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取消农民工的退保政策,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可转移和能接续问题,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建立灵活的缴费方式。对农民工的缴费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为了鼓励农民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金,可以对按时缴费的农民工进行一定的奖励。政府应当对吸收农民工较大的企业,可以在政策上适当的调整,允许这些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期限上放宽。对于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可以根据不同农民工的不同特点加以区别对待。可以分别设置5年、10年、15年、20年等期限,打消农民工因为缴费年限长而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顾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符合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考虑的农民工的特点,才具有可行性,才会被广大的农民工所接纳,进而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各种制度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户籍制度,因此为了顺利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改革户籍制度。简化农民工进城的落户手续,降低农民工进城的门槛。对于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住地的农民工,或者与其一起生活的直系亲属有城镇户口,都可以根据农民工个人的意愿为其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要扫除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障碍,就要建立统一的城乡户籍制度。在当前,户籍制度没有影响农民工涌向城市的热情,但是却影响了农民工流向城市的速度和规模,更影响农民工最终留在城市成为市民。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密切联系,农民工虽已进入城市但是由于其户籍还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福利,这一因素极大的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变。
基于以人为本的准则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应当在各种社会福利面前实现人人平等,让社会福利从当前的户籍制度中解放出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改革户籍制度,不能盲目求快,如果不考虑当前的国情,一味的统一全国户口,那么会造成农民工的大规模无序的流动,这样就加重了城市的负担,给城乡的长远发展带来隐患。在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时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应当制定各种具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辅助改革的进行。让农民逐渐的融入到城市,留在城市最终实现农民转变为市民的目的。具体的措施是可以采用通过改革就业、住房、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来加大对农民工的保障和社会福利,缩小农民工和城市劳动者的差距,实现农民工和城市劳动者同样的待遇。
户籍制度改革可以从小城镇、小城市小范围的改起,可以让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实现落户,在此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放宽户籍准入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具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合法收入为基本条件,调整户籍迁移政策,进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得符合落户城市条件的农民工解决户口问题,尽快的融入城市,成为市民,享受和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加大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力度,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民自愿放弃土地的制度,加快农民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在目前我国土地承包责任制下,主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规范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开、有偿、自愿的市场化的流转市场。
(四)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参加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分层、分步解决。
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威海市大多数农民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以档案托管人员身份、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这部分人面临极大的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笔者建议效仿生育保险,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着企业负担不明显增加的原则,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工伤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捆绑模式,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
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由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享受待遇所需时间较长,为确保农民工将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建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消除本地农业户口限制,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第二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第三步,加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转、能接、能续。
(五)完善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
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单纯依托企业主动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是不现实的,需完善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防止个别企业打擦边球。
一是将“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的规定,细化为“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或者累计参加工伤保险满2年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杜绝部分企业以反复解约、续约的手段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保五险。
二是加强宣传,让农民工明白工伤单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区别。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单险时,须由农民工签字确认,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假签字”情况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是依据户籍性质,合理放宽社保关系接续要求。参保人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费,其原有社保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如果参保人为农业户口,那么也允许以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的身份,将原有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需要整体、综合实施。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专项政策仅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而不是让市民和农民工分别享有各自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最终还是要将农民工纳入整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范畴。
(六)加强政府主体职能的发挥
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当扮演好这一角色。政府应当对农民工的有序流出和流入,尽到组织和管理的义务。首先政府应当严格规范雇佣农民工的制度。当前,政府已经规定了企业在雇佣农民工的时候,必须要同农民工依照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应当针对大多数农民工盲目外出打工这一现象做出管理和调控。针对农民工信息不流通和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政府应当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尽可能的多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通过对进城农民工的再教育,进而提升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和技术能力,让他们更适应城市的生活和工作;通过政府的宣传,不仅让政府和城镇居民认识到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趋势的必然性,还要让农民工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其次,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组织和管理作用。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将农民工也纳入到劳动保护的范围之内,政府应当为农民工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金,同时让雇用农民工的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金,另外农民工自身利用工资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金,形成“三位一体”的态势,这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
农民工的生活非常单调,除了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工地的宿舍或者家中,他们很少参加社会上的文化活动,他们与外界的接触非常有限。他们很少阅读报纸和观看新闻,他们对于国家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了解甚少,这就需要政府假期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工群体中的宣传力度。政府不仅要对农民工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加入社会保险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政府也要认识到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单位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关键环节,因为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单位是关系到农民工是否能上保险的关键因素,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为农民工上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不了解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没有认识到为农民工上保险的重要性;有的企业不知道为农民工上保险要经过哪些渠道;因此,政府还要对用工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培训。让这些用工单位明白,为农民工上保险不仅对农民工有利同时也为企业本身有利,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的积极性。政府还有加强执法力度,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监督雇主和用人单位,通过这种方式让用工单位和雇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起对于农民工应负的保障责任,按照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依据依法追究违法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的责任。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就是要加强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