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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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立足基本国情解决民事执行难(3)

破产制度不完善。根据破产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该退出交易市场,进行破产财产清偿,但由于破产立法不完善,破产处于一种虚化状态,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使得一些具备破产条件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起诉经审判后进入执行程序,只要无人申请破产,只有按照执行程序进行,造成本案无法执行,因此,实质上民事执行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对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及妨害、阻碍执行的人法律没有规定严厉的制裁措施。对于推诿、拖延、躲避执行的债务人,依现行法律无法对之处罚、制裁。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院在具体运用该条惩治妨碍执行的犯罪人时仍有不少困难,检察院、公安局往往以“严打”任务重,而将这类犯罪视之为一种比较轻微的犯罪而不愿主动追究。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强制执行立法应设立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制度,建立分权运行的执行机制,理顺执行权限的分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除了通过经济手段(社会信用机制)对其进行制约外,还应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已不具备交易能力的债务人,用经济机制使其无法进入市场。征信制度的建立,使市场变得透明有效,债务人的劣迹行为的曝光,使其无法再混迹于交易市场。

(四)关系社会、人情社会

重人情、讲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当今社会变革时期,即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逐步迈进的过程中,这一特征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重人情、重关系,在民事执行中的表现就是要找关系。申请执行人要找关系,被申请执行人也要找关系,名为找关系,实为要法官为其违法行为开“合法”之门。法官身处关系的包围之中,其工作、生活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与各种人形成一定的关系,很难挣脱“地缘”、“人缘”的束缚。在实践中,由于这种“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导致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顺利执行的比例最大,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它们所涉及的“地缘”、“人缘”范围较小,但关系的影响却无孔不入。据有法院调查研究,96%以上的案件都受到“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要摆脱人情、关系对民事执行的影响,在短期内是非常艰难的,因为人情、关系根植于社会,如同一张无形的网罩住每一个人,渗透于社会的每个角落,社会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处处有关系的身影,民事执行也无法摆脱人情、关系的束缚。

人情、关系对民事执行的腐蚀就是容易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影响法官的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地位,是产生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其进行根治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

所谓“内”就是人民法院要在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多下功夫,法官要练就一身正气不倒的“内功”,具体可采取下列几种措施:首先,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升法官抗御人情、关系侵袭的能力。其次,对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法官进行处理。因为仅依靠法官自觉行为(遵守)是不行的,一定要有相应的规则对法官的行为进行制约,使其在行使权力时不偏离法定的轨道。再次,实施法官定期交换流动制,人为地割断与其相连的“地缘”、“人缘”,削弱人情、关系对法官的负面影响。最后,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上不断创新,实行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上级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某些执行案件共同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发挥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在管理和协调上的优势,逐步摆脱“地缘”、“人缘”关系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所谓“外”是指法院要从外部着手消除“地缘”、“人缘”关系对民事执行的消极影响。“地缘”、“人缘”关系的产生与外部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必须针对这一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对干扰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

这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予以保障。1999年10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制定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些省、市纪委、政法委也发文要求各级纪委监察机关、政法委积极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加大对于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地方保护主义

在社会变革体制转型中,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地方保护主义迅速蔓延以及无法根治,在地方保护主义下,所谓地方利益高于一切,即“地方利益高于法律”,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将人民法院置于人民政府的控制下,法院成为政府的一个机构,完全失去了其审判机关的庄严地位,这是产生民事执行难与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之一。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追逐利益的经济,但对利益的追求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地方保护主义,美曰“保护地方利益”,实质是侵蚀法律,动摇司法权威,地方保护主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社会最大的“杀手”之一。

现行法院隶属于地方的体制,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法院的部门经济利益、法官个人物质利益无法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分离,法院的工作必然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与所谓地方经济利益相抗衡,换而言之,没有抗衡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支持。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法院无法发挥国家审判与执行机关的功能,法院功能的变异,导致司法没有权威、尊严,这是民主与法制社会的一种“悲哀”。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绊脚石”,要攻克这一“绊脚石”非常艰难,从法院层面上讲,要抵御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从体制上保证法院财政不隶属于地方,使法院从根本上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地方政府也无法控制法院。治理抵挡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之策是从改革法院体制入手,如使中级以上的法院均为全国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经费由中央财政供给;或者改变现行法院的辖区,使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不相对应;成立大区法院,等等。

但这样的改革因涉及面宽,难度大,很难在短期内实施。通过立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可采之策。如在执行中有些执行机构任意执行外地第三人的财产,根据《适用意见》第300条规定,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通知的方式进行,以通知为执行依据,而通知不是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是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如错误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对第三人的权利没有设置救济途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执行规定》规定第三人可提出异议,但提出异议的时间较短,只有15天,提出异议的程序也不具体,因此,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设立完整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救济权的行使。

(六)法院执行队伍的状况堪忧

在“重审轻执”思想的指导下,以往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执行对业务的要求不高,只要依据执行根据去操作就可以了,对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要求较低,造成执行人员从社会招干的多,从部队转业的多,来自后勤部门的多,这“三多”现象,被人称为“杂牌军”。

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些执行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执行工作,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与现今执行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影响了执行工作。执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人员的法律知识、理论素养参差不齐

至2001年12月底统计,全国法院共有执行人员34028人,占全国法院人员总数的11%。其中,大专以上学历29491人,占执行人员总数的86.6%;具有审判职称的22258人,占执行人员总数的65%。而在具有大专学历的执行人员中大多数为法院业大毕业,具有本科学历的多数是通过“专升本”取得,从全日制法学院毕业的只占少数。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合格的执行人员首先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从目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后的情况看,从事审判的法官与从事执行的法官的法律水平的差距是在扩大而不是缩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因而由此决定了在人力资源的投入上,很难做到用最有效的资源去处理最困难的问题。同时,执行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组织能力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也十分大。一个合格的执行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会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采取机动灵活、随机应变的执行方法。而能力是一个人知识结构的反映,一个合格的执行人员应当具备多方面的知识。

2.有些执行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

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而不是简单凭执行根据就能照章办事,此时,需要执行人员依据知识、智慧与能力处理问题,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直接影响执行案件的成败。

3.违法执行,造成“执行乱”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统计,近几年来受理的来自全国各地的执行监督和执行协调案件中,属主诉执行法院、执行员违反乃至破坏执行程序的“执行乱”问题的案件占72%。这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执行的而不予执行。如以各种借口拒不采取执行措施,久拖不执,甚至长期暂缓执行;有的不经保全申请人同意解除诉前保全的财产;有的对债权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这些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又多以执行难作为挡箭牌搪塞申请执行人,以掩饰自己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

第二,违法执行。如逾期受理执行申请,甚至不发执行通知即执行;有的不按顺序执行,不按顺序清偿,或不按公平原则分配执行的财产;有的对执行财产估价搞双重标准,或故意高估,造成执行不能之态势,迫使申请执行人被迫接受以物抵债,或故意低估,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超标的执行却知错不纠;有的滥变更被执行人,违规执行到期债权;有的明知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却执意不改;有的不经核实、批准就拘留人大代表;有的强制裁定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股权;有的长期占用执行款项;有的因执行侵权而被确认承担赔偿责任却拒不履行义务。这些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违反正当程序的执行行为与司法正义背道而驰,屡遭社会的严厉批评。

第三,阻碍外地法院执行。有的以执行本地案件为由,将本地债务人的财产全部查封保护起来,对抗外地法院执行;有的与本地债务人同谋,甚至函告本地金融、行政部门不得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有的帮助本地债务人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拒不接受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甚至公然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协调、批复意见,有令不行,坚持错误。

第四,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仍然占有较大比例。如有的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任意乱收执行费用,甚至违法挪用、贪污执行款项;有的与中介机构勾结,收取好处费、手续费,等等。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执行人员利用执行权违法违纪情形占整个违法违纪的19.8%。从浙江省近年来查处的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类型看,违反财经纪律的占首位,被查处的情况有挪用执行款、截留执行款、私设小金库、受贿和吃请等情形;违法执行的占第二位,被查处的情况有篡改法律文书、私制法律文书、违法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导致财产损失或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等。执行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问题,给民事执行工作造成种种阻碍,使执行工作的难度增大,要解决执行乱,消除产生执行难的消极因素,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当务之急,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新进入执行队伍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学院本科学历。现今执行人员主要包括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对执行法官的专业学历应该有更高要求,如应当为法学院本科毕业,必备的学历是具有法律素质的基础,只有在具备基础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谈提高法律素养。其次,提高执行人员的道德素养。再次,加大对现有的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现有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逐步消除现存国情中上述消极因素对民事执行的负面影响,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立足于基本国情制定近期与远期改革计划,从易向难逐渐推进改革的进程。正在进行的民事执行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笔者认为,目前信用经济与执行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执行制度、机构改革与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应是改革的重点。充分发挥信用经济的功能,将不诚实守信者排除在市场经济大门之外,堵住不守信者的发财之路,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格执法是近期改革的目标。

上述目标的实现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难题不一定会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对地方保护主义具有蚕食作用。地方保护主义追逐地方利益,信用经济追逐信用利益,在地方保护主义利益下有一道屏障,即利益局限在该地域内,其发展是有限的,而信用利益无地域、国界的限制,其发展是无限的。地方利益狭隘的弊端在信用利益宽广的优势下暴露无遗。

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交易的地方,地方政府的信用度很差,交易者就不愿进入该地从事交易,长此以往将直接影响该地经济的发展。所以,利用经济的杠杆蚕食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地,同样也是治理地方保护主义的良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