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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老板必知的合同法常识(2)

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订立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时,预收的一方应如数退还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而不论是预付方违约,还是预收方违约,也不论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预付款都应返还,而且不是双倍返还;

③适用范围不同。对于定金,除几种合同按其性质不需要给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约定给付定金,而对于预付款则有较多限制,一般不允许预收预付;

④预付的数额也有所不同。预付款可以是合同总金额,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预付定金则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

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给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而预付款必须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给付对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属定金的就明确写上定金,属预付款的则写明是预付款,不要混用,以免双方发生纠纷。

96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方式,协商或调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当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是仲裁还是审判,还可以依合同的约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合同纠纷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当事人可在合同上约定:凡约定仲裁条款的,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相反,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纠纷是提交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起到决定作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

除了约定仲裁条款外,当事人还要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如果双方订立了协议管辖条款,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约定到双方选定的法院起诉,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即协议管辖优先,这对于预防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很有意义。

在订立协议管辖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之内的某一法院,超出这一范围的选择无效;

②协议管辖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③协议管辖应是明确的、具体的,不确定的协议管辖等于没有选择,发生纠纷时就要按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权。

963.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使合同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签字。盖章、批准、公证、签证等手续。这些签约手续无论是对合同生效,还是对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1.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条款议定后,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签字盖章是当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条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凭据,凡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一旦签字盖章后,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签字盖章是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手续。

在实践中,签字盖章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通过审查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审查合同文本时,应多征求有关业务主管的意见,必要时交单位法律顾问或请律师代为审查。业务人员在外协商达成的合同,不要忙于签字盖章,最好先拿回本单位交法定代表人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签字盖章,这对于预防签约上当受骗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委托的证明,否则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才能对外。在盖章问题上,特别要注意三点:①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完全一致;②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据,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签订合同,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要对该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③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越权签订合同,一般应采取先订合同后盖章的办法,不要随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代理人,否则,合同签订人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都要单位承担责任。

2.合同的公证和签证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办理公证或签证手续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或到有关签证部门办理合同签证。如果合同有保证人的,办理公证或签证时,应通知保证人一同前往办理,经过公证或签证的合同应一式几份,其中公证或签证部门保存一份,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管一份。

3.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报经批准才能签订,否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964.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合同虽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要主动干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凡是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自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965.什么样的合同可以撤销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失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但是,对订立合同后能否得到经济利益,商业风险大小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而且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

966.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当事人所以要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合同的订立是很重要的,因为要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通过履行才能达到。

为了合同能够得到很好履行,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问题专门做了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等,都要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信用,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要强调诚实信用,要守信用,要善意,双方当事人要互相协作,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

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太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967.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质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就买卖合同而言,《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其他约定。

968.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即出卖标的物,让渡标的物所有权并取得合同相对方支付货币的人。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为:

(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所有权于相对人。

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于买方而言,其参与买卖合同关系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是卖方的最基本义务。

(2)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方。根据移转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移转于买受人,使买受人直接、实际占有标的物。如将出卖物直接交给买方。

拟制交付是指将对标的物的占有权利移转于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指标交付和占有改定。

(3)若标的物有从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并交付。因从物的价值就在于保证主物的完全效用,只要无相反约定,即便是当事人来就从物的交付作明确约定,从物须随主物一同交付。

(4)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方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向卖方支付货币的人。其权利相应地即是卖方的义务,其义务亦即卖方的权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卖方向其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价金。

969.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3)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