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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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学分析(3)

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市民化程度如何,采取什么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测定,是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的难点和重点。这个问题的研究文献相比其他问题的研究文献而言不是很充分。构建一套全面、准确测定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的指标体系相对比较困难。现有的文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徐建玲、刘传江,王桂新和周密等几位学者的研究。

徐建玲(2008)首先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度量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设H表示市民化进程指标,A表示外部制度因素的影响,I表示市民化意愿,C表示市民化能力。根据C-D函数:创建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测量的公式。刘传江等(2008)尽管构建了一个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测度指标体系,其中农民工个体市民化程度的综合指标由个人素质、收入水平、城市中居住时间和自我认同这四者的几何平均数构成,结果显示武汉市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为50.23%,但该测度方法在之后的文献中被认为缺乏说服力,可质疑之处甚多。王桂新等(2008)从微观主体角度对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设立了一个指标评价体系,包括: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政治参与和心理认同等5个维度。研究表明,在5个度量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中,居住条件的市民化水平最高,为61.5%,经济生活、社会融合和心理认同是农民工市民化的3个重要维度,而政治参与维度的市民化水平最低。但是,该方法的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且5个维度的权重赋值相等,这点有待商榷。

刘传江等(2009)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别从生存职业、社会身份、自身素质、意识行为四个方面设计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赋值测得各个指标的权重分别为:0.558、0.258、0.096、0.096,这避免了王桂新等(2008)各个指标权重均等的缺陷。他们测得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为45.53%,第一代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为42.03%,并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进行了评价。但是该方法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权重的赋予依然采用主观赋值的方法,不同专家的认识差异可能会对市民化程度的测度产生影响;第二,调查问卷得到数据可能存在偏差,如直接询问农民工是否会留在打工城市,他们可能会根据当前的政策和经济状况做出决定,而不是直接显示自己的真实偏好。如果放宽了政策约束,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市民待遇,那么他们便可能会选择在打工城市永久定居下去。

周密等(2012)采取需求可识别的Biprobit模型估计出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用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市民供给的条件下具有市民需求的概率表示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1)市民需求,即农民工有能力在打工城市定居的市民意愿。(2)市民供给,即打工者所在城市给予其市民身份。

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测度方法的比较

(一)宏观测量方法

1.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静态度量。按照静态的含义,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速度可以用农民工转变成市民的人数来测量,计算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速度的公式可以表达如下: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速度

按照农民工市民化内涵,当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职业、社会身份、自身素质和意识行为四个方面无差别时,即实现了市民化,但是这四个方面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例如二元劳动力市场很可能是长期存在的,户籍制度改革取决于国家政策改革的方向和推进速度。另外,农民工社会身份、自身素质和意识行为的转变这些心理行为指标难以具体衡量。同时,农民工数量庞大且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无法得到准确具体的数据。因此,在现实中,难以从上述四个方面直接衡量和测算农民工转变成市民的数量,直接采用上述公式无法完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速度的测度。

2.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动态度量。按照动态的含义,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或状态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完整的市民化行动(PA)被分割为多个相互独立部分。为了研究方便,用PA(Peasantorkers,CitizenizationAction)表示农民工为实现市民化而采取的一系列完整的行动(可以看作是整体农民工成为市民的进程,也可以看作一个个人或者是一个群体为实现市民化所采取的行动)。PA中包含了n种不同作用的基本环节,如果对此市民化进程测量,也就是对一个PA测量,即是将其分割为若干个不同部分,设为K整数,0Kn,对市民化进程可以表示为,当Kn时,PAdPA,dPA表示分离出来的一个基本的市民化行为。即PA被划分为K个部分,在这里K并不具有被除数的严格的数学含义,而只是表示不同阶段的临界点。因为,为了研究便利,将PA被划分为K个部分等价于有K个阶段的步骤从PA中分离出去,即PA/KPA-。市民化程度就是已经实现市民化的阶段数量占所有进程中的比重,即,L即是市民化程度。

严格地说,市民化进程的趋势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市民化程度的变化,或称为市民化的速率,表示为市民化程度L对时间的导数,即d/dtV,V即市民化的速率。由于,按照边际成本递增原则,则会有dV/dt0,这表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可以被看作是随时间的变化PA中分离出去的环节数量的变化,但该速率是不断减小的。

大致可以看出,农民工市民化环节被划分为三大步骤,即农民工从农村退出、城市进入以及城市融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市民化程度不断加深,但其市民化速率却在不断递减。从现实来看,农民工从农村的退出基本上没有实质的阻力,进入城市成为临时性的打工群体也基本可以实现,但真正称为市民、融入城市则显得愈发艰难。

与第一种含义所推演出的测量方法相比,动态测量方式将农民工市民化的具体阶段和环节引入,并对整个市民化速率的趋势进行了预测,有非常强的进步意义。但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三个具体环节在现实中难以明确界定,在多数情况下,农民工从农村退出以及城市进入、城市融合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也无法清晰地观察测量。但在现实中,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控农民工群体状态以及他们市民化的进程,从而更好地利用宏观经济手段解决农民工问题,因此,需要寻找一个更加合适的测量方法。尽管如此,农民工市民化理论内涵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学含义,可以构建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指标体系。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既有农民工不可控制的制度因素也有与农民工自身密切相关的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据此,设H表示市民化进程指标,A表示外部制度因素的影响,I表示市民化意愿,C表示市民化能力。根据C-D函数:

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具有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

外部制度因素A。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与宏观经济政策有关的制度包括土地流转程度、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市场的统一、社会保障改革等。从理论上来说,若0A1,此时A对整个指标有缩减的作用,这说明外部政策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不具有促进作用;若A1,此时A对整个指标没有影响,这说明外部政策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若A1,此时A对整个指标有扩大作用,这说明农民工得到了比市民更有利的制度保障,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正着手解决土地流转、户籍制度改革以及二元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方面的难题,但在现实中,土地流转速度、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和劳动力市场改革等无法直接测量获取。为研究和行文方便,此处假设在短期内宏观经济政策不会发生重大调整,将该指标暂设定为1。

市民化意愿I和市民化能力C。与上述不可控制的制度因素相比,市民化意愿I和市民化能力C则是与农民工密切相关,也是农民工自身能够决定的内容。

市民化意愿I是指农民工希望成为市民的主观意愿,其数值范围在之间,数值越大则市民化意愿越高。其中0表示农民工完全没有市民化意愿,而1则表示完全希望成为市民。在现实中,大多数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具有典型的摇摆性,处于市民和农民二者之间,因此可以用50%表示。

市民化能力C则是指农民工在城市中生存和生活的能力,是否能在城市中沉淀下来,能否有更广阔的上升空间。一般来说,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和在城市中的收入水平直接决定着农民工市民化能力。受教育水平高则表明农民工接受新鲜事物和学习新技能的能力较强,能够很快适应城市生活;城市中的收入水平可以衡量出农民工的赚钱能力以及在城市中所能享受到的城市文明。在理论上讲,受教育程度越高则收入水平越高,但农民工却无法获取高学历所带来的收益,同时,在很多对农民工的实证研究中,学历对收入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为简化指标体系的建立,把受教育程度舍去,引入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作为对比,将市民化能力C设定为:C,若C1,则取C1,因此,其数值范围在之间,数值越高,则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越小,市民化能力越强。1表示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与市民相同,完全无差异。

市民化进程指标H。在A1的情况下,市民化进程指标H处于之间,数值越高,则说明剔除农民工不可控的外部制度因素,由农民工个人意愿和个人能力所决定的市民化程度越高。当H1时,农民工达到完全市民化水平;当0.75H1时,农民工属于高市民化状态;当0.5H0.75时,农民工属于较高市民化状态;当0.25H0.5时,农民工属于低市民化状态;当H0.25时,农民工则处于极低市民化状态。

(二)几何平均方法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既受到农民工不可控制的外部因素如相关的制度安排的影响,又与农民工自身的因素,如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密切相关。为更清楚地掌控与大力推进第二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同时为了准确评估政府政策实施的效果,刘传江,程建林构建了一个农民工市民进程的测度指标体系。构建的指标体系不仅囊括了农民工市民化所反映农民工个体的四个层面涵义,还把农民工这一群体纳入市民化进程范围之内,进而总体上把握他们的市民化进程与动态发展历程。具体来说,该指标体系包括外部制度因素、农民工群体市民化进程和农民工个体市民化进程三部分(见表1)。

刘传江运用户籍歧视所形成的歧视系数来衡量表6中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外部制度因素。其中,为观察到的城市本地劳动力与农民工工资比,为没有歧视条件下的城市本地劳动力与农民工工资比。对公式两边取对数并进行整理后,即得到表1中外部制度因素的具体测算公式,为户籍歧视对工资差异的影响。

(三)指标评价体系法

王桂新等从分别从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政治参与和心理认同等5个维度出发,选用一些适当指标,进一步对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做出系统的定量评价,以探析现阶段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状况及进展水平。

1.建立评价指标系统。首先,确定总体评价维度。根据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评价的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及代表性要求,对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的评价,仍将同以上考察农民工市民化特征一样,主要从能较好反映城市农民工市民化基本内涵及总体特征的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政治参与和心理认同等5个维度入手,并把这5个评价维度作为整个评价指标系统的一级指标。其次,确定二级评价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根据应较好反映上述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程度5个评价维度的要求和调查的指标及其意义和代表性,确定作为每个评价维度的一级指标均由2个可反映对应一级指标基本内涵的二级指标构成。

即居住条件维度市民化的评价指标由农民工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条件构成,经济生活维度的评价指标由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相对收入和相对消费水平构成,社会关系维度的评价指标由农民工在城市有无亲友关系及受社会关照程度构成,政治参与维度的评价指标由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状况和党团组织状况构成,心理认同维度的评价指标由农民工对城市的情感认同性和身份认同性构成。每个二级评价指标再分别选取2个可反映对应二级指标基本内涵的基础(或三级)指标表示,因此共选用了20个基础调查指标作为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评价指标系统的三级指标。第三,建立评价指标系统。根据上述方法和步骤,建立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评价指标系统(表3)。可以看出,该评价指标系统由三个层次的指标构成:最低的三级评价指标,共包括20个基础调查指标;这20个三级指标构成了10个二级评价指标;每个二级评价指标均由2个三级指标合成;10个二级评价指标又分别两两结合构成5个一级评价指标(即5个评价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