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其活动规律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一切政治现象中最根本的问题,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最普遍、最具典型性的政治现象。国家问题也是政治学研究的重点和核心问题,同时,也是最为复杂和最难弄清的问题。本章主要论述“本体论”层面的国家即政治国家,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探讨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国家的类型、特征及国家的结构形式等。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政治学的一个重点和核心问题,无论在理论方面或在政治实践方面,它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学习和研究国家的一般理论,是我们分析和理解各种政治现象的基础。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也可说是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混乱的问题。为此,我们先要从认识国家的概念开始。
1.词源学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一词在中国两千年以前就已出现,在汉语中它由“国”和“家”两个字组成,且有不同的意义,如《大学》中的“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以及《尚书》中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这里,“天子”统治的全国称为“天下”,诸侯统治的领地叫“国”(或“邦国”),卿大夫统治的采邑为“家”(或“家室”)。“国家”即为“天下”,是“国”和“家”的总称。因为这里的“家”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家庭,上升为各诸侯国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所以中国古代也有“国”、“家”合一的说法,如《荀子》中的“国家无礼则不宁”。秦汉以后,在中国中央集权制下的皇帝统治范围统称“天下”,也称“国家”,但它并不是指今天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和政治国家。
“国家”一词的拉丁文是res—publica,意思是“公共的事业”。“公共”一词(publicus)源自“人民”(populus)。据此,西塞罗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但是,在西塞罗看来,疆土、人民、权力统治还不足以构成国家,国家之所以为国家,首先在于统治的正义性,即“国家,即‘人民的事业’,只有在同一位国王或少数贵族或人民整体良好地、公正地行事的时候才能存在。当国王行事不公正或者贵族们行事不公正,或者人民本身行事不公正那么国家不仅已经被败坏而且有如从引述的定义得出的结论表明的那样,已经不存在任何国家。”现代西方所流行通用的“国家”(英文为“state”)来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polis)。古罗马称国家为“共和国”,中世纪多用“王国”指称“国家”。最早广泛使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一词的是16世纪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马基雅维利,他在其代表作《君主论》中将“国家”称为status,英文则称“国家”为state。
2.关于国家的定义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学者们对国家的基本特征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并形成了各种关于国家定义的观点或理论。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共同体论。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国家就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古罗马的政治学家西塞罗视共和国为“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的组织体”。近代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将国家定义为:
“自由的人们为了维持权利和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完整的联盟”。德国哲学家康德从先验理性的角度出发,他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即“人民根据一项法规,把自己组成一个国家,这项法规叫做原始契约。这么称呼它之所以合适,仅仅是因为它能提出一种观念可以使组织者国家的程序合法化,可以易为人们所理解。”(2)国家统治论。一些思想家在研究中看到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统治权力的一面,将国家视为一种管理或统治的组织。法国学者布丹通过对家族和国家的比较认为,国家是“由主权和理性所统治的许多家庭及其公共财产的综合体”,巩普洛德赤提出,“国家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组织”,意大利的狄骥认为,“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人群有治者与被治者的区分”。(3)国家有机体论。它是一种从整体和联系的角度审视国家及其特征的国家理论。最先是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运用其伟大而神奇的辩证法思想在最抽象的领域将国家界定为“伦理世界”和“伦理理念的现实。”即国家是展现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黑格尔特别强调了国家对于个人的重要性,他认为真正的“政治国家”是通过一种至高无上的“民族精神”或称普遍意志的伦理精神能把整个民族凝聚为一个统一的共同体。国家是一个独立的有机体,而个人只是国家的一些环节,只有在国家中并通过国家才能够实现其人格、自由和权利。“现代国家的一大进步就在于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一个目的,即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而不得像中世纪那样就国家问题订立私人条款。”英国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斯宾塞以生物学为基础,把人类社会的国家和生物有机体加以类比形成所谓的“社会有机体论”及“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他认为,人类社会和国家视同生物一样的有机体,它们的发展规律都是从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一个逐渐进化而没有飞跃的历史过程。国家有机体也具有生物体那样的三大器官系统,由产业组织体现的生产系统、由商业和运输组织体现的分配系统和由政府及军事组织体现的调节系统,分别对应于生物体的营养系统、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三大系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使国家这一有机体得以存在和协调发展。自然界的“优胜劣汰”法则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和国家,所以政府的职能在于保护个人之间的竞争自由,从而使国家这个有机体保持“和谐与均衡”。
(4)国家要素论。将国家视为以权力(或权威)为中心的,有多种因素组成的复合体。主要有国家三要素论和国家四要素论。国家三要素论认为,国家由一定的领土、一定数量的人口和统一的主权三要素构成。它在中国古代和中西方近现代学者的思想中就已经出现,如孟子所说的“人民、土地、政事为诸侯之宝”,荀子提出的“人、土、道法为国家之本”,德国的韦伯定义国家为:“在一既定领土内成功地要求对物质力量的合法使用实行垄断的人类社会”。美国政治学家达尔认为:“有特定领土内的居民和政府组成的政治体系就是国家。”孙中山在《军人教育精神》中指出,国家三要素为:国土、人民和主权。国家四要素论就是在三要素论的基础上加政府即可。它认为,国家就是由享有主权的政府所管理的一定领土范围内的一定居民的集合。其中,领土和人口是国家的物质基础,主权和政府是国家的活的灵魂。
(5)福利国家论。这是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福利和保障政策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国家特征理论。该理论着重强调国家经济职能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提供更多的福利及保障,尽量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它源于20世纪初英国的“费边社”提出的福利主义思想。20世纪30年代,英美等国开始实施福利政策,到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首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之后,其他发达国家相继仿效,其中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典范。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几乎所有发达的西方国家都自称为福利国家。
以上几类定义、观点和理论都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而不能科学地理解与表达国家的真实内容和含义。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根本立场出发,从阶级属性上来对国家概念做出规定。
(6)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列宁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概念包含两层最基本的含义:国家是统治阶级借以进行阶级统治的最有力组织;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而构建的强大机器。与此同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所以,国家是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体,但阶级性是本质的、内在的,而社会性是非本质的、派生的。
作为政治学研究对象的国家主要是指民族国家和政治国家。因为民族国家与国家的结构问题、民族关系问题以及国际政治问题密切相关;政治国家则与国家权力、国家机构、国家治理与管理紧密联系。马克思主义把“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这样写到:“‘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
真正的市民社会知识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因此,社会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马克思主义所讲的“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政治国家”,即国家政权机关的整体——国家走向消亡的问题。与此相对,列宁还突出了“非政治国家”的概念,他认为,“非政治国家”是指“政治国家消亡以后,公共权力复归于公众的权力的国家。”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即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市民社会这一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之上而又服务于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组织,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机器,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领导与政治统治的机关、政治实体,它具有阶级性和相对自主性即社会性,是两种属性的有机统一体。
二、国家的起源
国家起源问题即国家产生问题,是国家学说的一个基本问题。不同时代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1.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起源学说
国家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国家问题的基础,也是正确把握国家定义的内涵和科学认识国家的本质问题的出发点和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从国家的阶级性出发,认为国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联。一切科学的论证及研究成果都表明,在阶级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国家。
早期的国家是在原始社会晚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及其导致的阶级分化与对立而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制约着人们的一切活动和相互关系。
原始民主制既执行着平均分配劳动果实使社会得以生存的职能,又执行着调控社会成员相互关系的职能。正如恩格斯对原始民主制赞美的那样:“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大家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
随着原始社会生产过程中劳动分工引起的社会分化、分裂,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改变,氏族制度也逐渐土崩瓦解了。
三次社会大分工不仅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而且也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这就有了人剥削人的条件,同时这也使个体家庭成为最基本社会经济单位,尤其是原来的氏族与部落的居民杂居起来而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原始民主制对此无能为力。这就需要有一种特殊的力量,这种力量要站在相互斗争的各阶级之上,压制他们的公开冲突,至多允许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于是,氏族制度被社会分工及其所产生的阶级所炸毁,被新的机关——国家所代替。恩格斯对国家产生的原因作了总结性分析与概括:“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又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个著名论断表明:第一,国家是个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阶级统治的需要是政治国家产生的根源,即政治国家的产生是同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第二,政治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第三,国家的作用是缓和冲突,是“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第四,国家是极其复杂的历史现象,是诸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阶级斗争这个总根源外,国家的产生还受其他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如地理、文化、传统以及对外关系状况等。其中,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内部条件,防范和抵御外族入侵以及与别国往来相处的需要是其产生的重要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