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其有职责代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有效的诉讼活动,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有效的诉讼活动。由于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有效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需要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为其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即:①父母。②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作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③没有上述①、②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
有精神病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⑥没有上述法定代理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