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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合同法(6)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仍然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仍然要对出租人负赔偿责任;

(2)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转租人的权利;

(3)承租人作为转租人,其与第三人的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相同。

所谓违法转租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因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转租行为,直接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也直接侵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且由于第三人占有、使用租赁物,造成了多层次的占有关系,增加了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

违法转租因未经出租人同意,因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对于承租人违法转租的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租赁物,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双方的租赁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承租人负有向第三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如果承租人不能交付租赁物给第三人使用、收益,则第三人可以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按《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2.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应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租金。

●行纪合同及其规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多是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活动;

2.行纪合同处理的失误,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委托处理的事务,要比这个范围广;

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人要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第三节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名称。即作为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在订立此条款时应注意要以简洁、明确、规范的语言表述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与合同的内容相符。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这是确定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标的内容从定性的角度说明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标的范围则从量上界定合同标的包括什么,标的要求则从质上说明合同标的应达到什么样的技术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这部分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具体。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此条款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1)技术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明确国家机密事项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当事人各方承担的保密责任;

(2)对技术合同涉及的不应为他人所知的技术秘密和有关的情报资料等,当事人应当约定保密义务;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影响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的义务,但此项约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风险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在协商确定风险责任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合同技术在现有技术水平下的难度;

(2)当事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的努力程度;

(3)同领域专家是否认为在技术上属于合理的失败。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此款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说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具体包括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实施专利、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的标准可以是当事人对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所约定的各项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技术合同标的价格、报酬或者使用费用由于技术合同的情况不同而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技术开发时的成本、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同类技术状况、供求关系、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风险等各种因素协商确定。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有利于在发生违约情况后确定责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争议解决方法。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专业性很强,在合同中会出现一些专业名词和术语,为避免因误解和歧义而产生纠纷,应当在合同中对这些名词和术语作出明确的解释。例如对合同技术、合同产品、销售额、净销售额等名词和术语作出解释。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拥有可转让该项技术的权利,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和经济目标。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技术,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超越约定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所说的“范围和期限”,是指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实施专利技术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和方式限制。方式限制主要包括技术上的限制和法律上的限制。技术上的限制主要是转让的技术可能能够适用于多种用途,合同对于转让技术的可使用用途予以确定,即是一种还是多种。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合同对受让人对于技术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予以确定。如受让方取得的是普通使用权、排他使用权,还是独占使用权。

至于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改进成果应当如何分享,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享有独占权。

●签订保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如皮箱交给乙保管,则甲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甲乙双方保管合同并未成立,二者之间不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但如果寄存人和保管人明确约定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时,合同成立,则该约定合法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甲、乙约定由乙为甲保管皮箱后,甲又擅自反悔,则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应依合同条款的一般要求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情况,包括其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以及地址、保管场所等;(2)保管物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质等;

(3)交付保管物的时间、地点;

(4)保管费用的约定;

(5)保管时间;

(6)其他事项。

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保管人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毁损应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