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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知识产权法(3)

专利法在规定外国优先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体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这样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进一步完善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书面申请原则。即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段。这是因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的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构成、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受要求法律保护的内容和范围,都必须以书面文字才能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口头表达或实物显示均不能达到要求。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发给相应凭证的活动。只有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正式受理了,专利权的授予才有可能。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力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各类申请文件应当大字或者印刷,字迹成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或者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的。即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没有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前述单位或个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没有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6)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上的日期为申请日。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人的权利

(1)独占权。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支配其专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声明形式放弃其专利权。即对其法定保护期内的专利,不再主张独占的权利。

(6)排除侵犯权。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的义务。实施或利用专利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传播和进步;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避免科研工作的盲目性,减少社会重复劳动。因而,实施或利用专利是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2)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内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按《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述,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员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3)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法》第44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权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专利权的许可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一经授予,就会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组织和个人产生种种阻却的效力,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法律对专利权也有限制,限制之一就是指定许可。指定许可的对象是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指定许可所指向的发明专利,必须要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这是指定许可的必备条件,如果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没有重大意义,就不能采取指定许可,只能是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自愿协商,获得权利所有人的自愿许可。指定许可不必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但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干涉个体的民事权利。指定许可所指向的专利权人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人。被许可实施该专利的单位,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决策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要同专利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要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的实施

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的方法。专利实施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实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自己单独实施;二是专利权人将专利作为投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进行实施。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除自己实施外,还可以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刊,获得使用费。

3.指定实施。《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交付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对全民所有制专利权指定实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4.强制许可实施。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根据专利法规定:①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满三年后,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的,任何单位均可依法请求专利局予以强制许可;②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③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同样,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期限和中止

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时间。专利权在有效时间内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时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由于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该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几种:

1.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2.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3.因专利权人自动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而终止;

4.由于专利权人死亡又无继承人而终止。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专利侵权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专利侵权的几种情况

专利侵权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行为,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即以欺骗他人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冒充他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行为。

(3)专利机关所作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决定,例如错误地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错误地驳回专利申请或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对于其侵权行为的判断,是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准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种权利要求是指专利局批准专利后在颁布的专利文件中确认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保护范围以使用这种外观设计的特定产品为准,在其他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依照专利法和有关法律,为了恢复与保护专利权人被破坏或侵害的利益,而对侵权人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因此,实施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3种:

(1)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就是通过行政程序,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用行政手段,对专利权实行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机关进行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行为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专利权的民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对专利侵权的民事制裁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保护方式。当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时,通常采取下列措施:①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活动;②没收侵权人的仿制产品;③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④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恢复专利权人的信誉。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3)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专利的刑法保护是指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通过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构成专利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①假冒他人专利。即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产品或包装上弄虚作假,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标记或专利号,非法销售和牟取利润。情节严重的,应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②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③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权纠纷的处理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1.专利权是指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和独占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2.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维权方式。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方式:第一是协商解决,即侵权纠纷发生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二是提起诉讼,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的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专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

3.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来处理时,则管理专利的部门必须处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管理专利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在对纠纷进行处理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