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对性虐待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在受佛教和儒家思想影响的东方社会,人们习惯于控制性冲动和性行为,性虐待发生率低于性开放的西方社会。在低社会经济阶层,如贫困、拥挤的社区和偏僻的乡村性虐待发生率偏高。Finklhar(1980)报道在偏僻的农场,性虐待发生率比城市高5倍,受虐待女孩中的2/3来自经济状况较低的家庭。
2.家庭因素刻板专制的家庭结构、父母婚姻关系差、家庭成员角色紊乱、与社会隔离等是引起性虐待发生的家庭因素。施虐的父母本身在儿童期可能有遭受性虐待和躯体虐待的经历,他们在性发育上不成熟,婚姻不和睦,家庭关系不稳定。较多的研究发现施虐的父亲有较高的成就,经济状况较好,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而社交上则表现为退缩,难于发展家庭以外的社会关系。相反,施虐父亲的配偶则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处于被支配地位,依赖丈夫,对性不敏感或表现幼稚,惧怕婚姻破裂,拒绝承认丈夫对女儿性虐待的事实。施虐的母亲本身情绪障碍发生率较高,表现为社交孤独和情感剥夺,离异而单独与儿童生活。
3.儿童个体因素受性虐待的儿童可能有躯体发育的延迟,认知能力受损,智力偏低。受虐女孩可能与母亲关系疏远,或者对母亲不满意,在经济、物质供给、生活照顾及感情上倾向于父亲。
(二)临床表现
受虐对象一般女孩多于男孩。受害高峰年龄在女孩为10—14岁,男孩为10—12岁。施虐者可能为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兄长、其他亲属、家庭的朋友或陌生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比儿童年龄大的少年。施虐的方式有性暴露、性抚弄和性行为,后者也包括口交和鸡奸等形式。女孩多为受家庭内成员的虐待,发生年龄偏大,虐待方式多为性抚弄和性交。男孩多为受家庭外人员、陌生人或其他青少年虐待,发生年龄偏小,虐待形式多为鸡奸,较多的使用暴力和伴有躯体虐待。男孩一般不主动承认受虐待事实,往往只有当虐待程度严重时才被发现。
性虐待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女孩妊娠,并发躯体损伤,以及心理创伤和行为变化。创伤后应激性障碍是性虐待后最严重的一种急性心理障碍,表现为恐惧、焦虑、惊跳反应、创伤经历的重演和回忆、睡眠紊乱、情绪抑郁和愤怒,一般发生于强奸、暴力性虐待和受陌生人虐待之后。Mcleer等(1992)发现43.9%的儿童遭受性虐待后发生创伤后应激性障碍。Kauman等报道遭受强奸后,男孩20%出现创伤后应激性障碍,女孩出现该障碍的发生率则达到50%。受虐待后的另一种急性心理反应是歇斯底里发作,表现为各种癔病性转换症状。
在受虐待后,有的儿童可能并不出现伤害,受到影响者大约2/3在12—18个月后恢复正常。一些儿童则出现慢性或长期的影响,性虐待后的慢性心理变化包括自尊心降低,对人不信任和敌意,情绪抑郁和各种神经症表现,对成年男性有恐惧感,社交退缩,回避朋友,难于与同性或异性同伴建立良好关系。在性心理发展和性行为方面有许多不良后果,如少年期经常手淫、卖淫和过早发生性行为。成年后性自尊降低,有各种形式的性功能紊乱,出现同性恋行为,一些人发展为性犯罪,成为性施虐者。儿童受虐待后发生攻击性行为和物质依赖的几率比正常人高,一些儿童逐渐发展为人格障碍。在受虐待后,男女儿童的反应不同,男孩较少出现心理创伤,一旦出现心理创伤则反应严重。男性受虐待后较多的出现物质滥用和反社会行为,而女性则较多的表现为焦虑和抑郁等情绪的异常。
(三)诊断
儿童受性虐待后一般倾向于隐瞒,尤其是发生于家庭内者,只有出现妊娠、躯体损伤或精神异常时才能被发现,因而较难诊断。有下列情况要考虑性虐待的可能:(1)有阴道出血、反复尿路感染、直肠炎、阴道炎、性病、直肠或阴道异物者有强迫性手淫、过早性行为和卖淫的少年儿童因创伤后应激性障碍或其他应激性症状而急诊的少年儿童。对于这些可疑病例,在经过详细的病史收集、体格检查和精神状况检查获得可靠证据后,即可确立诊断,必要时可采用一些心理投射测验,了解儿童对性行为的看法和性心理变化以协助诊断。
(四)治疗和干预
在治疗前要对受虐儿童及家庭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治疗目标,治疗进程中对治疗效果进行周期性的评估。
对于发生于家庭以外的性虐待的治疗应根据父母和家庭成员的态度及儿童的反应决定。轻者不必治疗,重度者主要是对儿童进行支持性心理治疗,其中关键问题是获得家庭成员的支持和理解。因此应对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治疗,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儿童受虐待现象,学会怎样与受虐儿童建立保护性和支持性的关系,帮助处理儿童受性虐待后出现的各种情绪问题,使他们能很快地从精神创伤中恢复过来。在治疗过程中不要否认和回避受虐待经历,要勇于面对。接受施虐者的道歉,建立正常的生活方式,远离性虐待行为。
对于发生在家庭内的性虐待,要采取如下综合性的治疗措施进行干预。
1.治疗儿童在性虐待发生以后,要根据受虐待儿童对事件的反应程度和症状的严重性进行治疗。治疗目标包括帮助儿童发展和提高自我保护技能;与非施虐父母或照顾者建立保护性关系;学会控制各种行为问题;处理受虐待后发生的情绪反应以及面临的各种压力;消除自身的内疚感,建立正性的自我评价。治疗方法包括支持性心理治疗和游戏治疗等个别治疗,也可以采用小组集体治疗方式。在性虐待发生后最好让儿童短暂性离开家里,或者让施虐的父亲离开家里,而病人留在家中与非施虐的照顾者生活在一起,直至家庭已建立一种保护性模式来预防性虐待行为的再发生为止。
在艾滋病的高发地区受虐儿童将面临感染HIV的风险。Ellis等2005年报道在南非马拉对儿童性虐待后进行HIV接触后预防的研究表明,对受虐儿童进行预防获得性HIV感染不容忽视。我们国家的HIV感染近年上升,对受虐儿童进行预防获得性HIV感染的问题应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家庭治疗以家庭为治疗对象,治疗的目的是打破有利于虐待出现的家庭关系,改善家庭功能,防止虐待再次发生。治疗对象可以是个别家庭成员、少数成员,也可以是全体家庭成员。在治疗前必须明确是对家庭的部分成员进行干预还是将家庭全部成员重新整合进行治疗。因为从临床调查分析,只有小部分家庭适合将全部家庭成员重新整合进行治疗。Bentovim等1988年对120例在医院接受治疗的2—6岁受虐儿童进行调查,发现仅仅14%的受虐儿童与双亲同住,38%的受虐儿童与单亲生活,28%寄养在亲属家或收留照顾中心。对部分施虐的父亲,配合法律的威慑力量更有助于防止再犯。家庭内性虐待治疗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施虐的母亲或非施虐的父亲对性虐待的认识、发现后采取措施的积极性以及对治疗的配合程度。
对于长期寄养在亲属家或收留照顾中心的受虐儿童,在针对儿童进行个别治疗的同时,还要针对寄养父母进行以支持性治疗和提供咨询指导为主的干预计划,比如让寄养父母了解儿童性虐待的后果和预后,可能出现的长期和短期的行为问题,以便寄养父母更好地理解受虐儿童的攻击行为和不恰当的性行为。同时还需要对寄养父母进行受虐儿童行为管理技能培训,以利寄养父母帮助受虐儿童消除攻击行为和不恰当的性行为,保持与年龄相适应的行为。另外,要帮助家庭设法为受虐儿童提供保护和支持性的生活环境,让受虐儿童感受到虐待行为不会再发生。
3.社会干预干预措施与躯体虐待类似。在学校,要开展一些防止性虐待发生的宣传教育,帮助儿童认识性虐待现象,能够回避有可能产生性虐待的环境,受虐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家庭其他成员报告,以便得到及时帮助,防止性虐待的重复发生。
(万国斌卢建平)
(第二节)青少年相关的饮酒问题
乙醇是一种“麻醉剂”,一次大量服用或长期无节制饮用都可以引起中毒,急性中毒是可逆性改变,但是长期反复过度饮酒就可以产生慢性酒中毒。慢性酒中毒造成的损害涉及多种器官并影响全身,有的危及生命。青少年由于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年龄段,有各种的原因更容易受到酒精的损害;同时因为青少年处于成长的一个重要而脆弱的阶段,酒精的损害相对于成年人,后果就更显得严重。本节对于酒精相关的概念,在接下来的解释中,将主要采取ICD一10的定义。
一、流行病学
Edwards1973年在美国调查的15岁以上慢性酒中毒为11%。Solucou1982年报道其精神科急诊中35%为酒中毒,门诊中10%为酒中毒。我国1982年全国十二地区流行病学调查酒中毒为0.16%。山东省1984年调查的15岁以上酒成瘾、酒依赖在城市和农村分别为0.031%和0.037%。1986年重庆市精神病院和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分别在四川重庆城区和湖北襄阳城乡居民中进行酒依赖调查,发现重庆市区3700名15岁以上人口中酒依赖患病率为4.55%,襄阳城区2571名15岁以上人群中患病率为6.61%。农村2397名人群中患病率为0.038%,后两个城区患病率已经接近城区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为全国十二个城区协作调查酒依赖患病率调查报告的30倍。郝伟、杨德森等1998年的国内六地区饮酒情况及相关问题调查显示酒依赖的男性、女性和总的时点患病率分别为6.632%、0.104%和3.428%;急性酒中毒的半年患病率分别为5.162%、0.017%和2.637%。
与1982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翁正、张敬悬等1998年发表的山东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1984年与1994年)显示,15岁以上人群中酒依赖的患病率为0.13%。我国近15年来的多次全国性或区域性酒依赖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虽然采用的方法、诊断标准不尽一致,但总的趋势是与饮酒有关的精神障碍逐年增加。另一份国内流行病学调查是云南思茅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调查框架人口200万,包括2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调查人口的56.5%,调查对象为14岁以上男性和女性,结果酒依赖患病率为3.5%,全部为男性,值得注意的是筛出阳性率最高的是14—19岁的年龄组,占52.1%,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阳性检出率明显高于文化水平较高者,其中小学46.3%,中学28.1%,大学22.7%。酒依赖的患病率在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群中未见明显差异。云南瑞丽对4所中学初中二年级以上学生1916名的问卷(医师填写),调查结果3Q%(575人)曾经至少醉酒1次,开始饮酒年龄未满12.54岁,其中21人(3.65%)平均每日饮酒量达乙醇75g以上(已达到重度饮酒标准),这21名学生占总调查数的1.10%。郝伟、杨德森等1998年的国内六地区饮酒情况及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20岁以下的酒依赖患病率为0.21%;伍志刚、苏中华、郝伟等2004年发表的中国五地区酒依赖者社会人口学特征及相关因素分析结果为15—20岁的酒依赖患病率为0.18%。随着成人酒消费的增长,逐渐出现了妇女和青少年饮酒增多的倾向,已令人注目。目前发现,最严重的饮酒者,是十几岁到二十几岁的男性。瑞士和瑞典青少年饮酒增长了3倍,德国儿童青少年的饮酒人数也在急剧上升,美国14%的高中生每年饮酒52次,平均每周末饮酒1次。在妇女饮酒方面,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资料显示,100年前男女滥用酒比例为10=1,而现在为5:1,在美国慢性酒中毒妇女约占20%。妇女饮酒问题发生的危险性较男性高,因为酒中毒不仅对妇女本身带来影响,而且对其后代身心健康也会带来危害。由于酗酒不仅对人类健康有极大危害,而且对家庭、社会、子孙后代都带来后患,为此1979年第32届WHO大会提出“酒有关问题”或酒问题)这一概念,并在WHO32、40号决议中再次强调“酒消费有关问题是社会各界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人类健康、幸福和生命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发病机制
酒具有极高能量,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可由小肠和胃壁吸收,吸收后各组织脏器分布不等,如果血中浓度为100%,则脑中浓度为175%,脑脊髓为150%,肝为148%。酒中毒时神经系统的损害是严重和广泛的,大脑病理解剖变化可见炎症、变性、脑萎缩和脑基底神经节中央灰质出血,神经细胞脂肪增生,脂褐质增加,周围神经亦可产生广泛变性。心脏、肾脏、胃等脏器也可严重病变,引起心肌炎、肝硬化、胃出血,增加肝、咽、喉、食管和口腔等部位癌症的发生率。
中毒的直接作用是乙醇引起的,同时也涉及环境、社会文化等间接因素的作用。饮酒行为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不同的文化传统有不同的态度和方式,并且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有关。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东南亚地区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前,这些地区酒瘾问题还较少,到60年代经济好转以后,已经有4.5%的人群存在酒问题。
精神功能损害程度与血中乙醇浓度密切相关,血中乙醇浓度到达0.5mg/L,即可出现言语增多;达1—2mg/L出现言语含糊,步行困难;达500—800mg/L时抑制过程加深;达3000mg/L以上则出现意识障碍,甚至死亡。
酒中毒的发生还与家族史有关,根据Selzer等1977年的报道,酒中毒者其父亲同样有酒中毒的占50%,母亲占6%,兄弟占30%,姐妹占3%,可见家族对酒中毒有相当明显的影响。
Kaig1960年首次报道对双生子的酒中毒研究,发现174对男性双生子饮酒方式及酒中毒症状的临床表现存在一致性,并发现随着乙醇滥用水平的提高,同卵双生同病率为71.4%,双卵双生同病率为32.3%。Hrubec和Omenn1981年报道15924对白人男性双生子,酒中毒率为29.6%,双生子同病率中单卵双生子为26.3%,双卵双生子为11.9%;酒中毒精神病发生率单卵双生为21.1%,双卵双生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