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企图独霸中国,《中美通商航海条约》签订
美国政府给予国民政府几十亿美元的军事、经济援助,帮助建立国民党一统天下的独裁统治,是为了美国能够全面控制国民党政府,最终实现独霸中国的目的。为实现美国独霸中国的企图,美国首先从军事方面人手,如:1946年4月29日,国民政府同美国政府签订了《中美关于美国驻华军事顾问团之协定》。协定共30条,主要内容是:美国驻华军事顾问团之宗旨在于协助蒋介石政府并向其提供建议,“发展现代化武装力量”,顾问团由美国现役军事人员组成,人数由美、蒋协商,最多不超过1000人;顾问团应由1名美国陆军或海军将官担任主席;顾问团之职权系在陆、海、空及后勤问题上向蒋介石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议与协助等等。通过这个协定,美国实际上渗透到蒋介石军队的指挥作战系统中,既帮助了蒋介石实现发动内战的目标,又控制、影响了中国军队的指挥调动之权。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并混淆是非,于1946年8月13日,在庐山发表《告全国同胞书》,文告说国内战乱的原因,是由于共产党“不顾信守”,“拥有其独立的武装,自立行政系统,自征人民赋税,自处于国家政令以外”,致使政协之成果均被弃置。称“中共不是一个遵循宪法的普通政党,而是有武力的政党,固要中共放弃武力”,实行统编共军为国军的方案。并宣布国民政府定期于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之后,美国为了加紧实现独霸中国的目的,马上给蒋介石输血打气。8月30日,美国政府同国民政府签订《中美剩余战时财产出售协定》。协定规定美国政府将价值9亿美元的各种车辆、航空用品、建筑设备、通讯设备、机械工具、工业机器、电气设备、医务设备、化学材料、小型船舰等战争物资,以1.75亿美元的低价出售给国民政府。9日,又签订《中美三十年船坞秘密协定》,美国海军取得进入中国领海、领水、使用中国港口码头设施、修理舰船的特权。10月8日,又签订《中美警宪联合勤务议定书》,美国取得了对中国内政治安的干涉特权。
对从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取得的单方面特权,美国还感到不满足。1946年下半年,美国提出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约稿,其范围之广,内容之详,为以往美国对外商约所未有”。但蒋介石为了取得美国的全面支持,“以便加强统治和扩大内战”,乃以秘密谈判形式,草率讨论交涉,迅速签订。
1946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订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中美商约》)。《中美商约》共有30条,主要内容为:(1)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可以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以及“不受干涉”地经营商业、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并可在华取得“适当之土地及房屋”。(2)美在中国活动之法人及团体,其所享受之待遇应该完全无异于中国活动之法人及团体。如:可以在中国取得动产、不动产权。同时在商品进出口、关税、内地税、销售、分配或使用等等方面,美国在华之法人、团体跟中国之法人、团体应同等对待。(3)中国将来如以采矿权利给予第三国时,亦应给予美国。(4)美国船舰包括军舰可以在中国“开放之经济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并可以无限制地停泊几处口岸,必要时,还可以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中国官民须对其取“友好之待遇及协助”。美国人及其“行李”可经“最便捷之途径”,自由通过中国的领土,中国对之“不得课以过境税,予以任何不必要之迟延或限制”。
第二天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通过。第三天由国防委员会批准通过。11月9日,中华民国立法院通过表决完成所谓“立法手续”。这种程序的批准速度在一般条约中少有,在重大条约中更为罕见。
《中美商约》名为“现代友好通商条约”,但实质上完全是打着平等友好招牌的不平等条约。这是一个商约,但却包括通商、关税、航运、贸易、制造、加工、设厂、金融、矿业、置购地、科学、教育、文化、宗教等各行各业的权益和活动,它反映的不仅是经济特权,还反映和包括了美国已取得或将取得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特权。这个条约貌似平等,实质上有极大的欺骗性。在中美巨大国力差距下,表面上的平等即有利于美国,中国怎么可能到美国去取得同等的平等权益?何况美国还通过各种国内法律对中国人加以限制。而在本约中有关维护中国民族权益的意见大多未被载人,完全证明了这是一个全面奴役、控制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所以,中共中央在1947年2月1日发表声明,不承认蒋政府一切卖国协定。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协定、谅解与今后未经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或未经征得本党和其他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各党派同意的一切同类外交谈判,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不担负任何义务。不仅中共是这种看法,其他民主党派和进步舆论都认为,这个条约将中国完全置于美国的掠夺之下,是彻头彻尾的卖国条约。
《中美商约》的签订表明蒋介石标榜的“大国外交”的实质仅在于维护个人和集团的独裁统治,暴露了卖身投靠帝国主义、以出卖国家主权来换取一己私利的可耻用心。《中美商约》的签订也表明抗日战争后期国民政府所取得的某些外交成就到这时又开始丧失,中华民国的所谓大国地位说穿了是依赖于美国为其全球战略利益服务而加以扶植起来的,并非真正依靠自身实力的增长而取得的。而国民政府头上“大国”的光环也由于使中国再次沦为美国的独霸势力范围,再次跃人半殖民地的深渊而脱落,并使国民政府在世界各国政府中的地位下降。中国人民更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政府由于其独裁、反共、反民主、反进步、镇压人民的特性,是不可能争得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地位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和联合国以及苏、日、法等国的关系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中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和安全理事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但南京国民政府在这一重要国际组织中一向附和美国的论调。在世界性政治事务中,国民政府唱起反苏和反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的调子,因而引起苏联的强烈不满。而英、法两国对蒋介石的所做所为一向极为轻视,也在各个重要问题上排斥国民政府。所以苏、英、法三国在欧洲事务上坚决拒绝国民政府参与,尽管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盟国,并且曾对德、意宣战。而在远东事务中,英、法两国也从轻视立场出发,对蒋介石及国民政府在其中的参与加以排斥,使国民政府在安理会和联合国中地位很是难堪。
这几年间,国民政府在联合国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安理会否决权和朝鲜问题上。关于安理会的否决权从联合国一成立就在美、英、苏之间激烈争论。美、英因当时能操纵联合国表决机器·就主张对否决权加以限制,以压制苏联,苏联对限制否决权当然予以反对。夹在中间的中国国民政府当然希望用在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地位和拥有的否决权来支撑它的“大国地位”,但不敢得罪美、英,所以在联合国二届联大上谈什么中国认为否决权“与其说是一种特权,毋宁说是一种特殊义务”。中国从未使用过一次否决权,也反对否决权的滥用。“我们觉得除非遇有特殊重要问题,一个会员国不应该利用一张反对票使安全理事会的工作陷入瘫痪状态”。但是即使取消否决权,“联合国所遭遇的一个基本威胁还是继续存在的”,“中国郑重宣告,保卫世界和平的联合国不应该失败,我们也决不能让他失败”。这些空泛的讲话遭到各国冷遇,没有什么国家认真看待国民政府的作用。因为它既没有真正的国际大国地位,其国内统治也很快就要被推翻了。
另外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国民政府参与了所谓“朝鲜独立问题”。在抗战期间,蒋介石等就拼凑了一个由反共分子李承晚、金九为首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并长期在中国活动。蒋介石多次向美国举荐这个“临时政府”,并想把它推上国际舞台活动。但美国对这个临时政府不感兴趣,李承晚在美活动多年,没有什么结果。冷战开始后,美、苏在远东处于对峙局面。国民政府向美国建议,把金九等人送回朝鲜南方活动,鼓动美国赞助李承晚、金九等组织反共“独立”政府,对抗朝鲜北部的人民政权,并企图吞并北朝鲜。国民政府代表提出,要把朝鲜独立问题提到联合国大会讨论,声称:“我国力主早日促成韩国之统一,以解除朝鲜人民之痛苦,且为实践盟国共同之标准。”为配合美国的反苏冷战政策,更是配合美国要把李承晚拉到联合国大会向苏联挑衅,声称“提出联合国大会讨论,我国亦表赞同”。但国民政府并不是真正主张公平合理地解决朝鲜问题,而是配合美国在远东的冷战政策,扶植一个亲美反共政权。1948年5月10日,在美国的扶植下,李承晚等出演了一场由联合国主持监督的所谓“公民选举”,并在8月13日成立“大韩民国政府”,使朝鲜分裂为南北对立的两个政权。而国民政府立即宣布承认并交换大使,公然参与分裂朝鲜的外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