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19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恋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恋一词,英文写作homosexuality。homo这一词根的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恋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subculture),有着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很喜欢这个题目,对它做过大量研究。
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20世纪随后的90年间,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零星文章,直到90年代以前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首次研究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在中国做事讲究“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在研究之前,我们首先应当阐明,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很小一群人所有的亚文化。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有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的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恋行为模式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其他动物中没有这一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的意义就会降低。“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世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依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也不能认为是违反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尤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跨文化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过下列重要结论:(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换言之,同性恋倾向并不会因为某个社会对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而减少,也不会因社会规范的宽容而增多;(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种类齐全。怀特姆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怀特姆,1985年)
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信仰的人们当中。”
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一般公众都十分关心同性恋的发生率问题,因为这是有关同性恋存在状况及其重要性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对这一事实,同性恋群体尤其敏感。一个典型事例是:当1994年全美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在美国的比例只占总人口的2-3%时,立即引起了同性恋社群的质疑和抗议,认为研究结果不可信;虽然该项研究结果还表明,在大城市,同性恋的比例高达10%。
早在概率统计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之前,就有许多社会学家和性学家对同性恋行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以及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作过多种估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第三性”理论的首创者和同性恋现象的最早研究者赫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占到全人口的l%至5%。蔼理士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2%至5%。同年,特曼和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4%.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同性恋发生率为6%。据海德估计,有80%的男性和90%的女性是绝对的异性恋者;约2%的男性和1%的女性是绝对的同性恋者;其余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同性恋和异性恋经历。劳曼(Laumann)调查(1994年)表明,自认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者的人在男性中占2.8%,女性中占1.4%;5.3%的男性和3.5%的女性在青春期后与同性者发生过性关系;7.7%的男性和7.5%的女性承认对同性有过性欲望;10.1%的男性和8.6%的女性有过对同性的性欲望或性经历。(Hatfield et al,115)1995年,有报道说,同性恋者在美国占总人口的10%至12%。(谢荣镇,]995年)在英国人口中,有约10%的人自己承认是同性恋,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的实际比例可能比这个数字高。包括一些在行为上是双性恋的人在内。(Aus in et a,148)此外,据一些军队心理医生估计,军人中的同性恋发生率达1.%或更高。佩克的调查表明,在大学教授中10%是同性恋者。
由于有多项调查发现同性恋占人口的10%,美国成立了“10%协会(Ten Percent Society)”,意指总人口中的十分之一是以同性恋倾向为主的,尽管其中有人有过异性恋经验。学界目前对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一般看法是:十分之一也许比实际数字高了一些,但并不是高得太多。(Hyde,438)
另有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了高得多的发生率。汉米尔顿在1929年发现,18岁以上的人群中,同性恋发生率为17%;拉姆齐在1943年的研究表明,高中生中的同性恋发生率为30%;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27%。我们怀疑,这些比例过高的发生率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而前面提到的较低的比例才是绝对终身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有些研究者确实为这种区别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例如贝尔的调查结果就申明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所占的比例,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竟然有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在19岁以前有过同性恋经历。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一些阿拉伯国家,由于女性难于接近,男性的首次性交大多与妓女或男孩进行。有调查表明,40%的男青年的首次性交是同男孩做的。(Hatfield et al,120)
不少调查进一步将累积同性恋行为发生率与上一年同性恋行为发生率加以区分。1989年美国的调查表明,至少有20%的男性通过同性性活动达到过性高潮,7%的成年男性有同性性行为,在上一年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在男性中占2%。这是比例下限,因为同性恋行为是属于自诉调查中人们容易隐瞒不报的一种行为。法国199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一年有同性性行为的男性占1.1%,女性占0.3%。
中国近年来的一些调查表明,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16.6%,仅有心理倾向的占8。4%,两者兼有的占4。2%。另一说是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到7.0%至8.3%。
著名的金西调查规模宏大,方法较为可靠,是权威性较高的数据。金西指出:“对发生率的估计可以有天壤之别。许多人认为,同性性行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医院里,人们常常一辈子也碰不上一个。但许多自己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则说,与自己同样的人占人口的50%到100%。”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也有人作出过类似后者的估计,据他们说,60-70%的男性都有过同性性接触。当然,这类估计仅仅反映出被调查者的个人感觉,不足为凭。
金西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和绝对的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提供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37%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另一说为37%到50%);有4%的人终生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恋行为者)。此外,少年组的60%和青年男子组的48%,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在去除金西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等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人口中大约3%到4%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能够得到的最佳估计。”(盖格农,第12章)
按照金西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者也应达到这个比例。
对于这样一个相对数量稀少但绝对数量庞大(在我国约为3600万至4800万)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着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几乎一无所知,难道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们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是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一他们由?人来替自己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弗罗姆论述过的“逃避自由”就是指的这样一种情形。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憎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鸵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哪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像一度流行过的一种颇具文化中心主义意味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极其认真对待过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个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首先,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其次,我们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另外,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着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的处境和行为方式,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那么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假如你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或女人经常受到与自己同性别的人的吸引,这种吸引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肉体上的;他们之间会发生恋爱,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是因为什么,或者应当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是道德败坏、是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做的任何研究,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为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的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难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应有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真相,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预作结论道,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做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的方面说(如赫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的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这就是我们做这项研究的主要原因和要达到的目标。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九十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仰慕。
在4000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做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
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导致了男性中同性恋现象的风行。有些国家还有成年人喜爱青春期前幼童的风习,认为他们的容貌可以同美丽的女孩媲美。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渡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的目的是为了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战争中,他们并肩作战;如果少年犯错,这成人要替少年受罚,少年长大成人后,或者结婚,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即“爱者”。
在战场上,同性之爱也得到赞赏。在不少战役中,斯巴达的军队都因士兵的这种“同性之爱”而?得了战争,柏拉图对此曾作过如下评论:“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支庞大的军队。每个士兵都不愿被他的‘爱人’看到自己脱离队伍或丢下武器。他们宁可战死也不愿受此耻辱……在这种情况下,最差劲的懦夫受到爱神的鼓舞,也会表现出男人天赋的勇敢。”著名的底比斯圣军,就是全部由一对对彼此相爱的士兵组成的。他们转战33年,立下辉煌战绩,最后才被马其顿帝国亚力山大大帝所击溃。在最后一次战役中,300名圣军全部光荣战死或受到致命的创伤。
雅典也盛行同性恋爱。史载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亚德将军就是一个这样的传奇人物。他十七八岁时,成为当时雅典城内个子最高、长相最英俊的青年。无论他走到哪里,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随。这些男人把他当做美丽的少女一样与他调情,向他求爱。他扮演荡妇的角色十分在行――奚落他的倾慕者,或与他们调情,把他们弄得十分尴尬。如果他心情好或是有利可图,他有时也给这些同性恋追随者一点点恩惠。于是他成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
总之,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异性情?更能燃起他们炽烈的感情之火,他们有着姑娘式的腼腆、精力旺盛、朝气蓬勃,男子汉的气质正处于含苞待放之时。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情感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在他的著作中是这样赞扬男子之间的爱情的:“通过对男孩子的夜晚之爱,一个男子在起床之时开始看到美的真谛。”斯特拉顿则说:“12岁的男孩惹人喜爱;但是他长到13岁就变得更美了;14岁时少年的爱之花更加芬芳馥郁,而15岁更增添不少魅力;16岁则是尽善尽美的年纪。”
此外,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尽管少年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在公元6世纪时,罗马男人也常为漂亮少年付钱。当时在自由人中还有一种习俗,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总之,从公元前6世纪早期到公元前4世纪早期,鸡奸整整盛行了两个世纪。
在古希腊,不仅有男同性恋,当时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同另一个女人结婚,两人像夫妻一样相处。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斯波斯岛上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她的诗名极盛,被誉为“第十缪斯”。她虽有丈夫子女,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了她的学生,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蹈海而死。另外,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更为盛行。
在封建时代的日本,公元10世纪,日本的佛教徒间有一种古希腊式的肛交传统。他们喜欢古希腊那种师徒关系,一个年长的僧人作为师父和保护人,年轻的僧人则以爱和献身回报。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每个武士也都带着一个少年,经常为争夺少年而引起决斗。三岛由纪夫写道:“美少年体现了一个理想的形象――他实现了一种未吐露的爱情的理想。”到了17世纪,肛交的这种古典形式被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所取代,后者在完全由男性演出的日本戏剧中表现得极为普遍。直到19世纪中叶,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
1687年日本作家lhara Sikaku的作品《男性之爱镜》描写了一个男人对男女两性的感觉和在二者中权衡利弊的情景,诗中写道:“二者择一,要哪一个:一个在镜子前面自我欣赏的十一二岁的女孩,还是一个在刷牙的同样岁数的男孩?躺在一个拒绝你的妓女身旁,还是小心翼翼地与一个受痔疮之苦的卡布奇(Kabuki)男孩交欢?照顾一个身患肺病的妻子,还是养一个不断向你要钱的青年?在明亮的屋子里享用一个买来的男童戏子,还是接过一个要求你和她一起去死的陌生妓女的剃刀?”这首诗表明,在当时的日本,人们对同性恋与异性恋同等看待,只是把同性恋视为爱情中的一种,并无歧视。
在18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或许是出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社会上层形成了一个男同性恋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它的成员中有许多是贵族,王子也卷入其中,惊动了路易十四,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
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特别是在英法两国。法国的男娼起步较早,在放弃了焚烧女巫的陋俗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这一风俗改变为焚烧同性恋者。但是到了1725年,人们的观念已改变了许多。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的惩罚措施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1806年,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至少已受到容忍。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名叫安德烈,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而当时一名技术王人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
在英国,法律对同性恋行为比较严厉。著名的王尔德案曾引起轩然大波。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在1900年他辞世之后,他的书籍和剧作被禁,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就连蔼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到查禁。
20世纪初,德皇威廉二世时,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根据赫兹菲尔德的说法,当时柏林有两万名男妓(一说六千人,一说两干人),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病”。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但只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当时,民众中关于军队、行政、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于是,揭露这一集团成为一种爱国行动。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并因此导致王子引退,朝野议论多年。当时,一般公众都能识别同性恋者,讥笑他们是“第175条的人”,这是指德国刑法典第175款而言,该款禁止男性同性恋行为。
在世界上现存的一些部落文化中,有相当一部分允许同性恋活动。这一现象意义十分重大,它表明,对同性恋的压制并没有自然的依据,只是文化和时代的产物。
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让他们穿女孩服装,做女孩的事情,并只同女孩游戏。到了10岁至15岁时,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
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就同“少年妻子”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亚南部,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年陪着过日子,老人忌妒地监视着他们,用他们作肛交对象。
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显要的斯旺男子相互借用对方的儿子,公开谈论他们之间的男性性爱,就像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已婚和未婚的男子都遵循习俗的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就会被视为怪人。
在太平洋西南部的马来西亚岛上的土著民中,年轻人通过手淫达到快感作为异性性交的替代是受到鼓励的。对于男性来说,同性恋关系得到社会赞同。在一生的某些时间,几乎每个男性都从事深度的同性恋活动。此类活动在社会中可以公开讨论,它被当做像手淫和婚内性交一样正常的事情。同性恋活动一般由前戏开始,其中包括相互的或单方面的手淫,以达到快感的肛交为其结尾。
在马来西亚的萨比亚(Sambfa,Papua New Guinea)文化中,男性要经历三个性阶段。首先,他们进行口对阴茎活动,是用口的一方,通过他人的精液获得成年男子的能力。随后,在他们积累了足够的精液之后,他们成为口交活动中用阴茎的一方。在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所有同性恋活动都停止,他们被社会承认为成年男子,娶妻生子,进入完全的异性恋阶段。这一文化中的仪式化的同性恋活动不是绝无仅有的,在马来西亚,有50个以上类似的文化具有类似的仪式化活动,以保证儿童得到适当的性别培养。
在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些部落中,常有一些男子做其他成年男子的妾。据推测,这种习俗的源起可能同男女性别比过高有关。
在夏威夷岛国的一些人种中,同性恋现象也很普遍。
在爱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绝同男性结婚,自己却表现出男性的行为作风。
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当中,除了对单个国家和社会的研究之外,还有大量综合性研究。对135个社会中的120种文化的调查统计表明,48%的社会反对同性恋,8%忽视同性恋,27%接受同性恋,在其余17%的社会中,同性恋是符合传统的普遍大量实践。关于这些社会中参与同性恋活动人数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有83%的社会,不到20%的人有同性恋活动;有15%的社会,20%-50%的男性有同性恋行为;另有3%的社会,50%以上的男性有同性恋活动。福特和毕奇研究了既有的人类学文献,发现在76个原始部落中,有49个部落把同性恋视为正常行为,三分之二的部落认为青春期同性恋是正常的,可接受的。在亚马逊河流域的库柏、摩哈维、楚尼以及北美洲的其他一些地方,它以惯常行为的方式存在。在20世纪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事实上,几乎找不到完全没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
在我国四千年的历史中,正史和野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黄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黄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尚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老)、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炙人口的“分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余桃”、“断袖”等词汇暗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史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着男子衣冠,打扮成男子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淫”。
在汉以前,仅从史籍记载来看,“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男子讲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
唐朝与五代史籍所载同性恋资料缺乏,因此有人认为,当时男色之风渐衰,但到宋朝又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徽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由此可见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的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嫖妓狎娼,这可能是他们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后期北京演剧业的组织,但由于达官贵人中盛行狎玩相公,许多男旦有此类同性性活动,以致有人将相公堂子视为男娼馆,认为它同妓馆几乎一样。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畜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或“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义则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旅游指南性质的书,叫做《朝市丛载》,载有咏象姑车诗曰:“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民国初年,才有伶人出而倡议废止所谓“私寓”的制度。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人不许同台演出的规矩之下,男人必须演旦角,女人必须演生角,因此,伶人这一职业便成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
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界的同性恋为主题的。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因为这一风气“闽广两越尤甚”。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高罗佩也注意到清代对同性恋宽容、对异性恋反而严厉的态度:“当时的社会规矩对这些关系的公开表现(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戏剧表演中出现娈童等)相当宽容,反而把异性恋严格限定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他的观察是引人注意的。
有人对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与衰的看法与上述略有不同,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存在状况是前后一致、无甚大起大落的,不能仅以古籍上对同性恋现象记载的多少来推测各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衰。我们认为,用这种观点来推测明清以前的情况大致不错,但由于明清禁女娼而使社会上层人物中同性恋活动兴盛起来倒也是合乎逻辑的推理。因此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在前几千年,同性恋活动状况大致平稳,到明清达到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个高潮是由政府的禁娼规定所导致的。
由前引大量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尽管同性恋的法律地位已极大地改变了,基督教会的观点却仍然认为,即使同性恋在法律上不再成立为犯罪,但它仍属于不道德行为,应当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办法来加以对付。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20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变化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像中国这样在历史上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忽视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化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讨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20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HirSChfeld)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致于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过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概念,而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旧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90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丁关于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做深入研究的问题,尤其是生物学和脑科学领域的研究。
对于将同性恋者指称为第三性的做法,有些学者是从政治策略角度加以理解的,称之为“必要的虚构”。维兹指出:“有人试图将同性恋者定义为一个永久性固定性的少数群体,就像少数种族一样,以便确定其少数派的法定地位。例如尤利克斯(UlriChS)和赫兹菲尔德就曾试图通过将同性恋定义为第三性或中性,这是最早的性政治。但是它并没有防止纳粹利用同一理由迫害同性恋者,把他们送进集中营。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希望以此得到同性恋的共同意识,这对于同那些反对这一生活方式的人作政治斗争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可称为‘策略性的本质主义’(strategic essentialism),它不是建立在自然或真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权力的政治领域,在我看来是一种必要的虚构。重要的因素不在于性身份的真实或虚构的性质,而在于其有效性的政治意义。如福柯所说,性不是命定的,它是创造性生活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学者看来,第三性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可信度和实在性,而在于其策略意义,它可以培养同性恋者的共同意识或群体意识,为他们在狭窄的社会空间中争得一席之地。可历史无情地否定了这一理论的策略目标,纳粹并没有因为同性恋者是第三性就承认他们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像当代人那样,认为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1935年致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写道:“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算不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朗琪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个变态,而不是病态。”
迟至1973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精神病协会在1973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对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对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
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西。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西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七个等级:
0级:绝对异性性行为;
1级:偶有一两次同性性行为,而且绝没有异性性行为中那样的感受和心理反应;
2级:同性性行为稍多些,也能不甚明确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两种行为基本相等,一般两者都能接受和享用,无明显偏爱;
4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同性性行为多于异性性行为,但仍有相当多的后者,还能模糊地感受到后者的刺激;
5级:只是偶然地有异性性行为及其感受;
6级:绝对同性性行为。
金西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异性恋二者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级间的各种过渡状态。
在金西之后,又有社会学者(斯多姆斯)创造出一种与金西的单向度同性恋异性恋系谱不同的双向度分类方法:
同性恋倾向高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异性恋倾向低高非性者异性恋者低金西在谈到同性恋现象时指出:“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像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85%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才产生了神经症。”在金西看来,神经症状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西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做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西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做的重要贡献。由于这一立场十分重大,我们用以下篇幅引述金西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多的了解。
首先,他从统计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40%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20%到30%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当然,40%这个比例是此生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的比例,而并非绝对的终生的同性恋者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
其次,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中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实质就必然招来社会的镇压。有人则干脆主张:筛选审查所有的人,对任何有同性性行为倾向的人都加以治疗或隔离,这种行为就会被彻底消灭干净……我们的数据表明,如果照此办理,至少要隔离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后,在指出了这种做法在统计和道德方面的荒谬之后,金西又预言了同性恋作为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并提出它是人类的能力的表现这一惊世骇俗之见:“即使真的实现这一计划,真的把所有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从今日社会中消灭干净,人们也没有丝毫理由相信它的发生率会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从历史之初起,同性恋性行为就一直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人类拥有多种能力的一种表现,而这样的多种能力正是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考虑到四十年代末美国社会笼罩着严峻道德气氛,金西阐述自己关于同性恋的观点的勇气实在令人钦佩,难怪他的著作能够振聋发聩,使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为之一变。
在对待同性恋态度上影响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他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性,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了完整的美感和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他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所谓“生殖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规的性关系应当仅以生殖为目的,否则就是越轨行为。避孕的性交、不能生育的异性性交方式和同性性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这种逻辑,那些不知道性交与生殖之间的联系的人(例如一些原始部落民)的性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而那些以为同性性交可以受孕的性行为却不属于越轨行为了。这可真够荒谬的。
在马尔库塞看来,“性反常”本身无视生殖秩序的压抑的要求,坚持以快乐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与现实原则对立的快乐原则的拥护者,因为性反常行为表现为某种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选择限制的性活动,表现为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形态的性活动。他们对当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丧失性特征的个人构成了威胁。马尔库塞对所谓“性反常行为”加以认可,认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受到压抑的人类潜能与自发性的释放。他认为,同性恋现象中包含着革命的潜力,是对生殖秩序的反叛,是一个“伟大的拒绝”;与此同时,同性恋行为指明了某种更充分的爱欲意义,代表了肉体的可能性的充分实现,“古典传统认为俄耳浦斯与同性恋的产生有关。他与那喀索斯一样,拒绝了正常的爱欲,这不是为了某种禁欲的理想,而是为了某种更完整的爱欲。他与那喀索斯一样,抗拒生育性欲的压抑性秩序。俄耳浦斯和那喀索斯爱欲的目的是要否定这种秩序,即要实行伟大的拒绝。”
尽管上述几位思想家对人们改变对同性恋的错误观念方面全都拥有重大影响,但是,在同性恋问题上影响最大的思想恐怕非福柯莫属。他的思想和著作不仅更新了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而且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福柯对“性到话语的转变”做了大量论述,认为它的主旨“就是要把经不起繁殖经济检验的性形式从现实中驱逐出去,不允许非繁殖活动的性的存在,排斥不郑重的快感,削减或排除不以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同性恋倾向正是被排斥的非生殖性性行为中首当其冲的一项。
福柯对西方的性发展史做了深刻的研究,认为西方社会目前对同性恋的拒斥态度并非古而有之,也非一以贯之,而是近100多年才变得很严重。当今社会的同性恋概念和“变态”概念只有100多年的历史。同性恋作为一个名词被创造出来晚到19世纪下半叶一直到1869年,德语中的同性恋(homosexualitat)这一术语才在这个意义上被创造出来。由于科学特别是职业神经病学的发展,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同性恋行为被病理化,那些有此类活动的人成为越轨者,堕落者、“倒错者”,换言之,直到此时,他们才被称为“同性恋者”。
福柯在《性史》一书中花费了最大量篇幅加以论述而且其观点最为新颖和引人注目的,是对希腊人的性观念与现代西方性观念之间巨大差异的发现和阐述。他指出,在希腊社会中的同性恋概念与现代迥然不同。希腊人并没有把对同性的爱与对异性的爱视为对立的事物,视为两种互相排斥的选择、两种根本不同的行为类型。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那种使节欲的、有自制力的人与耽于快感享用的人加以区别的东西,比起那使众多最令人向往的快感的种类各不相同的东西,要重要得多。换言之,在古希腊人那里,节欲与纵欲的区别比起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区别要重要得多。这一点同东方传统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同西方现代性观念却十分不同。福柯说,偏爱少男还是偏爱少女,在当时被看做仅仅是性格上的特征,而不是两类具有不同性倾向的人的特征;欣赏男童与女人,并不构成将个人加以区分的两种类别范畴;偏爱男风的男子并不认为自己与那些追求女人的男子有所不同;希腊人从不会这样想问题,即一个男子为了去爱另一个男子,可能要具备一种迥然不同的天性,他所需要的与其说是另一种天性,不如说是另一种风格。至于为什么一个被动的同性恋者不是因为他的同性恋倾向而遭否定,而是由于他的被动角色而被否定,其主要原因在于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道德或政治上软弱的表现。具体说来,这一逻辑的原因有三个:其一,罗马是一个雄性十足(macho)的社会;其二,古代社会对男性气质极为崇拜;其三,罗马是一个奴隶制社会,主人在性上占统治地位,因此奴隶实际上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即必须认为按主人的命令去做的任何事都没什么可羞耻的。
即使在现代西方社会的某些区域文化中,还可以见到古希腊遗风的痕迹,即肛交活动中的插入方可以不被认为是同性恋。在拉丁人中(如墨西哥人、巴西人等)和地中海国家(如希腊、土耳其等)文化中尤其如此,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是由某种行为或角色来定义的。勃起和插入行为保持了“主动的”男性气质,因此保持了异性恋的身份,而被插入的男性则被视为“被动的”和女气的,因此是同性恋。
福柯对古希腊人及其性风尚的发掘和阐述的另一角度集中在其美学特征上:“照他们的思维方式来看,人们之所以可能对男人或女人产生欲望,只不过是天性植于人心之中的那种对‘美’的人的欲望使然,不管其性别如何。”像福柯这样从美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爱欲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共鸣。例如,莱文森指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别不吸引彼性别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性角色认同上可以认为是中性的。其实,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思想,他曾指出:“古代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中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纵容其活动。”(弗洛伊在福柯对同性恋的论述中,古希腊罗马的情况常常与东方社会的情况相提并论,作为西方现代状况的对立面。最早涉足对东方同性恋现象的观察和报道的理查?波顿爵士(Sir.Richard Burton)认为,在中国、日本、土耳其、南洋群岛各国和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的美洲居民中,同性恋活动相当普遍,具有地方特色,大多被视为“小小不言的过错”。他认为,同性恋的盛行是因为在这些文化中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常常混淆不清。30年代到过中国的一些西方观察家也得到类似的印象:中国的公众舆论对同性恋完全冷淡,根本对它毫不在意,由于它似乎能够愉悦伴?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方,而另一方出于自愿,那它就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在福柯和许多西方思想家的心目中,中国人对性实践的态度相当开放。虽然自元朝开始,公众态度日益将性视为隐私之事;虽然同性恋得到接受,但是绝对的同性恋者受到谴责,因为不能生育子嗣,延续香火。对于深谙此道的人来说,性可以使人长生不老。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在性领域中,任何行为都是可接受的,只要不是过度挥霍生命精力。在中国文化中,性既不是一件可怕的事,也不是有罪的事,它是一件值得崇敬的事,而且其隐私性越来越强。(Bullough,370)
与现代西方人视为天经地义的观点形成对照的,还有从一些原始部落民那里观察到的文化。例如,对于萨比亚人来说,男性气质和力量来自精液,精液越多,一个人的雄性越强大。因此,少年(接受者)和成年男子(插入者)都参与同性恋活动,但他们转入异性恋角色时全都毫无困难。对于美国人来说,一个人的行为就决定了他的身份;但对于萨比亚人来说,却完全不是这样。
在西方社会中,由于社会风尚、行为规范的演变,也由于上述大思想家的影响,一种全新的性观念正在兴起,那就是更看重人,看重美本身,而不是看重性别。下面的引文是《新闻周刊》对这种新风尚的一些报道:25岁的埃利希说,他的爱恋跟性别无关,他说打从“14岁拥吻起”,就既为男子动情,也为女子所吸引;他说,“有些时候,我会喜欢一些人颈后的发型,他们的眼神,又或他们嘴唇的姿态,但这并不局限于某一性别。”奇佛认为,单以性别概念去看人与人之间的倾慕,实在太狭隘了,他说:“从个人性欲取向去不断质问自己,在我看来实在是多余的。举个例说,一个人感到兴奋,可以是看到一片冬青叶,一棵苹果树,或是春天早上的一只北美红雀。”赫林近日告诉朋友,他结识男孩子的方法不同了,以前他会说:“你是否同性恋者?”然后把问题转到:“你喜欢男孩子吗?”但现在,他喜欢的说法是:“你喜欢我吗?”赫林的首次性幻想,对象是异性。少年时,经过一番挣扎,他终于承认自己也喜欢同性。现在他约会得最多的是两名男同性恋朋友和一名女双性恋朋友。他不在乎同伴的性别,只希望找到一个对象。他直言:“我不感到有压力要选择伴?的性别。”(转引自《爱知简报》第9期)
总而言之,由于前述各位大思想家、学者的卓越思想的影响,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这种观点的基调是: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
近一个世纪以来,同性恋在西方被视为洪水猛兽,为社会所不容。例如在英国,就有许多名人因为是同性恋者而得不到应有的评价,如纪德(Andre Gide),福斯特(E.M.Forster),沃尔夫(Virginia Woolf),许多人只能压抑其同性恋倾向,或只在少数熟人中表达其完整个性。不仅同性恋有危险,就连像罗素这样的人都会由于一般地对性表示赞许态度而招致麻烦。上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的传播和60年代开始的同性恋权利运动极大地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性倾向有了更大的容忍度。一项对321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自身及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交过同性恋朋友等。(鲍曼,1979年)可以说,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社会中,人们变得越来越宽容,这是一个基本的趋势。
在下表中,如将1973年与1991年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加以对比,可以看出较为明显的变化,尤其在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中:
在美国1977年的一项调查中,只有43%的人接受同性恋,47%的人仍然坚持认为它“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其余10%的没有表态。在1983年的一次民意测验中,已有65%的人认为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有32%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看待。根据1996年的一项调查,有84%的受访者支持同性恋在就业上拥有平等权利,80%的民众认为同性恋者在居住问题上应被平等对待。然而。在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问题上仍有58%的民众持反对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此举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45%的受访民众说,他们比较不可能支持赞同同性恋享有各种权利的政治候选人,但有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说,他们比较拥护持有这种立场的候选人。
198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法国青少年对同性恋的态度不确定,回答大多为“不知道”、“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我没这种经历”等,那些有观点的人大多是接受态度。在同性恋问题上,道德谴责基本消失了,由医学谴责取而代之:27%的人认为它不正常,是病;17%的人认为完全正常;7%的人说它同其他性倾向一样正常;3.4%的人认为,所有的人都有双性恋倾向。
一项题为“同性爱/双性爱在香港”的问卷调查(N:1000人)的主要结果如下:认为同性爱/双性爱是个人选择的占58.5%,是违反自然的占37.6%,是病态的占29.4%,是不道德的占4%,是正常性取向之一的占2%。关于是否同意同性爱/双性爱者应该有工作的权利,不应因为性取向而被老板辞退:同意者占92.1%,不同意者占7.9%。关于是否同意同性爱/双性爱者有权申请居屋与公屋:同意者占81%,不同意者占19%。关于是否同意同性爱/双性爱者有权注册结婚:同意者占17.4%,不同意者占82.6%。关于如发现身边朋友是同性爱/双性爱者的态度:接纳她/他者占39.4%接纳但始终保持距离者占48.3%,疏远她/他者占12.3%。
从前引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越来越宽容。然而,尽管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性恋者对自身的评价也有了很大改变,但是不可否认,仍旧有不少人继续保持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态度。尤其在发现了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反感有所回升。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助手布坎南在报纸上写道:“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向自然宣战,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报复。”无独有偶,我国某性病专家在北京召开的艾滋病国际研讨会上居然说:“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者的惩罚。”在1983年,一位美国牧师甚至建议把同性恋者圈在一起,像对待有病的动物一样,把他们隔离起来。在我国的某些报刊杂志上,有人将同性恋与吸毒、卖淫、赌博并列,称为“社会公害”、“伤风败俗的秽行”和“精神垃圾”。由此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厌恶和仇视还远未消除,“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注)还是理性的劲敌,要靠同性恋者和一般公众的共同的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最终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