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要件有: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