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老爸老妈幸福生活宝典
1804800000063

第63章 法律法规:老人权益有保障(2)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继承方式。这是依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根据不同,将继承所作的分类。遗嘱继承的发生以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为前提,遗嘱继承的进行也以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依据,如遗产由哪几个继承人继承,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多少等等,它充分体现了立遗嘱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家庭中的遗产纷争。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身后事”。而法定继承则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它虽然不能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频率也很高。

继承权的概念行使丧失及放弃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2.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3.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依法失去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1.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老年人的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具有以下特征:特定的时间性,因为遗产是老年人死亡时留下的财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因为遗产是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合法性,因为遗产是老年人遗留的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遗产: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合法劳动的收入。如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所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入等,以及包括公民从事智力创作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储蓄。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包括购买的债券股票以及红利等。

(3)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包括其自住房、出租房和营业用房等有房产所有权的房屋,是地上的建筑部分,不包括房屋宅基地。生活用品一般是指家具、衣服、家用电器、手表、自行车等日常生活用品。

(4)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林木一般包括个人所有的在自留地、宅基地中种植的树木、果树、竹林,并包括公民承包荒山造林归其所得的那部分林木。牧畜和家禽包括公民饲养的家禽和家畜,也包括饲养专业户饲养的家禽和家畜。

(5)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文物是指公民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图书资料是指书籍、手稿、笔记、研究成果等。

(6)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工商经营的以及私人企业的出现,对于他们所拥有的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等。

(7)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一般是指公民基于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技术革新等智力创作等权利中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是有期限限制的。

(8)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所有的金银和金银饰品等。

法定继承的特征和适用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是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但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

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除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2.法定继承的适用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此外,按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1)配偶。配偶是指依合法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夫妻互为配偶,配偶为法定继承人。夫妻间互相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继承权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

(2)子女。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互间存在着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子女继承权的问题,须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非婚生子女,应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限制或剥夺。

②养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就不再享有继承权,养子女又与生父母之间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赡养扶助,这时,养子女除可依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在生父母死亡时,还可依法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③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只有同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时,才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否则,不得继承其继父或继母的遗产,只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长辈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旁系亲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是仅次于父母与子女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因此,我国继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则适用代位继承。

(6)丧偶儿媳、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享有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权利。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看是否确实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是否在劳务上给予了主要扶助。如果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是尽了一般性的义务,则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只能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当然,一般均等原则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不均等。此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了以下可以多分少分以及不分的特殊情形: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2.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怎么一回事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例如,儿子乙于2004年4月14日死亡,留有女丙,乙父甲于2005年2月14日死亡,这时就发生代位继承,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份额,由丙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失。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它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它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

3.继承发生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转继承则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中。

4.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必须是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的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不管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都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1.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开始,必须由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2.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此规定,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为:配偶、父母、子女及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这些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有继承顺序,而在遗嘱继承中,不存在继承顺序,只要是遗嘱继承人,都可以不分先后地直接取得遗产。

遗嘱的法律特征及其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