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怎样减少因客户“赖账”而导致的应收账款
(1)签订严密的销售合同。
我们往往有这样一种心理:如果把合作条件(特别是付款方式)开门见山地提出来,客户很可能认为条件太“苛刻”而不予合作,从而影响到后一步的业务往来。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第一,事先说明,显示了自己合作以诚的原则;第二,减少了后期业务过程中的“后遗症”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在与客户合作之初,就应以加盖了有效印章的《购销协议》、《买卖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详细地对货款结算作出规定和说明:
①供货价格(也就是结算价格)是多少;
②结款方式或具体的结款时间。如果业务往来较频繁,结款方式要注明是现款现货、送二结一,还是固定的周期性结款(如每个月结一次等);如果是“一锤子买卖”,则对结款日期应作出具体到几月几日的规定。这样,会让后期货款催收工作的开展变得有据可依。
(2)控制适当的铺货广度。
在产品营销过程中确保一定比率的铺货率,无疑会增加产品的销售机会,为销量提升打好基础;但是,如果铺货面过广,过多地覆盖了一些无规模无实力无信誉的“无效”客户,不但不会扩大销量,相反还会增加货款催收的难度,应收账款的风险也会同时增加。因此,无论是从提升销量还是从应收账款管理的角度来讲,都没有必要对目标市场内的每一家客户进行铺货。
(3)掌握恰当的发货频率。
在合作过程中,营销人员除了“及时送货”之外,还可以巧妙地控制发货频率给客户施加压力,防止客户拖延支付期限或减少支付金额,从而达到按时足额结款的目的。
①对于“送二结一”的产品,可以将客户购货要求化整为零,多批次、少品种、少数量地给客户供货。比如客户一次要二十个品种各十件,只给他送十个品种,每个品种只送五件,有意让客户处于一种“饥渴”状态。
②将优势品种断货。每个厂家都有一两个有市场需求的、成熟的、畅销的优势品种,如果将这样的品种停止向客户供货,必然使对方的下线客户转移进货渠道,甚至永远流失。
③前款不结,后货不送。停止向客户供给一切货物,直至他付清前期货款。甚至收回货物,不再与之进行业务交往。
迫于以上种种压力,客户为了使自己的长远利益不受损害,一般均会如约付款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库存。
第十一节 为什幺说要及时对账
公司的问题不及时解决,累积到一定程度,到人们无法控制的时候,就像潮水冲破大堤一样。现在想想还会后怕。
企业积重难返,危险期就不远了!
2005年3月下旬,某市南区某食品公司发现,信誉良好的市某商业连锁公司所拖欠的货款竟居高不下,经调查得知,负责货款回收的程某近来经常去澳门游玩。该公司领导感觉情况不妙后,由公司副总梁某约程某3月27日前来对账。但程某做贼心虚不敢前来,当天只好交待:“我拿公司的钱去赌博输掉了!”
随后,梁某马上前去该商业连锁公司对账,才发现该公司所欠货款仅12万元,而此前的3000万货款已被程某截留。公司报案后,程某迫于压力向警方自首。警方调查得知,2005年1月到3月,程某经常经珠海拱北口岸前往澳门赌博,并利用侵占的财产进行购买房屋、进行商业投资等。
这次事件,南区某食品公司共挽回经济损失1209万元。
不要一说到不好,就跳起来。做得不好,找出问题,解决问题,公司就进步了。个个说好,把问题压在表面的下面,公司就会像生了癌细胞一样,开始不在意,一旦扩散,问题就大了。暴露了,解决了,就好了,解决一个问题少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公司就少了一份隐患。
第十二节 哪几种催款方式不到万不得已不能用
讨债行为虽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就是说讨债人的讨债行为必须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否则,讨债人的讨债行为将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出现违法犯法行为大致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1)恐吓、绑架、打人等暴力讨债。这些就是现在社会上流传的所谓“黑吃黑”的办法。这种办法有时确实也还能产生效果。但是,讨债人采取这屿手段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出现这种讨债行为,不管结果如何,不管讨债人是否讨回了欠债,法律都会制裁讨债人。所以,讨债人尽管对债务人故意欠债、赖债十分不满,深恶痛绝,也不能采取这种过火行为。
(2)利用金钱诱惑帮助实现讨债目的。这种情况为数并不少,讨债人员为了达到让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的目的,以给债务人或者给其它办事人员一笔好处费、信息费等为手段,刺激债务人或者其它有关人员尽力尽快地帮着催讨、清偿债务。还有的讨债人员在讨债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甚至出钱请他们出国旅游,以此为手段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这些作法被一些人冠之以舍芝麻而得西瓜,殊不知这种舍芝麻的办法已违犯国家的财经纪律,有的甚至已构成经济犯罪。
(3)利用色情手段讨债。当前很多人都把这种手段视为高招,还美其名日“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不少单位、不少债权人为了达到讨债目的,动员说服、金钱旅惑甚至高压强制一些靓丽、开放的女性对债务人进行色情勾引、诱惑、拖债务人下水,然后以此要挟债务人清偿债务。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败坏我们的社会风气,即使债权人达到了目的,实现了自己的利益,一旦被查出,债权人将受到惩处。
(4)专门选派一些能吵能闹、撒泼有整套的中年妇女到债务人大本营大吵大闹、撒泼。因为在日常经验当中,人们对泼妇总是畏俱三分的,这种办法虽然谈不上什幺违法犯法,可如果撒泼的妇女在又哭又吵又闹的过程中,恶语伤人,债务人也就有了借IZl将泼妇赶走。
以上几种非常手段在讨债实际过程当中往往能起到一些特殊作用。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大多数债务人都自认为欠债不还没有道理,从而对讨债人的侵权、违法行为只能容忍,而不敢依靠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尽管如此,我们坚决反对债权人采取上述违法犯法的手段达到讨债的目的。
第十三节 如何对付不温不火的钉子户
时下,人多不愿接受却又不得不承认一个既成的事实,那就是在很多情况下,债主反倒成了“龟孙子”,而负债人却成了“爷”。
为什幺这幺说呢?
借用行业术语说就是“钉子户”越来越多了。
以前,一提到“钉子户”,多是泼皮破落户,穷横穷横的,而现在则不同,这“钉子”都是“软钉子”。不过再软也是钉子,弄不好便会扎伤你的手指,划破你的衣服。
怎样对付“软钉子”,尤其是领导,对待“软钉子”更须方法得当、巧妙,以免画虎不成反类犬。
纵观官场、商界等成功的领导,其中有一种有效的方式便是,重拳出击,直捣“黄龙舟”,“硬钉子”也好,“软钉子”也好,硬硬的锤子只管砸下去,捣个稀烂。
华山集团是一家以经营服装为主的综合性公司。利润颇丰,规模不断扩大。
一次,与东北某公司签订30万元的服装销售合同。华山集团按合同规定,发30万元货物“珍珠翠”牌衬衫3万件给东北某公司让其代销。
当时,东北某公司称,因其效益欠佳,资金周转慢,不能立时货款两讫,华山集团答应在服装销售后付款。
“珍珠翠”衬衫销路很好,以其结实、美观、大方,感觉舒适等优点吸引众多客户。但在东北某公司所在地销售尚属首次。
一年过去了,当华山集团代表去催收货款时,碰了“软钉子”。
东北某公司经理孙某亲自出面。一见到华山集团代表,立即满面陪笑,礼貌甚是周到,言行极为客气。
华山集团代表开门见山,单刀直人,索要欠款。孙某却将眉头一皱,煞是为难似的,沉思半晌,说:
“您看,贵集团与我公司签合同时,我也曾说过,我们公司效益不好,唉!想不到至今不景气,其实我们早想还货款给贵集团,只是,只是——,唉,一言难尽呐——,您看,贵集团是否可以缓一缓,且容我们想想别的方法……”
华山集团代表一下子明白了,要拖帐!
代表马上拨通华山集团总裁妙某的电话,妙某当机立断,马上派人去调查“珍珠翠”衬衫在某公司的销售情况。
结果,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某公司利用该产品的物美价廉优势带动销售了许多其它产品,赢利不少。
没别的,妙某马上电告孙某:
经市场调查,贵公司效益良好,望能依合同按时付款。否则,本集团将诉诸法院。
东北某公司孙某接到此电后,打消了赖账念头,很快就将欠款付清了。
只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华山集团掌握足够的市场信息数据资料能充分证明某公司在扯皮,而且据理出击,直接要诉诸法律,不留商量余地,使得某公司的“软钉子”无以施展。
“软鼓重锤敲”,“懒牛狠鞭打”。
“软钉子”无非就是将钉子用棉花包起来,先将棉花烧掉,再对付钉子,难题迎刃而解。
第十四节 如何找人代理讨债
所谓讨债代理是指讨债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债权人的名义同债务人就债务纠纷问题进行法律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人委托代理向债务人讨债。
和一般民事代理一样,讨债代理也必须涉及到被代理人(债权人)、代理人、第三人(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特征和性质也和一般代理完全一样。这里就不再重复。
大多数情况下,讨债代理人的权限都是由债权人的授权行为也即是由债权的委托而产生的。这种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只凭债权人一方有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即可以取得代理权。因此,授权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才可以进行。通常的法律基础有委托合同、合伙合同、劳动合同等。
代理形式比较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特殊情况下还须采用签证、公证等形式。讨债代理因其事关重大,所以多采用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讨债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讨债代理人的姓名、讨债权限、讨债期限,讨债委托授权书中必须有债权人的签名或盖章。
如果讨债代理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撤销其委托,或者讨债代理人辞去其委托,或者因讨债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或者因债权人、债务人、讨债代理人之一死亡或宣告死亡,讨债代理关系即行终止。如果是前三种情况,讨债代理人应及时交回授权委托书,或者债权人发表公告声明代理关系终止,委托授权书无效。
一般来说,讨债代理人不应随意将债权人所委托的代理权转委托给其它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讨债代理人有可能不能亲自完成代理事务,或者仅靠代理人一人的力量不能完成代理事务,不得不再委托他人代理全部或部分事务。即便如此,讨债代理的再代理也不能随便任意进行。通常在事前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再代理,事后应当及时告诉债权人。
第十五节 讨债代理过程中有哪些不正常行为
讨债代理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应当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其主要表现为讨债人行为不正常,比如讨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指的是讨债代理人利用债权人授与他的权限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债务人串通一气,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经查明,不但确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从而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债务人与代理人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讨债代理人的无权代理,一是指代理人超越债权人所授予他的权利范围,二是指代理权已经终止后,代理人仍然以债权人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另外,讨债代理中还有一种无权代理行为,那就是债权人根本就没有授予他代理权,而所谓的“代理人”,一厢情愿地为债权人讨债。
如果债权人知道有人用他的名义去讨债而不向公众表明他的态度,法律就将认为债权人默认无权代理行为,即同意无权代理人为其讨债。从而债权人将承担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节 如何催讨宣告失踪的人所负债务
在社会生活中,会出现有些人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的现象,甚至于生死不明,对于他们所欠债务如何催讨呢?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旨在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与失踪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近亲属,以及其它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在公告寻找失踪人半年仍无音讯后,可宣告其为失踪,其财产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中选择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这样,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就可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但是宣告失踪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可能此人会重新出现,或者他的下落被人知道。如果失踪人再现或确知其下落,那幺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对他撤销失踪宣告,与此同时,代管人的代管权也随之终止。
追讨下落不明者的债务,应先宣告其失踪,然后向失踪人代管人讨还,也就是说,债权人把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是以失踪人被宣告失踪而未出现为前提的。
第十七节 如何催讨宣告死亡的人所负债务
由于宣告失踪并不能完全清除因事人长期失踪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久悬不决的状态,因此,需要法律规定更强有力的措施来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宣告死亡就是能弥补宣告失踪不足的一项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在遇到意外事故,如火灾、地震等而下落不明满2年的,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的,方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死亡。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应公告一年寻找,否则不可宣告死亡。此外,一般对国外或在国内暂时隔绝的地区,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对因逃债、逃婚、逃兵役等情况而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意味着其权利能力的终止,从而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开始继承,其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债权人行使权利,也就应针对其财产的继承人。
宣告死亡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者可能生还,这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他的权利能力恢复,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即使财产已由继承人或者其它人取得,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原物已不存在,应适当给以补偿。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合法得到偿还的债务是不包括在此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此外,如果被宣告死亡者生还,原先没有行使债权请求权的人,只要是在时效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可以请求该公民偿还。
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对此加以分析,以寻找有利的措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节 如何催对犯罪财产被没收的债务
一般情况下,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还要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犯罪分子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护被害人造成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被判没收财产的刑罚,债权人是否请求法院在没收财产中清偿债务呢?
没收财产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单独采用,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罪或经济犯罪分子。但在执行没收财产时,也可能牵涉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犯罪分子在被判刑以前,曾向某人借钱1000元买东西,或欠有房屋租金等。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收归国有,那会造成他无力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害。因此,为了防止债权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见,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的有关债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必须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债务,这说明债的关系形成应在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在查封时或查封后所形成的债务不在此列。这样可防止犯罪分子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也可防止有些人假冒债权人牟取利益。
其次,必须是正当债务,例如因正当的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而形成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因赌博而负担的债务之类就不能偿还。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主动清偿,只有当债权人提出请求后,法院才会裁定,而且超出没收财产的范围的部分是无法偿还的。再次,不能将犯罪分子所得的赃款、赃物和犯罪分子自己所有的财产相混淆,前者是必须退赔和追缴的,这是执行刑事诉讼等强制措施所要求,是使公私财产恢复原状所必需的,后者则是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因而赃款等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拖欠债务是经济活动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债务人在主观上形成了拖死债权人的险恶用心,来达到自己侵吞债权人正当权益的目的,是一种犯罪活动。这需要债权人和催款人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追回欠款。而先予执行是一条有效、可行的道路选择。
第十九节 如何催讨法人变更后的债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的展开,优胜劣汰越来越成为一种经济发展的趋势,企业法人之间的兼并、分立则更加频繁。除此之外,市场的变化也将引导企业生产那些能获得更多利润的产品,以此来加强企业的经济实力。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法人的变更。但是,在法人合并、分立或转产后,谁来承担原先的债务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法人变更的有关问题。
法人变更往往与经济或行政体制的调整密切相关,它主要是指法人在性质、活动范围、名称、住所或者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法人变更主要体现有如下几种情形: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合并是将一个法人并入另一法人,如一企业兼并另一企业;或者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新法人,如几个企业为了增强竞争能力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合并与法人联营不同:合并产生新法人后,总有一个或几个法人会丧失法人资格;然而联营产生的新法人并不影响原法人的地位。
法人分立是将一个法人分立成几个法人,如将原来一个厂分为一厂、二厂或者某个法人的一部分分出设立新法人,如从总厂中分出分厂或设立分公司,其情形与合并正好相反。
(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和财产的变更。
法人的性质变更主要是指法人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如企业因合营改变本身的性质。法人活动范围的变更是指企业转产,如军用生产转为民用。法人财产的变更指的则是法人资产的变动,如增加资金、转让股权等。
(3)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名称和住所的变更主要是指企业改变名称、迁移地址等。法人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法人的领导权的变更。
法人变更后应及时公告,需要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样不仅有利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也有利于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变更后,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并担负清理责任,债权人应将变更后的法人作为催款清欠对象。
无论何种法人变更,都不能因此回避债权人对债务的追索,如果法人的变更目的有着不良动机(如假破产、真逃债等),就应该予以制止。
第二十节 财产被第三者占有时应采取怎样的催讨对策
有很多原因都会导致财产流到第三人手中,如甲借物给乙,乙又将此物转给丙或者乙偷走甲之物后,又向丙销赃。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甲和丙虽没有债的关系,但基于所有权的绝对性(即任何不特定的主体都是所有人的义务人,都负有不侵犯所有人的所有权和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支配所有物的义务),所有人均可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在向第三人追讨所有物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2)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若第三人合法占有所有人财产,所有人不得向其追讨。
(3)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4)原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还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孳息,包括原物的天然孳息,如牛仔、猪仔、果子等生息物的生产物,以及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等。
(5)原所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追讨原物时,还有权向恶意占有人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对于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所有人的所有物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如为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原所有人可以不还。这里所说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的。
(6)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是不同概念,善意占有仅仅是占有他人财产而未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要承担返还义务)追讨原物时,不能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原物所有人的损失,只能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事由而导致占有物毁损,如因为财产没保存好而毁损的,原所有人可就毁损部分向善意占有人索赔,但仅限于善意占有人所得利益的范围。
注意,如果善意占有人在占有财产时对该项财产付出了必要的保管费用,那就应该由原物所有人支付。
第二十一节 对方行使留置权以对付拖欠怎幺办
在运输、承揽、保管、信托等合同中,运输人、承揽方、保管人、受托人根据合同暂时占有对方的财物,如果相对方(即托运人、定作、委托人)不按合同支付应付的款项,可以扣留(留置)运输物、定作物、保管物、信托物,并催告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果对方逾期不付,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将扣留物变卖(最好采取拍卖的方式),并从出卖价款中得到补偿,或者直接取得扣留物,以扣留物折价受偿。比如,某单位将服装送洗染店洗涤,却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这时洗染店就可以扣留这批服装,并通知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付款提货。如果该单位在期限过后仍不付款,洗染店便可将该服装变卖,用所得价款来冲抵该单位的债务,多余部分如数返还。
和抵押权一样,有留置权的运输人、承揽人、保管人、受托人等的相对债务人可能同时拖欠几个人的债款,也有可能这些债务人所拥有的资产根本无力偿还债务。这时运输人、承揽人、保管人、受托人可就留置的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拖欠债款的一方被宣告破产,所留置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其应付款项的,超过部分仍属于破产财产),运输人等便仍可从留置物折价或变价中优先受偿。
运输人、承揽人、保管人、受托人在留置对方财产后,为保管该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但是应该妥善保管他人财产,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使用或出租、出借留置物。而且对方一旦还清所欠债款,就应该及时返还扣留物。如果继续占有留置物就属于非法扣压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留置物折价或变价偿债后,如果还有多余,应该及时还给对方。
第二十二节 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何防止拖欠
交易活动中,时常有分期付款的方式。这种信用消费的买卖方式对出卖方来说,可以打开产品销路;对买受人来说,在完全付清价款前就可预先使用价格昂贵的商品,如房屋、汽车、钢琴、高档家用电器等。然而这种买卖方式也给出卖方带来了弊端,那就是给不讲信誉、赖账不还的人和那些根据没有超高消费能力的消费者以可乘之机。这些人往往在得到商品后,或者故意欠账不还,或者实在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价款。那幺,有什幺对策能制止买受人拖欠货款呢?
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签约会时采取所有权保留措施。具体说来就是双方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是在交付标的物时,而是在买受人全部付清价款以后。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或当事人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以特约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那幺买卖双方作出上述约定并不违法。但是,这种分期付款并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如有可能最好由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便会口说无凭。在合同的内容方面应尽可能做到详尽、明确、避免歧义,除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括价款分几期付清,每期应付多少,何时开始交付标的物,在什幺时候或什幺条件下该出卖物的所有权才能移转给买受人等。
采取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了一定价款以后,全部付清以前(可以是在支付总价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时),就应交付买卖标的物,不过,此时该示的物的怕有权并未转移,买受人只享有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同时应承担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等到买受人全部付清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若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以后不愿继续按规定分期付款,或没有能力继续按规定分期付款而出现拖欠债款的情况,出卖人可限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继续付款,若仍欠债不付,出卖人可解除合同,取回自己的标的物,并返还买受人继续已支付的价款,不过,出卖人可在这部分价款中扣除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补偿损失的,可向买受人追索。即便买受人的价款未付清前破产,出卖人也可取回自己的标的物,这是因为该示的物此时还非买受人所有,不能作为破产财。
由于保留所有权有上述种种优势,因而往往能防止和制止分期付款买卖中赖帐的现象,也能避免因买受人无力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害的风险。保留所有权的益处还可以弥补担保形式的不足,现在有担保形式的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然而当保证人无清偿能力时,保证形同虚设;而抵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措施,一般不适用于分期付款。
第二十三节 债务人一物两卖时怎幺办
在市场交易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原定的标的物卖与第三人并进行了交付,从而导致原买受人得不到履行。此时,买受人应采取什幺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为了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出卖人一物两卖行为的性质,而后再来讨论如何制定对策。
出卖人就同一物卖给两个买主,从表面上看,这是财产所有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因为在标的物交付以前,该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然而,出卖人在进行这种处分所有物的行为的同时,又在侵犯原买受人(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构成对第一买受人的侵权,因而这种买卖是不合法的。至于第二买受人,若明知该物已卖给他人与又出卖人就该物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在订约时虽不知该物已卖与他人,但属于应当知道而未知道,那幺,其主观上仍存在过错(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在主观上均有过错,直接侵犯了第一买受人的权利,这种一物两卖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规定,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上述分析,债权人就可设定相应的对策,即在因卖主一物两卖而不能履行债务,以及第二个买主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可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卖主与第二买受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无效的民事行为,责令买卖双方进行双方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第二买受人的价款,由第二买受人返还原物,由卖主收原物交付第一买受人。如果出卖人一物两卖造成原买受人损失的,原买受人还可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买受人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注意,只有在出卖人和第二买受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该行为无效。如果第二买受人在买受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就该标的物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那幺就适用“善意取得”准则,第一买受人不能主张该买卖无效,也不能要求出卖人和第二买受人进行双方返还,只能要求与卖主解除原买卖合同,如遭受损失,可要求卖主赔偿。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第二十四节 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取怎样的结算对策
在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价值规律总要起作用,在一定的范围内,价格总是在价值这条轴线上下波动。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凡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发生了涨跌,当事人所应支付的价款均按商品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这就是说,商品交付时价格上涨,按上涨的价格计价,商品交付时价格下跌,按下跌的价格计价。
那幺,在合同规定下的交付时间价格并无波动,然而,一方未依约交付商品,或者一方未依约支付价款,在拖欠期间国家价格进行调整,或涨或跌,此时应按新价计价,还是按原价计价呢?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价;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例如,某种货物,国家规定单价为500元,依合同规定,供货方交货期间为该年8月,供货却拖欠至该年12月才交货,而该年11月下旬国家调整该种货物的价格单价为800元,虽然供货方在价格上涨后才支付货物,但是价格仍应按原来的单价500元,而不按上涨后的800元计价;若该年11月下旬国家将该种货物的价格下降至单价300元,虽合同规定的价格为单价的500元,但因供方迟延交货,故该种货物的价格应按新单价300元计价,而不按原价500元计价。这样做的目的,是对迟延履行债务、逾期交货的供方的一种制裁。经济合同法同时还规定,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如某种货物国家规定的价格为每吨1000元,依合同规定,需方提贷,付款的时间为该年6月,但需方拖至该年12月才提货、付款,正值该年10月国家调整该种货物的价格应按新价每吨1200元计价,倘若该年10月国家将该种货物的价格降至每吨800元,虽提货或付款是在价格下跌以后,但仍按原价每吨1000元计价。这样做的目的,是对迟延受领或逾期付款一方的一种经济制裁。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价格上的经济制裁仅仅限于执行国家订价的合同,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价格政策的放开,不少合同并非执行国家订价,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此时,合同双方为保证债务履行,可采取其它措施来防止、制止拖欠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五节 对方产品质量不合格怎样向对方索赔
在供销合同中供方所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便属于不适当履行债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那幺,需方在供方交付质量不合格产品时应采取何种对策,来要求其依约适当履行债务呢?这也是催款清欠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供方交付质量不合格产品势必造成需方的损失,因而,交付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这一行为违返了民法上的几个条款,即该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又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律上将此种现象称为法律条款的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即可以选用违约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约民事责任,又可以选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在这两种民事责任中选择其中一种而要求对方承担,而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在向对方索赔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明确产品不合格(以下简称“产品缺陷”)的不同种类,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对策。
(2)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产品质量的异议。
(3)按规定要求供货主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节 怎样正确看待“负债”
世界著名船王洛维洛的发家史应该说起源于其负债经营,他可以说是一无所有,连买一条旧船的钱也没有,起初他向朋友借了一笔钱,净赚了1000美元。他想:借贷对于一个一贫如洗的人创业是多么重要,如果没有朋友借给自己的钱,又哪能赚回1000美元。如果自己从银行贷到一笔钱,先买下一艘货船改装成油轮,然后自己经营,不是就可以走出困境吗?
经过-番周折,洛维洛用银行贷来的第一笔钱买了他所要的旧货轮,改装成油轮租了出去,然后用分红作抵押,又向银行借了一笔钱,再去买另一艘船。
随后,他用同样的方式,不断地抵押贷款,最终将贷款本息逐步还清,而他亦成了真正的世界著名船王。
曾几何时,欠债是贫穷的标志,但如今许多“富人”也开始借钱,他们在衣食无忧的情况下通过借贷来扩大经营,借钱生钱,负债经营,对于许多白手起家创业的人不失为一条道理,如果这个风险你不冒,你一步也迈不出去。
负债不可怕,只要有思路,有事业在,撒出去的前一定能赚回来。如果手中握着大把的钱,却不知道该做什么项目,没有投资方向,也就是钱花不出去,或者根本就不知道怎么花,这才是真的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