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历来是各国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节税、偷税、漏税等活动(行为)不同,但又有一定的联系。对于公司老板来说,确定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弄清各种税收行为的法律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尽管避税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但公司竭力避免触犯法律的制约以确保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
避税在当今世界经济活动中已是一种普遍现象。不论纳税人钻不钻税法空子,只要合法或不违法都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
正确认识避税行为
避税是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中的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以达到规避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
对于避税,企业老板们应有这样的认识:
第一,避税是政策给的机会。
作为企业的老板,你必须明白避税必须发生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限度内,即是合法的。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也不完善,法律效力较差,稳定性不强,不少税收政策仅是以条例、办法的方式来规定的。在这种伸缩性较大的制度和环境下,你可以灵活运用一些合法的方法使你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因此,避税具有合法性、灵活性,兼有一定的限制性的特点。
第二,避税是企业经营理性的选择。
企业之所以称为企业,就是因为它是以盈利为目的。所谓经营的理性,也正是这种利益驱动性。没有不想赚钱的企业,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就必须得承认企业的行为是合理的。企业正是本着这一原则,灵活采用纳税方法来减轻税负。
第三,避税是企业竞争的需要。
税是一种费用,但老板不应只把它看成费用,它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首先作为一项费用,它直接减少了企业的收入;其次中国的大部分税包含在产品价格内(即价内税),因此它又影响了产品定价。
税影响了产品定价,而产品价格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着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税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竞争。
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因此税最终影响着企业发展。
当沿着这条思路读下去的时候定会恍然大悟:原来避税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因此,只有在遵守和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合法地减轻税负,可降低产品价格,使企业有更强的竞争力,便能赚取更多的钱。
既要避税,又要合法合理,这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财务经理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实,要想避税,首先要懂税。只有在充分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巧妙的手段进行经营管理,才能达到目的。避税是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避税是经营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的精心安排;避税是合法合理会计方法的灵活运用。一言以敝之,避税体现着上层决策者高超的智谋和优秀的管理水平。
看过上面的内容之后,也许这时候会问,我该怎样建立正确的避税观呢?
我们不主张也不愿去怂恿把大量心思花费在避税问题上,在这里侧重谈的是一种管理方法,不去过分谴责避税行为的不道德性。如果避税是不对的,为什么所有的观点都不能否认其合法性?
已跨入21世纪的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比以前有了极大的发展,许多科学的经营理念已被广大的管理者所接受并适当地应用着。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一个理性的老板,都希望能以一种合法的手段来避税。理性避税表明了企业管理者对待纳税的正确态度,它会促进企业有效地开展财务控制和合理布置经营活动,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的经营水平,又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
当今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说过:“如果把财政看作是水库,那么企业就是河流的上游。”企业经营效益越好,国家的财源税源就越丰富。因此,我们应充分给予企业在纳税管理上一定的灵活度。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管理者都要对避税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们重在培养纳税意识和经营理念,无需过分谈论避税技巧。总的来说,企业合法避税只要是适当的,还是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这同国家的财税政策是不矛盾的。
了解税法、掌握税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正确地理解避税的活动,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取最佳税负。
避税不是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促使企业老板对管理决策进行更细致的思考,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要过分玩弄避税技巧,不要恶意避税,慎用避税方法。随着体制的健全,避税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也许有一天,同样的手段是违法的。
固定资产折旧中的税收规避
计提折旧是对公司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基本途径,没有折旧的提取公司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都不可能实现。
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方法很多,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直线法,也称平均使用年限法,即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试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
自然损耗法,根据固定资产自然磨损程度提取折旧,其特点是折旧额的提取先少后多。
快速折旧法,即根据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和科技进步造成原有设备的贬值程度,以短于机器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的期间来计提折旧,全部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完结的若干年前就已提完,其特点正好同自然损耗法相反。
不同折旧方式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所差异。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前期折旧少而后期折旧多,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大而后期利润减少。在快速折旧法下,情况正与自然法相反。也就是说,折旧方式的不同选择,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年度间是否均衡。一般来讲,快速折旧造成企业各年度利润波动较大,自然损耗法次之,而直线法则有利于各年度企业损益的相对均衡。由此而知,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从长期看快速折旧法和自然损耗折旧法将会导致平均边际税率偏高,进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方面,快速折旧法较自然损耗尤甚,而直线法下企业税负最轻。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上述三种方法使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的账面数相同,因为不管利润在何期实现,只要利润额不变,其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也就不变。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快速折旧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自然损耗法折旧则推前了纳税期,将遭受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快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下面我们再结合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折旧期限的长短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1:利用延长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
例如A公司有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28 000元,残值按原价的10%估计,在一般情况下应该5年提完折旧,每年应提的折旧额为5 040元,如果公司将折旧期延长为7年,则每年应提取折旧额3 600元,这样在开始的5年中,每年将少提折旧额1 440元,5年共计7 200元;以后两年每年各提折旧额3 600元,共计也是7 370元。前5年少提折旧数与后两年多提折旧额正好相抵,并不影响公司7年的利润总额,企业也未因此而多交或少交所得税,只是由于前5年少提折旧额多算了利润,从而将后两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提前在前五年缴纳。
可见,折旧期的延长使公司少交所得税1 663.2元,公司可以利用延长折旧期引起的时间差减轻税负。由于税法对此并未加以限定,这种减税纳税义务的行为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延长的折旧期越长,避税额也就越大。
例2:利用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
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是公司减轻税负的常用方法。如某公司有一辆价值60 000元的货车,残值为原价的10%估算,按照税法规定,折旧期限为5年,每年应提的折旧数额为10 800元。现在公司将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每年提取折旧额18 000元。这样在开始的3年每年多提折旧7 200元,3年共计21 600元;以后两年每年少提折旧10 800元,两年共计也是21 600元。总的来看,前3年多提折旧数额与后两年少提折旧数额正好相抵,并不影响五年的利润总额,因而不影响公司应交的所得税额。但由于前3年少算了利润,后两年多交了利润,以致将前3年应交的所得税拖迟到后两年去补交。
存货计价中的税收规避
存货是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和本期内各次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或称单价)是不同的。要确定存货发生后的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通过确定销货成本,进而正确确定企业的净收益。
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一类是以实际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实际成本计价法;另一类是以假设的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假设成本计价法。前者主要是指分批确认法,后者按假定的存货收发次序计算存货成本,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成本法。西方国家还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负担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这是因为,在通货膨胀环境中,后入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先入库存货。后进先出法中,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成本,减少了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先进先出法则正好与之相反,加权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转让定价避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