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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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行政复议(2)

1.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审查请求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才可以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申请,而不能单独就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2.可以进行复议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仅限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办理。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我国《行政复议法》除了明确规定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各类行政案件之外,还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受理的几类事项,具体有以下两类: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惩戒决定。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作出的录用、考核、奖励、辞退、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等决定。就性质而言,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人员对所属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本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提起内部申诉程序,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的通常情况下,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的。鉴于有些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关系密切,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行政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是一种居间行为,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为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由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调解、处理行为不是争议的最终裁决程序,主要起到了过滤纠纷和提高效率的作用,因而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行为的,只能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三行政复议主体与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享有行政复议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拥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政府就无此权力。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处理复议案件的机构,复议机构一般是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代表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与行政复议机关相比仍存在区别,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行使权力,它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8)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9)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11)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12)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具体行政案件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管辖是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活动发生的基础,也是其复议活动合法化的前提。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通常要考虑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参加复议等因素,科学地确定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有利于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有以下种类:

(一)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是基于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确定管辖的。我国行政机关是按照层级隶属设置,各级政府分别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来说,上一级政府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都有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1)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决定了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2)为了加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目前,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根据我国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实践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虽不是一级政府,却享有独立的财政经费和人事管理权,发挥和体现了一级人民政府的功能。所以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法律法规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使国务院摆脱繁杂的日常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更好地履行决策职责,维护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应有的权威与公信力。

(四)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派出机构诸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被授权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因为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法律、法规授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如卫生防疫站、学校等。

(五)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六)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获得救济的权利。

(七)转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转送管辖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当行政相对人不服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共同行政机关、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指定管辖是指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它们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八)复议与诉讼管辖的衔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项目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就不能启动。因此,《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相比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言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在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予以救济。行政主体不能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包含了两层意思:

(1)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有必要申请复议;(2)申请人主观上“认为”就可以行使复议申请权,但这种主观认识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上构成侵权。

3.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保护他人权益申请复议。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确认,还须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法律地位等同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不属于代理人;(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5)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对应,是指申请人认为实施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只有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才能成为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了行政争议,从而产生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

3.被申请人必须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