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某些特定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依法确认其权利性质及归属的行政行为。所谓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然资源加以事实上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确认的本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和权利义务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行政机关在处理权属纠纷中广泛采用行政确权的方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和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2)确认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
(3)确认和处理草原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处理。
(4)确认和处理水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5)确认和处理水面、滩涂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6)确认和处理矿藏资源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行政机关作出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的确权决定属于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确权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该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