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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安置点防疫工作要求

(一)防疫工作要求

各安置点组建由村、社区主任为组长,其他有关村、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镇/村医生为成员的防病工作组,领导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应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不留隐患。工作任务有:

1.疾病监测

卫生所医生在诊疗或巡诊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立即电话报告镇卫生院;对符合症状监测标准的病人及时做好登记,每日下午16时前电话报告镇卫生院;社区干部或居民发现疑似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病人,要立即通知卫生所医生前往调查核实。

2.饮食卫生

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工作,在安置点中提倡不喝生水,不加工、出售及食用凉拌菜,不举办群宴;安排专人管理供水设施,教育群众保护好水源。任何人发现饮用水受到污染、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及时报告卫生所医生。

3.环境卫生

开展环境消杀和保洁工作,每周对厕所、垃圾点和排水沟等重点部位喷洒药物灭蚊灭蝇至少2次,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发现积水及时清除。发动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倒污水。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投放鼠药。

4.健康教育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在安置点设置宣传栏,发放和宣讲宣传资料,倡导吃熟食、喝开水、勤洗手,有病及时就医等卫生防病常识,做到人人知晓,家家照办。发现村民不讲卫生的行为习惯,要及时进行劝导和纠正。

5.计划免疫

卫生所要针对安置点及散居村民中的预防接种适龄儿童,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配合镇卫生院做好免疫规划的宣传发动工作,通知家长及时带孩子到指定地点接种疫苗,发现接种异常反应及时报告镇卫生院。

6.爱国卫生运动

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号召群众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整治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切实改善环境卫生状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到户,每个家庭、个人都应参加除四害(鼠、蚊、蝇、蟑螂)活动,消除其孳生场所。

(二)安置点食堂卫生要求

(1)安置点食堂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严禁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如留长指甲、吸烟、面对食品打喷嚏等。

(2)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向供货方索取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供货凭证。食品贮存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及杂物。定期清扫,保持整洁,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3)坚持不购、不售、不加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物。

(4)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须洗净。

(5)临时安置点食堂加工场所应及时处理垃圾,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每天必须大扫除一次。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等工具、容器须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定期维护;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

(7)食品要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已经消毒过的容器或餐具内,两小时内必须食用,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不得加工食用凉拌菜和卤菜。

(8)餐炊具每餐用后应洗净,做到一洗、二刷、三冲洗、四消毒,并放入保洁柜。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9)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执法大队报告,并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