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现代血液净化护理学
16700800000057

第57章 血液净化中心院内感染管理与监测(1)

在血液净化中心的医疗活动过程中,院内感染管理与监测对保证每位透析患者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因此,血液净化中心的医护人员对所有院内感染管理制度和各项监测方法的掌握与严格实施,是保证血液净化中心监护质量的关键。

(第一节)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

(1)从事血液透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透析治疗室和透析准备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空气培养细菌数应为)4cfu/培养皿(5m))。

(3)为防止交叉感染,透析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每次透析结束,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床旁桌等)及地面进行擦洗消毒。

(4)物品表面细菌数<10cfu/cm2。明显被污染的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

(5)血液净化中心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6)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衣帽整齐,下班就餐、开会时应脱去工作服。

(7)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8)每班透析结束后,透析机表面、床边桌用浸泡500mg/L含氯消毒液的抹布擦拭,抹布要专用并用后消毒。明显被血液或液体污染的物体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

(9)透析患者及家属进入血液净化中心内应换鞋或穿鞋套,普通透析患者与经血源感染的透析患者应分区进行透析治疗,每次透析结束应换下被服,沾有污物随时更换,放于指定处,不随地乱丢。限制家属在透析治疗室随意进出血液净化中心。

(10)有易感染手术透析患者,安置单独病房,专人看管。

(11)透析前透析患者应查肝炎全项及艾滋病毒,无阳性者透析,若肝炎阳性,HIV阴性,急需透析的危重透析患者给予做CRRT,HIV阳性者通知传染病院转院。新入血液透析患者开始3个月为预防感染窗口期,在隔离间透析,3个月后复查乙型肝炎全项、艾滋病、梅毒抗体,阴性者转入大血透间继续透析,艾滋病、梅毒抗体阳性透析患者转传染病院,并进行院感上报。乙型和丙型肝炎透析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并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护理人员相对固定。

(12)对长期透析的患者应该至少每6个月检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1次;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

(13)对于血液透析患者存在不能解释肝转氨酶异常升高时应进行HBV一DNA和HCV一RNA定量检查。

(14)如有透析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出现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阳性,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标志物检测。

(15)对于怀疑可能感染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透析患者,如病毒检测阴性,其后1一3个月应重复检测病毒标志物。

(16)严格医疗物品管理,每天检查无菌物品是否过期,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17)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4h内使用,否则要重新预冲。

(18)严格血液净化中心医疗废物的管理。

(19)执行重复使用透析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用。最好采用全自动透析器复用机进行透析器的冲洗及消毒处理,并按照复用规范进行管理。

(20)血液净化中心的工作人员每年组织体检,重点检测经血源感染的各项指标。必要时注射预防疫苗。

(21)告知透析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带来血源性传染性疾病,要求透析患者遵守血液净化中心有关传染病控制的相关规定,如消毒隔离、定期监测等,并签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透析器复用透析患者应同时签署透析器复用知情同意书。

(22)建立透析患者档案,在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对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透析患者做明确标识。

(23)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每月对血液净化中心内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透析液、反渗水采样,对血液净化中心的消毒隔离情况进行监测。血液净化中心应保留监测结果,并对异常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并上报整改结果。

(邢英华丁伟芳)

(第二节)血液净化中心传染性患者血液透析的管理

血源性传播疾病是透析患者中最常见的传染性疾病之一,它是指通过血液、体液传播的疾病。在血液透析患者中最常见的血液传播疾病是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也可见梅毒透析患者或艾滋病透析患者。因此,严格的消毒隔离管理,是防止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关键环节。

(1)建立经血源性感染透析患者预检分诊,有专人负责预检分诊工作。

(2)医务人员接触透析患者时应实施标准防护。

(3)严格透析患者的感染档案管理,每6个月监测透析患者输血前全项指标,HEUAg(表面抗原)、Anti一HBs(表面抗体)、HBeA/(E抗原)、Anti一HBe(E抗体)、Anti一HBc(核心抗体)、Anti一HCV(丙型肝炎抗体)、Anti一HIV(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TP(梅毒螺旋体抗体)]1次。按规定如实保存原始资料,及时上报有关传染病信息。

1)分区治疗肝炎标志物为阳性的透析患者。

2)首次急诊透析的透析患者以及其他类型的血液传播性疾病应使用一次性透析器。

3)一人一管路一透析器,所有医疗用物均一次性,专人专用,一次性用物包括透析器及管路用后焚烧,止血带及血压袖带用后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听诊器专用。

4)护士专人操作,操作时戴双层手套,接触透析患者血液用物均用后焚烧,护士操作完乙型肝炎透析患者不可接触其他透析患者。

5)护士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消毒双手、双臂,操作时穿隔离衣,手套疑有污染,立即更换。

6)透析结束,护士用含氯消毒液抹布擦拭机器。

7)艾滋病阳性透析患者转传染病院。

(李芳芳)

(第三节)院内感染监测及报告

一、血液净化中心物体表面和空气监测

每月对血液净化中心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的手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建立登记表。物品和环境表面采样及检查方法如下。

1.采样时间在消毒后立即采样。

2.采样方法用5cmx5cm标准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采样面积100m2,连续采样4个,用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均匀涂擦各5次,并随之转动采样棉拭子,剪去操作者手部接触部位后,将棉拭子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试管内,立即送检。门把手等不规则物体表面用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3.检测方法

(1)细菌总数检测。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S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ml待检样品接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0一45C营养琼脂15一20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1)C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2)致病菌检测。按国家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4一205页3.H.15原则执行。

4.结果判定

(1)细菌总数(cfu/m3)。

(2)致病菌检测。I类、n类、m类、w类、v类区域均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不得检出沙门菌。

(1)样本量及处理。见国家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197一198页3.17.5.2。

(2)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1)采样时间。在消毒处理后,操作前进行采样。(2)采样方法。平板暴露法,将普通营养琼脂平板放在室内各采样点处,采样高度为距离地面0.8一1.5m,采样时将平板盖打开,扣放于平板旁,暴露5m),盖好立即送检。(3)布点方法。室内面积)30m2,设内、中、外对角线3点,内、外布点部位距离墙壁1m处;室内面积>30m2,设4角及中央5点,4角的布点部位距离墙壁1m处。(4)检测方法。将送检的平板置(36±1)j保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5)结果判定。细菌总数(cfu/m3)标准见表14一1;致病菌检测,I类、n类、m类区域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为消毒合格。

(3)注意事项。采样前,关好门、窗,在无人走动的情况下,静止10m)后进行采样。采样时平板暴露时间为5m)。

二、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

(1)对于第1次开始透析的新入透析患者或由其他中心转入的透析患者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V抗原阳性的透析患者应进一步行HBV一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透析患者,应进一步行HCV一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透析患者检查结果。

(2)对长期透析的患者应每6个月检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1次;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

(3)对于血液透析患者存在不能解释肝转氨酶异常升高应进行HBV一DNA和HCV一RNA定量检查。

(4)如有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出现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阳性,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标志物检测。

(5)对于暴露于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怀疑可能感染的透析患者,如病毒检测阴性,在1一3个月或以后重复检测病毒标志物。

三、医务人员感染监测

(1)工作人员应掌握和遵循血液净化中心感染控制制度和规范。

(2)对血液净化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标志物监测。对于乙型肝炎阴性的工作人员建议注射乙型肝炎疫苗。工作人员定期查体,操作时须注意消毒隔离,加强个人防护,如工作人员不慎针刺伤后紧急处理办法:一是轻轻挤压伤口,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水冲洗(黏膜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然后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二是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被HBV或HCV阳性透析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建议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于其后1一3个月再检查,仍为阴性可给予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3)手和皮肤黏膜采样及检查方法如下。

1)采样时间:在消毒后立即采样。

2)采样方法:(1)手。被检人五指并拢,用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在双手指屈面从指根到指端往返涂擦2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30cm2),并随之转动采样棉拭子,剪去操作者手部接触部位后,将棉拭子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试管内,立即送检。(2)皮肤黏膜。用5Cmx5Cm标准灭菌规格板,放在备检皮肤处,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均匀涂擦各5次,并随之转动采样棉拭子,剪去操作者手部接触部位后,将棉拭子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试管内,立即送检。不规则黏膜皮肤处可用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4)检测方法。

1)细菌总数检测: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S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ml待检样品接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0一45C营养琼脂15一20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1)C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2)致病菌检测:按国家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4一205页3.H.15原则执行。

(5)结果判定。

1)细菌总数(rfu/m3):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

2)致病菌检测:I、n类区域工作人员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为消毒合格,m、0类区域工作人员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为消毒合格。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未检出沙门菌、大肠埃希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消毒合格。

(6)注意事项。皮肤黏膜采样处,若表面不足5Cmx5Cm可用相应面积规格板采样。

四、透析用水的水质监测

(1)细菌培养应每月1次,要求细菌数<100cfu/ml。透析机每台每年至少检测1次。

(2)内毒素检测至少每3个月1次。内毒素<1一/ml;采样部位在水处理装置的输出端。

(3)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1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参考2008年美国AAMI标准,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传染病的报告

血液净化中心发现新发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其他传染病应按照国家有关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相关部门。

(丁伟芳)

(第四节)院内感染控制指标及措施

一、透析用水和透析液质量标准及相应管理要求

1.透析用水透析用水应符合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血液净化中心管理分会制订的我国血液透析用水的水质标准,每年至少测定1次,每天检查反渗水电导度(允许范围<15s/cm2),每周至少测定游离氯1次,每月进行细菌培养1次。以上检查化验结果应注意登记并保留原始记录。新安装的水处理系统或怀疑水处理系统有问题时应提高检测频度;如果确定水处理设备存在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应停止使用。

每月应对透析用水及透析液进行细菌培养。透析废水应排入医疗污水系统。废弃的一次性物品应进行登记、毁形及统一焚烧处理,具体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2.透析液透析液必须由浓缩液加反渗水配制。透析液和透析粉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布的类医疗器械要求(透析液和透析粉,编号6845一07)。透析液的溶质浓度测定和细菌培养每月至少进行1次,并登记且保留原始记录。

二、血液净化中1心的消毒隔离

1.血液净化中心应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间、治疗室和水处理室等,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2012年颁布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一2012)中规定的对m类环境的要求。清洁区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消毒方法参见国家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清洁区的地面、台面和物体表面应当每日下班后湿式打扫一遍;每月进行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培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污染区也需要每日湿式打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