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能可贵的是,朱元璋不仅严酷整肃普通官吏,而且对那些违法犯禁的故旧勋臣甚至皇亲国戚也毫不宽宥。举个很典型的例子:朱元璋的驸马欧阳伦是安庆公主(马皇后所生)的夫婿,他倚仗自己皇亲国戚的身份,不顾朝廷禁令,多次遣家奴向西北地区贩卖私茶牟利。当时,西藩人民以乳酪肉类为主食,饮茶解腥膻成为他们的生活习惯,是谓“不得茶则困以病”,而西藩又不产茶,需从中国进口;同时,西藩的特产主要是马匹,而马匹又是明王朝重要的战略物资,故西北地区的茶马贸易被国家掌控,严禁私人染指。碍于欧阳伦驸马的特殊身份,地方封疆大吏只得仰承鼻息,为其大开绿灯。
洪武三十年(1397年)四月,欧阳伦命令陕西布政司下发公文给沿途各州县备车帮其运茶至河州,其家奴周保更是狐假虎威,指使当地衙门向百姓索车五十余辆。这帮人走到兰县河桥巡检司被例行检查时,周保等人对司吏大打出手。司吏忍无可忍,冒死上奏。朱元璋闻报,异常震怒,命令将这干人犯锁拿至京城斩首。安庆公主跪在父皇面前苦苦哀求,朱元璋对其严厉斥责,于五月下诏令欧阳伦自裁伏罪。陕西布政使因屈从压制,知情不报,与周保等人一并斩首,而那位不畏强权的司吏则受到皇帝的敕书嘉奖。
朱元璋惩治贪赃枉法犯罪竟至如此大义灭亲的地步,举国震惊,极大地震慑了那些心存侥幸而欲行不轨的皇亲勋臣,对普通官吏更是收到吓阻的效果。据说有段时期,在京官员清早入朝前,必定与家人诀别,倘若晚上平安回家,则举家欢喜,庆幸又活了一天!这场整肃官场的运动前后延续了二十余年,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八年期间达到高潮,被杀官吏不计其数。在这种恐怖氛围中,全国官吏个个胆颤,人人心惊,唯恐朝夕之间性命不保。自古以来以入仕从政、光宗耀祖为人生理想的士子们,此间却视官场为畏途,转而“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为避免被强征入仕,许多书香门第让子弟弃学务农,一些学成士子甚至于自残肢体!
经过朱元璋严刑酷法的长期整治,明初官场确实发生巨大改观,吏治逐渐清明,当时全国各府州县衙门都破旧简陋,但却无人敢扰民修缮。自布政使到府州县长官,许多人出门不敢骑马,仅以毛驴代步,更无人敢乘轿招摇过市,官场自然而然形成了廉洁风气。据《明史·罗复仁传》记载:从陈友谅那边归降的弘文馆学士罗复仁,此公为人朴素,素有“罗老实”之称。某日,朱元璋心血来潮,想看看此公是真老实还是假老实,遂微服前往查看。在侍臣和卫士的带领下,一行人在在城郊的一条陋巷中找到几间破烂旧屋,这就是罗学士的家。当时罗复仁正扎着围裙满身粉尘地攀在梯子上粉刷墙壁,见皇帝突然驾临,赶忙从梯子上爬下,吩咐老妻搬出杌子请皇帝就坐。消除疑心之后的朱元璋反倒过意不去,于是下令赐城内一座宅第给这位诚实的臣子。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官场的清明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明史》的修纂者对此十分自豪,他们在《明史·循吏传》序言中如此评论说:“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历史上的著名清官海瑞,于百余年之后仍十分推崇朱元璋的这些做法,曾感慨地说:“太祖视民如伤,执《周书》‘如保赤子’之义,毫发侵渔者加惨刑,数十年民得安生乐业,千载一时之盛也!”诚然如此。
§§§第三节 严格律令,控制臣民
明朝开国以后,朱元璋费尽心机地进行政体改革,将国家的行政、军事和司法等大权悉数牢牢地抓在自己手中,以期江山永固,朱明王朝姓氏不改,他采取的第三个措施就是严格律令,控制臣民。
有关洪武年间的律令制度,第十章中已做过简单介绍,它包括《大明律》和《大诰》两大部分,其内容架构前文已经讲述,这里重点说说它们的主要特征。概而言之,与先前历代王朝的律令相比,明代洪武朝律令的主要特征表现在降低贵族官僚的特权地位,提高普通百姓的身份地位,严厉惩处贪官污吏,以及维护皇帝集权制度等几大方面。
在中国的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着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习俗,贵族官僚与百姓庶民在法律面前并不平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周朝最高统治者制定的律令便有所谓“八辟”,以此赋予贵族官僚减免刑罚的特权。唐朝时期,“八辟”演变成为“八议”,即“议亲”——皇亲;“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有“大德”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勤”——有“大勤劳”者;“议贵”——三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及一品爵位者;“议宾”——前朝国君和贵族。此八类人,除犯“十恶”之罪以外,流罪以下可减一等;死罪则视其犯罪情节,由有关人员根据其身份集议减罪,然后奏请皇帝裁决。除“议”之外,《唐律·名例篇》还另列有“请、减、赎、当、免之法”,其主旨无非在于贵族官僚及其家属荫亲,除犯“谋反”、“大逆”等十恶重罪之外,皆可免受或减轻审判和刑罚。
由朱元璋所制定的《大明律》则不然,贵族官僚若违法犯罪,除笞刑可以听赎以外,其他法律特权一概取消。可以听赎的笞刑还仅仅局限于犯公罪,文武官员若犯私罪,则“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笞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现)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现)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理)远近,发各卫充军”。至于“八议”者犯罪,必须奏报皇帝,由其裁决,不许官员擅自判决。如此一来,传承了数千年的贵族官僚所享有的法律特权被一朝取消。
朱元璋在降低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地位的同时,大力提高百姓庶民的社会地位,《大明律》明确规定,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禁止官民之家阉割役使“火者”,禁止将他人迷失子女、在逃子女卖为奴婢,禁止冒认良人为奴,并且,公侯之家役使奴婢不得超过二十人,二品之家不得超过十人,三品不得超过八人。此外,宋、元两朝,主佃之间的法律地位高低悬殊很大,比如元朝时代,地主与佃户之间论主仆之礼,地主打死佃户,仅受“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的处罚,而朱元璋则立法将这种仆主关系升为少长关系,佃户见田主,“行以少事长之礼”,《乡饮酒礼》中甚至规定,无论田主还是佃客,大家一律以年纪大小叙座,年纪大的坐上席,年纪小的坐下席。另外,《大明律·私役民夫抬轿》还明文规定:“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富豪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凡此种种法律法令条文,极大地维护了百姓庶民的人格尊严,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
然而,在惩治贪官污吏、维护皇帝集权制度等方面,明朝法律又比过往朝代苛刻严酷许多。上一节刚给读者例举了朱元璋惩治贪腐犯罪的各种残酷刑罚和手段,那些均是《大诰》所记载的已经发生的案例,其实,《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的惩治有着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处绞刑;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十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如,监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于右小臂刺“盗官钱(粮)”等字,并处以下之刑:一贯以下杖八十;每二贯五百文加一等;至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四十贯以上者,处斩刑。甚至连官吏在公务中乘坐官方运输工具附载私物超过规定重量也要处刑,《大明律》如此规定:官吏因公乘官畜者,“除随身衣杖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官吏因公乘官车、船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有贪污案件,朱元璋都要求层层追查,务必不漏掉一个“害民之奸”,他在《大诰》中的原话是这样说的:“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正是由于这种穷根问底的审案办法,洪武年间才出现了前文所述的入狱被杀达七八万人之多的“空印案”和“郭桓案”。
除了严厉惩治贪官污吏之外,洪武年间法令的另一大特色乃是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和最终裁判权力。本来,作为开国帝王,拥有无限权威的朱元璋就时常越俎代庖,亲自审理和裁决一些本应由府、州、县长官审理的一般性案件,洪武七年(1374年),《大明律》修订完成,其中明文规定,全国各府、州、县只能判决徒、流以下的案件,所有死刑案件在京师者须经过监察御史审核,在各布政司者须经过按察司审核,将审核意见送呈中央,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最后奏请皇帝批准通过。如此一来,朱元璋就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司法裁判权这一专制利器牢牢地抓在了自己的手中。
当然,朱元璋的严刑酷法不只是针对贪官污吏,它同时也指向所有可能影响和威胁朱明政权稳固的普通臣民。洪武年间的法令对惩治盗窃和强盗犯罪极其严格,《大明律》规定:凡已实施强盗行为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抢得财者,不分首从,一律斩首。犯盗窃罪达三次者,一律处以绞刑。为将百姓束缚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以做本分的臣民,朱元璋还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黄册、里甲、路引制度。
关于黄册、里甲等制度,笔者在第十章中已经作过简单介绍,大抵黄册制度是一种户籍制度,它登记了除卫所现役官兵之外的所有编入里甲的人户,包括民、军、驿、灶、医、卜、工、乐等户,是国家征派赋税徭役的依据。里甲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百姓之间相互监督和担保的一种基层组织体系,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长由丁粮多者充任,另选“年高有德”者充任老人(即里老),与里长共掌一里之事。相关法令规定,“民间一里之中,若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一人不敢缉捕,里甲、老人必须会集里人擒拿赴官,违者以罪罪之”。此外,朱元璋厌恶那些好吃懒做的二流子,他在《大诰》中规定:“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游民,二流子),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种种此类法令法规,将里甲制度的相互监督和连坐功能发挥到极致。
明朝的路引又称“丁引”,它是从古代的“传”、“公凭”、“过所”发展而来,具有身份证兼通行证的功能。洪武朝的法令规定,全国所有臣民,朝出暮入,皆需检查路引,军民外出及住宿,亦需查验路引。军民走出百里之处,如若没有路引,“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明律对逃军的处罚是:“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明律对私渡关津的处罚是:“凡无文引私渡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境者,绞!”路引必须向户藉所在地的官府申请,申请条件和手续都十分严格。
在朱元璋看来,规规矩矩地遵守国家的法令是百姓庶民的本分,即所谓“田赋、力役出以供上”,于是,通过上述三种制度,他把全国人民牢牢地捆绑在一片固定的土地上,以免滋生事端,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
读书识字的文化人历来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因为这个阶层不仅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而且还是官僚集团的人选储备库。为了严格掌控这一阶层,朱元璋从各级学校抓起,他制订了多条禁令,对生员进行严格限制。譬如,他为国子监定下的学规就达五十六条,规定监生必须埋头读书,不得与其他班级的监生相互往来,不得议论他人长短,不得议论时政,否则,严加治罪。对于各府、州、县的儒学,也定有禁规十二条,镌刻于碑,立于学校明伦堂之左,该禁规尤其严禁学生议论国是:“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当该有司、在野贤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当,惟生员不许。”朱元璋意在通过此类严厉禁言的办法,把学生培养成为本分规矩的文化人。
朱元璋认为,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单元,国家乃是一个放大版的大家庭,君主就是国家的家长。家长就应当有家长的权威,因此,他还以大力倡导和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的方式来掌控整个社会。他常告诫臣下,称“治天下者修身为本,正家为先”,让他们注意营造出一个尊卑有序、和谐安定的社会大家庭氛围。另外,他在《大明律》中明文规定,家族中的家长只能由嫡长子继承,有嫡长子而不立,杖八十。只有当嫡妻年五十以上又不生子者,方可立庶子,即便立庶子,也必须立庶长子,否则亦杖八十。封建家长对本家族具有绝对权力,从财产分配处置,到婚姻包办,全由家长一人做主,子孙必须绝对无条件服从。“不孝”乃封建“十恶”大罪之一,对其惩罚极其严厉,《大明律》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至于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妻妾对丈夫,弟妹对兄姊进行骂詈或殴打,则要受到杖、绞、斩乃至凌迟等刑法的惩处。为了保护家长在家族中的尊崇地位,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基础,《大明律》甚至特地辟立“亲属相为容隐”的条款,规定若家庭成员违法犯罪,除“谋逆”、“弑君”等罪之外,亲属为之隐匿无罪。另外,洪武朝的法令还禁止亲属之间的诉讼行办,否则最高将处以凌迟等刑法。
朱元璋控制臣民的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动用国家机器,直接实施暴力镇压。朱元璋的酷刑峻法不仅针对贪官污吏,也指向以其他方式威胁到朱明王朝统治的臣民。一般来说,朱元璋用暴力手段蛮横惩治的普通百姓犯罪,大抵包括那些不向国家纳赋服役的顽民、揭竿而起的群众起义以及以宗教名义进行反明活动的组织。
总之,朱元璋殚思竭虑制定各种法令,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富者富安,中者中安,下者下安”,并且能够传之久远的朱明王朝。关于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讲,朱元璋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