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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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哪些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宋某因在大街上打架,被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宋某不服,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宋某的劳动教养决定,但是宋某实际已被羁押350天。宋某获释后,多次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均遭拒绝。宋某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被非法收容劳动教养11个半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非法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宋某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判决其赔偿宋某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所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行政赔偿。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需要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受到损害。请求权人必须受到损害,才能够提起行政赔偿。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而且是确实存在的;这种损害同时还必须是直接的损害。

(2)所受损害必须同行政违法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是由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引起和导致的。

(3)请求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赔偿只限于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并且只以物质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是不予赔偿的。符合了以上条件,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有权获得行政赔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这一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