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本案中,在再审审查阶段办案法官与裁定书上署名人数不一致,询问的法官是一个人,而裁判文书中署名是三个人,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因为在再审审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因此,法官询问并没有法律要求合议庭应全部参加,可由法官一人进行询问,书记员记录在案。本案再审案件比照二审程序审理,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尽管在再审阶段询问当事人仅法官一人,但是对案件审查、合议,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部参加,因此,在裁定书中会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6.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何种程序进行
【宣讲要点】
人民法院对进入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依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呢?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典型案例】
陈某某因与大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由张某某独任审判,一审判决生效以后,陈某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在此期间,一审法院张某某又调到审判监督庭工作,并和其余两位审判人员李某某、于某某组成再审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再审以后,陈某某不服,以"再审程序不合法,没有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审理程序不合法,且实体处理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众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并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审理适用二审程序,如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审理应按照一审程序进行。但是对一审生效的裁判进行再审,不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无论原生效裁判是一审、还是二审作出的,均应适用二审程序。三是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与原审不一致的合议庭进行再审。
【专家评析】
本案再审程序审判组织不合法,合议庭成员张某某审理了该案的一审,在该案进入再审以后,张某某仍然参加了庭审和合议,违背了再审案件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要求,因此,在该案上诉以后,二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以及"原审人民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直接进行改判,是正确的。另外,本案属于一审生效判决再审的案件,案件再审以后,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上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7.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可否变更或增加申请再审事由
【宣讲要点】
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列明申请理由符合第二百条哪一项,人民法院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受理登记立案。那么,在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可否增加、变更申请再审理由呢?也就是再审申请书是否可以变更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变更或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
【典型案例】
再审申请人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邵某某、某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房建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杜某某申请再审称:经核实合同内的项目与合同外的增加签证项目,本案申请人实际完工的工程价款为9531553.39元,扣除管理费、规费、借支费及代税费等,剩余款为3630957.7元,加上被申请人重复扣材料款4122267元,本案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程款为7753224.7元。但一、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错误,要求再审改判。
在本案再审审查程序过程中,杜某某又向该省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理由是:关于《海景蓝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海景蓝湾种植土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建公司在二审陈述向一审法院提交过本案关联的35张结算单证据,申请人均书面或当庭申请调取,但一、二审法院却未调查收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并支持申请人诉求7753224.70元。省法院又将再审材料按照程序发送给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省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民事判决书对于杜某某与房建公司应得到的工程款已进行了详细分析、说明,并确认房建公司已按照双方的结算凭证向杜某某全额支付了工程款。也即杜某某已经取得了其应得的全部工程款。因此,杜某某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其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杜某某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准予其调取证据的申请属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就是在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当事人又以不同的再审事由向该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再审材料与原案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在再审裁定中叙述了当事人的两条申请理由,并且逐一进行说理和驳回。如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以后提出,或者在再审审查阶段变更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零五条规定的,应在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变更再审事由只能在原再审申请案件审查阶段,如案件已经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裁定再审,当事人不能再增加或者变更再审事由。二是人民法院应向被申请人及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三是如当事人以其他事由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从诉讼程序而言,应当属于另一个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应递交另外的再审申请书和再审材料,人民法院应另行立案和审查。按照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诉讼原理,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事由进行审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8.再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宣讲要点】
再审审理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实际涉及再审审理范围的问题。在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审理的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事由进行审查,当事人未主张的,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与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给当事人释明。人民法院在再审审理阶段的审理范围,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处理,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上述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原则上以当事人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者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在再审阶段和抗诉阶段,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与原生效裁判可能不一致,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仅针对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因此,进入再审后,再审审理范围一般应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二是例外情形,如再审法院发现原审裁判的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不纠正原判决,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纠正。
三是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这种情形属于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再审法院可以直接审理并作出裁判。
四是在发回重审的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典型案例】
叶某因与某物业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审理过程中,叶某增加诉讼请求为,某物业重庆分公司在2009年10月26日叶某失业后,没有及时移交相关手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