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犹太人教你的14堂理财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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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让法律变成赚钱的工具

即使是再坚固的城墙,也一定能找到突破口。人无完人,所以由人制定的法律和契约也不会是完美的。任何的法律和法规上的条文都不是绝对严格的。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中不成熟地方的人,往往有源源不断的利润。

没有不投机的商人,但是应该在法律的规则和许可的范围之内。犹太人总结的经验是:再完善的法律里也有不可避免的漏洞,悉心研究这些法律,钻透这个漏洞,就有无尽的黄金流出来。这门必修课没那么容易学习,但如果用好了的话,真的会有不尽财富滚滚来。决不漏税,合理避税在现代社会中,有些钱是可以挣的,但也有一些钱是绝对不能挣的。因此,挣钱一定要在守法的前提下,不能越规,更不能去挣那些不合法的钱。

谈起世界上的富人,犹太人属于首富。犹太人庞大的财产遍布世界各地,如果按这些财产来收税,一定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好奇的读者一定会问:“作为世界第一商人的犹太商人是怎样偷税漏税的呢?”这句话倘若被犹太商人听到,一定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侮辱,因为犹太商人有句经商格言就是“绝不偷税漏税”。

在犹太人看来,交税是商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要履行,偷税漏税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是犹太商人最不屑的。当然,每个人都希望多赚钱,少交税,我们需要做的是想巧妙的办法为自己合法减轻税金,而不是通过违法来获得暴利。

因此,犹太商人在做生意时,会反复地计算这笔生意是否划算,尤其是计算扣除各种费用和税金之后的纯利润。一般来说,中国人说赚了50万,这其中一定包含税金在内。但是犹太人则不然,赚了50万就是指赚了50万的净利润,包括税金在内的话,可能是70万~80万。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瑞士人到海外旅行,为了不通过纳税入境,回来时他将一颗宝石藏在了鞋里,结果却被当地的海关查出没收了。一位同行的犹太人看到了这种情况,十分奇怪地问他:“你为何不依法纳税,堂堂正正地入境呢?”按照国际惯例,像宝石之类的装饰品的输入费,最多也不会超过8%,如果缴纳输入费,就可以堂堂正正地进入国境,如果想在国内把宝石卖出的话,只要设法提价8%就可以了,这样简单的计算方法,小学生都会。所以,犹太人在这方面的经验十分丰富。他们会巧妙地提价,却绝对不会偷税漏税。

但是犹太人心里也清楚,依法纳税而不漏税,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谁不愿意自己多赚点钱,少交点税呢?为了合理地交出“税金”,犹太人不像一般的“聪明”人那样去偷税、漏税、逃税,而是想出一些巧妙的方法来合理避税。

许多国外公司的经理,年薪很高,动辄几十万美元。犹太人在这点上就想出一个绝妙的办法,那就是做个“廉价”的经理,然后再通过福利等方式将因廉价而造成的损失弥补回来,这实际上就是“偷漏”了很大一部分的税,但这只不过是因为犹太人的精明而使其合法化罢了。

可见,在绝不偷税漏税的前提下,努力减少成本并寻找“税轻”的方法,以增大利润,是每个商人的共同愿望,只不过是使用手段的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

那么,犹太人到底是怎样合理避税的呢?他们的原则如下:

让避税行为发生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限度内,做到合理合法;

避税行为围绕降低产品价格而展开,以避税行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巧妙安排经营活动,努力使避税行为兼具灵活性和原则性;

充分研究有关税收的各种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在某些方面比国家征税人员更懂税。

另外,他们在长期的商场历练中总结出了一套合法避税的办法,对合法避税有着如下的认识,我们不妨来看看:

合法避税是经营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的精巧安排。

合法避税是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

合法避税是决策者超人的智慧和高超的管理水平的精彩体现。

合法避税是会计方法的灵活运用。

合法避税,但他们绝对不会漏税,这才让犹太商人在世界各地有了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根基。世界也终于接纳了这个饱经苦难的民族,目瞪口呆地看着他们迅速地横扫天下财富,并且向这群“世界第一商人”脱帽致敬。严守法律的底线当今社会,很容易让人碰到许多法律底线崩溃的事情,经商的人会遭遇信用危机,一般人会有信任危机。但是,信守合同,遵守规则,严守法律,这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因此,无论何时,在经营过程中,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底线,这是赚钱的最基本原则。

虽然你无比渴望财富,但是遵守法律是必需的。虽然每个人都想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这必须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赢得更多的利润,这需要发挥人的聪明才智。下面让我们看看罗恩斯坦是如何巧妙地做到这一点的。

犹太富翁罗恩斯坦的国籍是列支敦士登,但是他并非生来就是列支敦士登的国民,他的列支敦士登国籍是用钱买来的。他为什么要买此国籍呢?列支敦士登这个国家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税金特别低。这一特征对外国商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于是,为了赚钱,该国出售国籍,定价7000万元。获取该国国籍后,无论有多少收入,只要每年缴纳9万元税款就可以了。正因为如此,列支敦士登国便成为世界各国有钱人向往的理想国家。有钱的商人都极想购买该国的国籍,犹太商人罗恩斯坦也不例外。

然而,这样的一个小国家也容纳不下太多的人,所以想买到该国国籍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这难不倒机灵的犹太商人罗恩斯坦。他利用自己的智慧成功地购买到了列支敦士登国籍。他把自己的总公司设在列支敦士登国,办公室却设在纽约。在美国赚钱,却不用缴纳美国各种的税款。只要一年向列支敦士登国缴纳9万元就足够了。他是个合法的避税者,减少税金,获取了更大利润。罗恩斯坦经营的是“收据公司”,做收据的买卖可赚取10%的利润。在他的办公室里,只有他和他的女打字员两人,打字员每天的工作,就是打好发给世界各地服饰用具厂商的申请书和收据。从实质上说,罗恩斯坦的公司只是斯瓦罗斯基公司的代销公司,罗恩斯坦本人也只是一个代销商。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罗恩斯坦在整个生意过程中都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虽然他“逃税”了,但是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这就是犹太人的精明之处。

犹太商人在各个国家都堪称践约守法的典范。他们把守约当做不以对方行为为转移的分内事,他们中罕见偷税漏税之举,这为他们赢得了极大的商誉,带来了许多生意上的便利。另一方面,犹太商人多是投机钻营的高手,如节税避税的高手,炒股倒汇的高手,这直接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在犹太人的护钱术中,他们主张守法,并且更善于用法,他们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打一些“擦边球”,但是却严守法律的底线。犹太商人是守法的楷模,但是在他们经营的思路中,只要在不改变法律的形式前提下,就可以变法律为我所用。

灵活利用政策发财众所周知,犹太商人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他们不但严于守法,而且还非常善于守法。在2000多年的商业实践中,他们不但恪守了“契约之民”的民族教条,而且还积累了大量利用法律的手段和通过契约达到自己目的的经验。

70年代初,经过战后全体日本人25年的辛勤工作,日本的外汇储备只有35亿美元。但是,1968年前后,由于日本经济的调整增长和贸易顺差,日元日渐升值,美元日显疲软,因而日本的外汇储备飞速地增加。从1970年10月份开始,日本的外汇储备飞快向上爬升,1971年8月就达到125亿。最后总储备额竟达到了150亿美元,前后时间还不到一年。对此,日本政界、新闻界,还有商界中大多数人,都陶醉于良好的自我感觉中:“这是日本人勤劳的象征,这是日本人勤奋工作的结果。”在日本人得意的同时,却不知隐藏着怎样的危机。

在日本人还没有反应过来时,犹太人却在偷笑。因为他们知道,日元的升值是迟早的事情,只要日本的外汇储备超过100亿美元,这个时机就会来临。这个美日汇率的大幅变化,也许是20世纪中最后一个发大财的机会。所以,犹太人甚至向银行贷款来向日本抛售美元。对于犹太人的动作,反应迟钝的日本政府一直没有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国会只知道辩论这些流入日本的外汇会不会对日本经济造成破坏。一些人振振有词地说道:“外国人搞投资,绝对赚不了钱,即使赚了钱,也要纳税。”殊不知,犹太人虽然从不偷税漏税,但根本没有办法向日本政府纳税。日本人自认为自己有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外国人想靠在外汇市场上搞买空卖空式的投机是不可能的。虽然日本政治家的算盘没有全错,但是他们却没有想到,在他们眼里周详严密的外汇制度,在犹太人眼里,却有一个大漏洞,这就是当时的《外汇预付制度》。在对待外汇制度方面,日本人远远没有犹太人那样精于盘算。

根据该《外汇预付制度》规定,对于已签订出口合同的厂商,政府将提前付给外汇,以资鼓励。但是这个制度有个缺陷,那就是必须允许退货。犹太人正是盯上了日本的“提前付外汇”和“退货”这两点。这样,犹太人先与日本出口商签订合同,将美元卖给日本,然后耐心等待,等到日元升值,再以退货的方式将美元买回来,一卖一买,利用日元升值造成的差价,就可以稳赚大钱。当日本政府的外汇储备达到129亿美元时,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这种状况的危险,然后才停止“外汇预付”,不过,还留了一个尾巴,允许每天成交1万美元。最后,等外汇储备达到150亿美元时,日本政府只好宣布日元升值,由360日元兑换1美元提高到308日元兑换1美元。就这样,犹太人狠狠地赚了一笔。在短短几个月内,日本政府则共损失了8亿美元。而这笔钱大多都是被犹太人以这种方式赚走了。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本来日本的《外汇预付制度》是为了促进日本企业开展外贸的。接到国外订单,尽早拿到外汇就可以及时进口所需的原料,确保按期交货;企业拿到预付款还可以减少资金占用。允许退货,也是交易场上的常例,本身并不是什么大的漏洞,除非是在日元升值的情况下。犹太人就是想钻原来并不是漏洞的漏洞,那就是利用日本的法律,可惜日本政府开始并没有察觉,结果损失惨重。

追求最大利益是人的天性。想要获取财富,我们不但要遵守政策,用法律法规来保证我们的经济行为,还要灵活利用政策,给我们带来财富。在这方面,犹太人总是把这一策略运用到登峰造极的程度,犹太富翁赫希男爵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1868年,土耳其政府准备建造一条从维也纳路经保加利亚到君士坦丁堡的铁路。这条铁路全长2500多公里,而且沿途地形复杂。土耳其政府通过预算,给出预计的平地造价为4万美元公里,山区造价为5万美元公里。

犹太富翁赫希男爵决定投标修建这条铁路,并且同土耳其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该铁路由赫希男爵出资修建,铁路沿线的矿产森林资源由赫希开采,该铁路竣工后,由土耳其政府租用,租期为99年,年支付租金2800美元公里,铁路劳动者又另缴纳年营运费为1600美元公里,合计每年可收回投资11%。铁路营运后,每公里铁路收入超过4400美元租金部分,将由三家分成:经营者得50%,政府得30%,赫希得20%。经过周密策划后,在铁路修建前,赫希先说服土耳其政府发行债券,由他经营。赫希以26美元的价格买进一批面值80美元的债券,转手以36美元的价格抛售给公众,仅凭借发行债券,就使赫希男爵大大赚了一笔。

在工程开工后的两年内,赫希男爵共完成了500公里的干线,其中400公里已投入营运,另外的660公里也在动工兴建之中。正在此时,由于铁路伸入俄国的势力范围,遭到了俄国政府的强烈反对。这样,土耳其被迫取消了整个线路中耗资最多、风险最大的1200公里铁路。而原来土耳其政府同赫希的协议中之所以给予他如此优惠的条件,这段铁路是很重要的因素。现在协议依旧,而最难建造的地段却取消了,岂不明摆着让赫希发财吗?据说俄国的反对,首先是由于赫希的调唆,赫希给了他们一笔好处;对于土耳其政府的政要,每人也获得200万美元的馈赠。这就是土耳其铁路的官员之所以能够就范的原因,完全是赫希暗中疏通关系的结果。

维也纳到君士坦丁堡的铁路终于竣工后,土耳其政府又向赫希买下这条铁路。据估算,赫希在这笔大生意中共获得3200万美元。这当然也是贿赂政府官员的结果,其中一大半利润都用于贿赂官员了。

赫希的成功,正是在合同中动手脚的威力。犹太人一贯主张要守法挣钱,不能越规,不能去挣不能要的钱。因此在犹太人的经商观念中,他们一方面守,另一方面又善于合理地利用法律为他们服务。

法律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是公正的。但是它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随着事物的发展在不断地改进。所以,在法律内部一定存在着漏洞。精明的商人,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发财致富的。沿着法律边缘走即使再坚固的城墙,也一定能找到突破口。人无完人,所以由人制定的法律和契约也不会是完美的。没有不投机的商人,但是这种投机应该建立在法律的规则和许可的范围之内,沿着法律的边缘走。

在犹太的商法中,犹太人一方面是最为守法的商人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的代表。在长期的法律斗争中,犹太人总结出来的经验是,再完善的法律里也有不可克服的漏洞,悉心研究这些法律,钻透这个漏洞,就会有无尽的黄金流出来。下面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卓别林凭借自己的智慧,保障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939年1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希特勒的侵略魔爪伸向了欧洲各地。为了讽刺法西斯主义的罪恶,卓别林着手编写剧本,3个月后完成。1939年6月,他公开向报界透露片子的内容。这个现实生活中的独裁者听说要开拍一部公开讽刺他的影片,气急败坏地吼道:“把那个肮脏的犹太人抓来给我绞死。”

1939年9月7日,《大独裁者》正式开始拍摄。《大独裁者》开始的名字是《独裁者》。原因是这样的。卓别林带着演员前往外地拍摄外景。正当工作紧张的时候,忽然,派拉蒙电影公司向卓别林写信说,《独裁者》的题目原是他们的专利品,因为他们有过一个剧本,题目就叫《独裁者》。

卓别林感到事情节外生枝,有些棘手,就派人前去跟他们谈判。谈来谈去,对方坚持不肯退让,除非将剧本的拍摄权交给他们,否则决不罢休。

无奈之下,卓别林只得亲自找上门去,好言好语地同他们商量。可是派拉蒙公司仍然坚持,如果卓别林不肯出让拍摄权,又要借用《独裁者》这个题目,就必须交付25000美元的转让费,否则就以侵犯版权罪向法院提出诉讼。

正当卓别林左右为难之际,灵感突然爆发,机智地在《独裁者》前面添了一个字,使得派拉蒙公司勒索25000美元的计划顿时化为泡影。

原来,卓别林添上了一个“大”字。按卓别林的解释,那部电影的题目加了“大”字,成了《大独裁者》,就不是派拉蒙公司剧本所意味的一般独裁者了。两者之间有了质的区别,这样就谈不上侵犯专利权了。

《大独裁者》1940年10月15日正式公映,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光明与黑暗交战的关键时刻,卓别林用自己的影片为反法西斯斗争作出了贡献。

卓别林用自己的智慧巧妙战胜了对手,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可见,任何的法律和法规上的条文都不是绝对严格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犹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反复地修改和斟酌,他们总是会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不让对方有空子可钻。犹太人的经理和老板每次做生意之前,都会先向律师咨询,看有哪些法律限制。他们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同时也喜欢研究法规和条文。他们会让自己的下属和懂得法律和经济的朋友一起研究,看看这些规定有什么漏洞。一旦发现了这些条文有说明不清晰的地方,就开始想办法钻这些空子了。

“钻空子”是一种智慧在全世界的商界中,犹太人的重信守约是有口皆碑的。各国商人在同犹太人交易时,对对方的履约有着最大的信心。但是在当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时,犹太人是怎样巧妙解决问题的呢?既然毁约行为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那么为了既保证自己的声誉,又保证自己的利润,只能钻空子,找漏洞。让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

1870年6月,洛克菲勒投资100万美元,创建了俄亥俄州标准石油公司,这标志着世界经济史上最强大的托拉斯悄悄地诞生了。当时,公司所在地共有26家炼油厂,为了买下这些与自己竞争的对手,洛克菲勒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使这些炼油厂濒于破产,为此他秘密地和运输大王凡德比尔特进行了一笔肮脏的交易,凡德比尔特给他20%的运费优惠,相反的却提高别的厂家的运费,这一下子使许多炼油厂难以维持。这时,洛克菲勒就逐个拜访这些企业主,声称愿买下他们的工厂以拯救他们,他将用标准石油公司的股票来支付,而股票会升值,从而保证他们将来各个腰缠万贯。这些炼油主们别无选择。通过这个计策,使标准石油公司的生产能力,由1872年的只占美国市场的4%,在1877年提高到占世界市场的95%以上。

在垄断了石油市场后,洛克菲勒并未满足眼前的利润,他又决定大幅度地提高产品的价格,新价格达到原来的3倍以上,这必然会引起欧洲买主对此群起抵抗。但是这些抵抗是徒劳的。因为当这些买主用光存油后,即发现他们已无油可用,也无油可买,就这样,这些买主乖乖地接受了新的价格,标准石油公司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标准石油公司一举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托拉斯企业,洛克菲勒本人也因此成了亿万富翁。

但是,洛克菲勒的野心越来越大,他一直想独占美国石油高层。这样,泰特华德油管公司自然就成了他的眼中钉。尤其是泰特华德油管公司从石油产地铺了一条输油管直达安大略湖湖滨的威汤油库,这给洛克菲勒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不摘掉这条管道,洛克菲勒寝食不安。于是,洛克菲勒想铺一条与之平行的油管,可是油管必须通过巴容县的县境,而巴容县是泰德华特公司早就促使议会通过一个议案,声称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许其他油管路经该县县境。这个难题一直困扰着洛克菲勒。他苦思了很久,终于想到了一条妙计。

一天夜里,一群大汉突然来到了巴容县的东北角。每个大汉手里都拿着铁镐,他们拼命地挖土掘沟,很快就掘出一条小沟,接着又赶紧把油管埋入了沟内,并迅速填平。天还没亮,他们已经全部完工,然后匆匆忙忙地离开了。

第二天一早,人们惊奇地发现标准石油公司已经在巴容县安置了一条油管。县当局立刻准备控告洛克菲勒。这一事件也惊动了报界,记者们纷纷前来采访。洛克菲勒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他说:“县议会的议案规定,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准其他油管过境。希望大家到现场参观一下,以判定标准石油公司的油管是否铺好。”县议会自知议案不严密,被钻了空子,无可奈何,官司不了了之。在这个问题上,洛克菲勒又取得了重大的胜利。

美国出台反托拉斯法后,许多大企业都面临着被迫解散的危险。洛克菲勒财团的标准石油公司自然也不例外。虽然洛克菲勒财团的标准石油公司也被起诉,但是由于公司的努力,案子未能成立。标准石油公司是全美数一数二的大企业,自然也引起了众人的瞩目。事隔20年后,迫于舆论的压力,国会又叫嚷着对标准石油公司进行起诉。这一次洛克菲勒也认为在劫难逃了,整天闷闷不乐,无精打采。

这时,公司的法律顾问中的一位青年律师,想出了一个绝妙的主意。他建议把各州的标准石油公司宣布为独立的公司。如纽约标准石油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等这些公司都各自有一名独立的老板,但实际上还是由洛克菲勒操纵。

那位青年律师为了这事,连续一周日夜工作,替公司设立账目,供参议院审查。最后,参议院表示满意,不再提起诉之事。

从上面的故事可以看出,巧钻法律和合同中的空子为洛克菲勒赢得了巨大的财富。在旁人眼里,这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但是它确实没有违反合同和法律,所以你也无法对此采取措施,只能暗暗佩服他的精明。

犹太人遵守规则,他们不会触犯明文规定的法律,但是犹太人却精于在规定之外的地方想办法。这也就是犹太人高明的地方:利用法律的空子,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发财致富,让法律成为自己赚钱的工具。

对于把研究律法看做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的犹太人来说,任何一种法律都有空子可钻,而且有不少条例漏洞之大不亚于法院的大门。只要方法得当,手段干净,尽可以来去自由。从犹太人的习惯来看,与其破网而出,不如堂而皇之钻空子更为自然。神不知鬼不觉,既不引人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何乐而不为呢?

不要小瞧钻空子,它是一种智慧。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要你仔细研究,认真寻找,一定会找出不少的空子。这些空子对你是绝对有好处的,它能使熟谙于法律的人们既钻法律空子走方便之门,又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真是一箭双雕,一举两得。政府奈何不了他,不得不保护其利益,而他们却遨游于法律之中,充分享受法律的权利而逃避一定的义务。

灵活利用法律,为自己带来利益犹太人之所以重视守信守约,之所以虔诚,之所以一丝不苟地崇拜上帝,就是因为犹太集体智慧早就在个体不知不觉安排好了。每个人都应该遵循着自己该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在这样有序的状态下,每个人以自己不贪不争不偷的方法最终获得的成果,较之每个人都以自己贪婪争抢偷窃的方式最终获得成果,肯定要大得多、方便得多、愉快得多。法律权利不但能约束自己,同时也能约束他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你一定要遵守法律,但你同样可以利用法律规则。一旦做得到位,你就能够收获大利。

对于视金钱为上帝的犹太商人而言,在2000多年的激烈商战角逐中,以其智慧,创造性地积累了通过法律和契约达到自己利益目标的经验。也就是说在他们善于守约的同时,正在积极为自己谋取最大好处的利益,不管实现利益目标是不合法或是违反契约规定,他们同样能做到假借法律或契约之形式,而行非法或非约之实务。

1971年8月16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发表了保护美元的声明,精明的犹太金融家和商人立刻意识到,美国政府此举是针对于美国有巨大贸易顺差的日本。犹太人又从情报中获悉,美国与日本就此问题曾多次谈判。一切的迹象表明:日元将要升值。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个结论不是在尼克松发表声明后而是在半年前得出的。

众多的犹太金融家和商人根据准确的分析结论,在别人尚未觉察之时,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卖”钱活动,把大量美元卖给日本。据日本财政部调查报告,1970年8月,日本外汇储备额仅有35亿美元,而1979年10月起,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这与日本出口贸易发展有关,当时日本的晶体管收音机、彩色电视机及汽车生意十分兴隆。但美国犹太人已经开始向日本出“卖”美元了。到1971年2月,日本外汇储备额增加的幅度更大,先是每月3亿美元,到5月份竟达5亿美元,当时日本政府还蒙在鼓里,其新闻界还把本国储备外汇的迅速增加宣传为“日本人勤劳节俭的结果”,似乎日本各界人士尚未发现这种反常现象是美国犹太人“卖”钱到日本的结果。

在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的1971年8月前后,美国犹太人卖美元的活动几乎到了疯狂的程度,仅8月份的一个月,日本的外汇储备额就增加了46亿美元,而日本战后25年间总储量仅35亿美元。

1971年8月下旬,也就是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10天后,日本政府才发现外汇储备剧增的原因。尽管立刻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一切都已晚了。美国犹太人预料的事情发生了: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此时的外汇储备已达到129亿美元。后来日本金融界算了笔账,美国犹太人在这段时间拿出1美元,便可买到360日元(当时汇率);日元升值后,1美元只能买308日元。也就是说,日本人从美国犹太人手里每买进1美元,便亏掉52日元,犹太人却赚了52日元。在这几个月的“卖”钱贸易中,日本亏掉6000多亿日元(折合美元20多亿),而美国犹太人即赚了20多亿美元。

日本有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犹太人想靠在外汇市场上搞投机活动是根本不可能的,而美国犹太人如此异常的大举动,日本人为何迟迟未发现?犹太人又是如何得手的呢?

这就是有“守法民族”之称的犹太民族利用法律的高超之处,这恐怕也只有受过“专业熏陶”的犹太民族才能表演此法。

从1971年10月起,日本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而这正是日本的晶体管电子及汽车出口贸易十分兴隆的结果,这个增加速度是很正常的。

在日本自己看来,日本的外汇预付制度是非常严密的,但犹太人却看到了这些东西:根据此项条例,对于已签订出口合同的厂商,政府提前付给外汇,以资鼓励;同时,该条例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允许解除合同。

犹太人正是利用外汇预付和解除合同这一手段,堂而皇之地将美元卖进了实行封锁的日本外汇市场。

美国犹太人采取的方法事实上很简单,他们先与日本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充分利用外汇预付款的规定,将美元折算成日元,付给日本商人。这时犹太人还谈不上赚钱。然后等待时机,等到日元升值,再以解除合同方式,让日本商人再把日元折算成美元还给他们。这一进一出两次折算,利用日元升值的差价,便可以稳赚大钱。

巧用法律规则赚钱是犹太人外汇买卖的绝活。作为“契约之民”的犹太人,总是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凭着自己的智慧和谋略极为理性地赚取金钱。虽然法律条文是为限制行动而存在的,但若精研法律条文,巧妙用“法”,也会有所收获,在这方面,何不学一学精明的犹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