的特征是:

●结构不同。Visher & Visher(1979)以辅导继家庭的经验指出,它们有六个与传统家庭在结构上的不同,这些特质也往往使继家庭面临一些困难与挑战:

·几乎所有继家庭成员都失去一个主要亲人关系。由于“失”的经验,子女或父母都会经常产生伤恸情绪,有时是悲哀伤心沮丧,有时是愤怒挫折。这些情绪很容易投射在再婚新家庭成员身上。

·生父/母不与继家庭同住,即意味着被置于“户外”。所以,这位“隐形”生父/母很容易夹在权力斗争之中,他/她可能试着影响不同住的或无监护权子女干涉、嫉妒继家庭的生活起居。

·生父/母与子女曾长期在一起生活过,他们的连接不是可以容易折开的。因此,继父/母常有“外人”的感觉,要用很大的努力才能打入原有的亲子系统内。

·继父母家庭尚未制度化,因此他们的角色模棱不清。一般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摸索方可能找到合适的角色模式。这一摸索过程就是一个很大挑战。

·父母再婚后,子女成了“两个家”成员,因此也面对两组不同的家规与期待。当冲突发生时,子女夹在中间或企图协助一方与对方对抗,至此也徒增了冲突的可能性。

·子女也获得了一组新的祖父母。继祖父/母的角色比继父母更为模糊。不过,继祖父/母较容易在短时间内接纳“孙/子女”。

虽然临床与大众传播常将继父母家庭的冲突尖锐化,然而研究还是指出:继家庭内的冲突或虐待子女事件与生父母家庭没有显著差异(Chilman,1986),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健康的继家庭,他们的家庭成员在一起和睦相处,其融乐乐。

●凝聚力与适应力的不同。凝聚力与适应力是健康家庭的重要行为。当讨论继家庭时,要注意个人自主权与情绪参与间的平衡。一项研究(Pill,1990)指出,健康继家庭的凝聚力比传统核心家庭的低,但其适应力则较高。继家庭相当能够容忍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较有弹性,家规也较松弛。如:继家庭较常让子女自己去决定是否与他们去度假或与生父/母相聚。这项研究也同时发现: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远比与继父/母要接近。有关这一事实也是继父/母共认的。

因为继家庭必须不断的面对家庭成员在继家庭与生父/母家庭之间的来来往往,他们无形中也较有适应能力。适应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是角色定位摸索。继父/母最急切想建立的亲子关系是如何扮演新父/母的角色,以便对继家庭的“家庭”有个明确的定义。

继家庭也比传统核心家庭更努力增进家庭凝聚力与连接力,例如:继父/母会较刻意地筹划一些全家成员一起参与的家庭活动,以增加亲和力。

再婚让两群既不相识、地位又不确定的孩子突然住在一起。在如此重压下的孩子该如何生存?他/她(们)将如何克服压力?这对再婚夫妇来说是一个极富挑战的课题。在一个混合式家庭同时住着“你的孩子”、“我的孩子”和“我们的孩子”时,问题显然变得更加复杂,但克服困难的过程仍然一样。我们想说的是,新配偶应看清楚在新婚姻中存在的种种障碍,坦然面对与孩子相处的问题。他们应该对孩子据实以告,而不是欺骗、隐瞒家庭的事实真相。有一个十岁的男孩,五岁时父母离婚,八岁时母亲再嫁。大约一年后某一天,他突然问母亲::“妈!常来我家的那个李叔叔是什么人?”(李叔叔与母亲过从亲密已近两年,经常滞留他家不归。)难怪,孩子会好奇心地发问。继父听了马上问道:“谁是李叔叔?”母亲顿时红了脸,命令孩子回自己房去,并说:“大人的事,孩子子别管”。孩子走后,继父和母亲大吵一场。继父责备母亲不该对幼孩子子隐瞒他们已经再婚的事实。

有时前一次婚姻会给再婚家庭带来伤害。受伤害最深的是与前夫/妻生的孩子。每当生父/母对孩子不满的时候,就会勾起对前次婚姻往事的痛苦回忆,他/她担心孩子会像前母亲或父亲那样。于是,孩子常常成为生父/母的出气筒。有一个结过二次婚的女人,每当她四岁儿子对她说“不”的时候,便想起那叛逆型的丈夫,他最后被以“虐待妻子”罪名入牢。每次一想到关在牢里的前夫,她便毫不心疼地打孩子,以防他日后也像他父亲一样忤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