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88. 我国离婚的法定方式有几种
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
□ 登记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 诉讼离婚
是指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989.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依据《婚姻法》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 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得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益。
◇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给予补偿的原则法。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990. 离婚时,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怎么办
新婚姻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91. 何谓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摧残,而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中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行为。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992. 家庭暴力实施者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刑事责任
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993. 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
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994. 什么是重婚罪,应如何处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95.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 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
◇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
◇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
◇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
◇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
◇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996. 一定要索要发票,留住关键证据
戴小姐在一家商家处购买了一部新款手机,因为卖家说:“如果不要发票,每部手机能便宜10元。
所以他们以双方都满意的价格成交,戴小姐没有索取发票。两个月后,戴小姐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拿着手机去找商家,商家一再推脱,最后竟然说手机不是自己店里售出的。气得戴小姐直发疯。
提醒年轻的朋友们,在购物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索要发票。
生活中有许多消费者因嫌麻烦、不用于报销或者因轻信销售者对质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发票,从而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要求对方包修、包退、包换的情况下,有口说不清。因为,没有发票、购物凭证,发生纠纷时,连在这个销售者那里买没买商品、买什么商品都无法证明,因此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了解,当然就很难作出维权的决定。
997. 误信虚假广告,谁来赔偿消费者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经营者在广告中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宣传,以及经营虚假广告的事件屡有发生。
做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挫伤了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同时也损害了企业和广告部门的信誉。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98. 超市免费存包,丢包后怎么办
张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并将其在外面商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在服务台。当张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领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张女士为此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并且为顾客存包为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超市是否要为张女士做出赔偿呢?而张女士索赔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安全的。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而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因此,超市应承担陈女士的损失。
999. 手机号码上包装,找人赔偿有技巧
张某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印在了某商品的包装盒上,一时间,张某接到了许多订货、退货电话,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该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张某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手机号码未经本人同意,被别人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构成侵权即违法这是一定的,因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惟一性即排他性,只能由本人使用,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便使用,这点和物权的保护应当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要求他人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款项进行赔偿。
1000. 遭遇强制搜身,可有权说不
周末,秦女士去某连锁超市购物,在其结完账准备出超市大门时,超市的报警感应器响了。还没等秦女士反应过来,超市的管理人员就冲过来一把将她拉住,将她带回超市内,并拿走秦女士手中的手提袋和秦女士的包,当着众人的面,打开包翻查,发现没有什么,还说要搜身,秦女士坚决不肯,双方争执起来。
该连锁超市经营者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利,欲对消费者进行强行搜身、置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于不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例是典型的侵犯消费者享有的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我们在消费的过程,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惧怕商家的势力,要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