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它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
——〔意〕阿圭那
就支配的力量而言,君主无疑是受法律的约束的。君主的意志只有在受到合理的限制时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意〕阿圭那
合法的权力,它按定义来说就是以法律为根据的权力。
——〔意〕阿圭那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意〕阿圭那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人们享受和平等的、有德性的生活所必须的。
——〔意〕阿圭那
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
——〔意〕阿圭那
我相信个人应当根据他的良心行事,即使这种行动势必触犯国家的法律。我相信他应当这样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他会被当局判罪,他也应当如此。
——〔德〕爱因斯坦
人人有责任不让愚昧无知的人去伤害任何人,还要尽他们的力量去约束邪恶,尽力改正别人的邪恶。
——〔古罗马〕奥古斯丁
依靠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
——〔古希腊〕柏拉图
贫与富,善与幸福,……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并在彼此友好关系中最高度地结合在一起。
——〔古希腊〕柏拉图
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是因为他犯过的错误,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
——〔古希腊〕柏拉图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野蛮的兽类一样。
——〔古希腊〕柏拉图
所有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是在于增加全民的幸福。因而,它首先应尽可能排除任何起到破坏幸福的事情,换句话说,排除伤害。
——〔英〕边沁
获得快乐的期望或免受痛苦的期望构成动机或诱惑,获得快乐或避免痛苦构成犯罪的利益。要惩罚罪犯吗?只有那一种能够制造一种或多种痛苦的惩罚才能生效。
——〔英〕边沁
法律不会成为任何人的敌人,也不会成为任何人的对头。……法律本身是决不会错的,而只是某些恶毒的法律的解释者滥用和败坏了法律。
——〔英〕边沁
在一个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英〕边沁
峻法严刑,非帝王之隆业;有罚无恕,非怀远之弘规。
——〔西晋〕陈寿
法治须有相当的固定性,然后全社会方知有所适从;否则朝令暮改,乃是犯了最大毛病而极端减弱法律本身的威信。
——〔中〕费孝通
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
——〔中〕费孝通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
——〔中〕费孝通
报复犹如蔓草,是野性的产物。人性自然地趋向于它,法律和文明却应当剪除它。
——〔英〕弗兰西斯·培根
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罪行。
——〔法〕傅立叶
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德〕歌德
如果一个人着手去研究所有的法律,他就没有剩余的时间去触犯法律。
——〔德〕歌德
一切邪恶,全靠法治加以禁锢,如果撤除了栅栏,那就无法遏阻。
——〔德〕歌德
惩罚在任何时候,不论永久或者临时,都不可能成为任何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英〕葛德文
惩罚的正义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则上的:一切人都有责任采取能够想到的各种手段来防止有害于社会安宁的罪恶,但必须首先根据经验或推理。一切比较温和的办法肯定都不足以应付这种紧急事态。
——〔英〕葛德文
任何行政当局可以推行的唯一公正的法令也必须是最符合于公众利益的。因此,公正的政治法令不过是从道德规范中精选出来的一部分。
——〔英〕葛德文
在一切地方,立法的对象都是同一的,那就是人。
人类的相似之处比相异之处要多得多。
——〔英〕葛德文
法律要求包括:权利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力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力就是权威。
——〔荷兰〕格劳修斯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荷兰〕格劳修斯
罪恶要靠抛弃他们犯罪的“乐趣”,并加上增添的痛苦去治疗。
——〔荷兰〕格劳修斯
对于不可救药的人的处置是比较好办的,处死比让他活着更减少一些罪恶,因为他们活着肯定变成更坏的人。
——〔荷兰〕格劳修斯
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
——〔荷兰〕格劳修斯
罪犯的痛苦是受害人痛苦的一种补偿。
——〔荷兰〕格劳修斯
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
——〔荷兰〕格劳修斯
下令于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也。
——〔春秋〕管仲
一条法律顾名思义包括最高权力。法律是一种规定的对象所必须遵守的条例,这是一切政治联合所产生的结果。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优点的必然现象。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不受惩罚的希望,是叛乱的强大诱因;对惩罚的恐惧,同样是叛乱的强大阻碍。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不仅在必须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它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的。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良心或内心制裁,是防止作恶的第一道防线;情义、礼教或社会制裁,是防止作恶的第二道防线;刑罚或法律的制裁,是防止作恶的第三道防线。
——〔中〕贺麟
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
——〔德〕黑格尔
一个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所以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
——〔德〕黑格尔
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德〕黑格尔
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
——〔德〕黑格尔
真正的不法是,在犯罪中不论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
——〔德〕黑格尔
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德〕黑格尔
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德〕黑格尔
立法纷乱的主要根源在于,合乎理性的东西即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逐渐渗入到原始的、含有不法因素的、从而是单纯历史性的制度中去。
——〔德〕黑格尔
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
——〔德〕黑格尔
法律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法律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它们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
——〔德〕黑格尔
真正的法典是从思维上来把握,并表达法律的各种原则的普遍性和它们的规定性的。
——〔德〕黑格尔
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
——〔德〕黑格尔
只有在自在的存在和设定的存在的这种同一中,法律的东西才作为法而具有拘束力。
——〔德〕黑格尔
家庭成员成为独立的法律上之人格这一原则,使在家庭范围内部出现了一种任性以及在自然继承人中间的差别。
——〔德〕黑格尔
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
——〔德〕黑格尔
用复仇的形式来对付犯罪的那种法,只是自在的法,它是不合乎法的形式的,即它的实存是不合乎正义的。
——〔德〕黑格尔
法律要成为法律,而不成为简单的戒律,它的内容就应该是明确的。
——〔德〕黑格尔
法律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在于法律是无偏私的,犯了什么法,就该得什么罪。坏处也在于此。法律是死板板的条文,不通人情世故,不知道一样的罪名却有几等几样的居心。
——〔中〕胡适
对于一个人来说,悔悟是所有行动中最神圣的。所以我说,最致命的罪过就是那种目空一切的无罪意识,这就是死亡。
——〔英〕卡莱尔
一般的法律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外在的行动,而严格的法律——它与伦理的观念没有任何牵连——只考虑外在行为动机,而不考虑别的行为动机。
——〔德〕康德
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公正的,那就是:根据普遍法则,这个行为和每一个人以及和所有人的意志自由在行动上可以同时并存。
——〔德〕康德
惩罚的方式和尺度是什么?公共的正义可以把它作为原则和标准,这就是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天秤上的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换句话说,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他自己作恶。
——〔德〕康德
要使任何外在的东西成为某人自己的,只有在共同立法权力规定之下的法律的或文明的社会状态中才有可能。
——〔德〕康德
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根据法律全体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
——〔德〕康德
法律是如此神圣和不可违反,它自身就表明必须来自最高的、无可非议的立法者,而不考虑别的行为动机。
——〔德〕康德
人民和各民族,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互相影响,需要有一个法律的机构组织,这样他们才可以分享到什么是公正。
——〔德〕康德
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
——〔德〕康德
事实上,法律为个人所创立。无疑地,创立法律者本人,即隶属于法律之下。并且,只在他们的行为,遵守着规定立法职务的规范时,他们才是国家的机构。
——〔美〕凯尔森
行为是制裁的条件,制裁是行为的后果。
——〔美〕凯尔森
法的最后源泉是存在于一种社会存在的共同的自觉意识之中。为了促使法在外部实现,需要通过一种社会表现而取得具体化的法律规则,对某种东西,说来是法的这种共同的信念……这种表现多半是由国家来进行的,而国家的主要作用,也就是在法律上表现人民的法律的自觉意识。
——〔法〕莱翁·狄骥
创造这些规则的不是权力,权力永远创造不出法来。
——〔法〕莱翁·狄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