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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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1)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的管理、监督制度,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准法”的规范,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对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什么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并因其内容完备,集中规定村务的民主管理,有村里“小宪法”之称。村规民约也是村民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并需要全体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因此,从广义上来看,村民自治章程也是村规民约的一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则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村规民约的,是指除村民自治章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具体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种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二节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形式

村民自治章程在结构上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有“章”、“节”、“条”三级形式,其内容涉及村级管理的综合性规定,是村级管理的基本准则。村规民约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其结构基本上是“条款式”,采用数码顺序自然排列,不分章节。各地制定的村规民约种类繁多,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村基层社会活的各个方面。

一、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和形式

村民自治章程在结构上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有“章”、“节”、“条”三级形式,其内容涉及村级管理的综合性规定,是村级管理的基本准则。从各地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村级组织方面,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如选举权、罢免权等;

2.经济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和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

3.社会秩序方面,重点规定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此外,有些村民自治章程还规定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教育、国防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廉政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目前,各地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大体有七种类型。一种是山东章丘县埠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分为5章102条;第二种是河南省鄢陵县西明义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分为6章81条;第三种是湖南省临澧县龙凤村村民自治章程,分为了章115条;第四种是山东省招远市欧家夼村村民自治章程,分为3章30条;第五种是湖北省京山县东关村村民自治章程,分为6章20节156条;第六种是湖南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分为6章17节81条;第七种是深圳宝安区宝岗村村民自治章程,分为9章29条。

二、村规民约的内容

村规民约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其结构基本上是“条款式”,采用数码顺序自然排列,不分章节。各地制定的村规民约种类繁多,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村基层社会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生产秩序方面,包括封山育林、护山护林,保护水利设施、合理用水,禁止乱放家禽、牲畜,禁止滥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等;

2.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如遵纪守法、不偷盗、不赌博、不吸毒、不打架斗殴,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履行法律义务方面,如依法按时交粮、纳税,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爱护公物、爱护集体财产,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如提倡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讲礼貌、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帮助困难户,不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讲文明、讲卫生、搞好环境美化绿化,学科学、学文化、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等等。

实际上,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看,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别,即一方面规定村民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则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此外,各地制定的村规民约在单项规约上千差万别,如有山峦的村制定“山款”,有林地的村制定“护林公约”等。语言形式也丰富多样,除法条式外,还有诗歌式、顺口式等。近年来,一些农村制定了诸如“星级家庭评定标准”、“好媳妇评比标准”、“五好文明户评选办法”等,也是属于单项规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广大农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从文本形式上看日益完善和趋于成熟,基本上分力两种形式,一种是制定较早,内容比较简单,少则只有五六条,多者只有十多条;一种是制定得较晚也较为规范,条款较多,它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内容充实,把村内各项事务都具体规范为村规民约,内容完备,形式规范。如广西民政厅提供的村规民约示范文本就分为4部分32条。

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关系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规民约的延伸和发展,它比村规民约更为规范,更为全面,也更为系统:但同时,二者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在体例上,村民自治章程多以条款或章节形式出现,给人一种近似法律、法规之感,而村规民约一般只有几条,规定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多以正面提倡为主。在内容上,村民自治章程涵盖了村民自治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它既是调整村民之间行为的准则,同时也是规范村中管理的事务的准则;而村规民约较之于章程,在内容上较单一,仅侧重于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所以,村民自治章程的效力高于村规民约。

§§§第三节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订和修改

《村民自治章程》第20条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订主体

《村民自治章程》第20条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一法律条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只能是村民会议,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他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不能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但是,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村民会议提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草案,村民代表会议和一定数量的村民联名,也可以向村民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动议,同时也有权提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草案。至于需要多少人联名,才有权提出动议及草案,可以由各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加以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规定,以1/10为界,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的动议及草案。另外,村民自治章程的性质是衬里的小宪法,其效力应当高于村规民约,所以其制定的程序应当比村规民约更严格。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订程序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制定程序大体相同,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集中意见,拟定草案。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订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第四,公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产,也可以张贴公布,甚至可以刻写在石碑上:同时还要按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和完善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之后,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证明是错误的或者是不适当的,要及时修正;遗漏的或不周全的,要及时补充;过时的、失去意义的要删去;新出现的内容,要及时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修订也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公布施行。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按照民主的程序和原则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不仅能集中全体村民的智慧和力量,制定出具体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规范,而且可以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民约”、“章程”。在以往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少数村干部脱离群众,闭门造车,自行制定条文,或者是由上级政府统一提出条文内容,群众只是简单举手通过,把村规民约变成了“官约”,使村规民约徒有其名,流于形式,严重挫伤了群众自治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种村规民约的效果是很不好的,得不到群众的认同和遵守。因此,在制定、修正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要充分考虑到本村的自然历史状况、风俗习惯、群众的文化素质等多方面的因素,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修正和完善,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政策、法律条文,或完全仿效其他村的做法,而应切合实际,具体规范,有自己的特点。另外,文字要简洁明了,形式要生动活泼,易记易懂,便于遵守执行。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法律属性

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