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保证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定,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时。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
【典型案例】
张某与赵某、肖某、李某在绥中县张某家利用麻将进行赌博活动,民警接到举报后持检查证对张某家进行依法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四人,赌资11000元,赌具麻将一副。公安机关依法对四名违法嫌疑人进行了传唤和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对赌资和赌具进行了扣押。12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四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收缴了赌资和赌具。四人均及时交纳了罚款,但提出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要求行政复议,同时每人交纳3000元保证金。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四名违反嫌疑人符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和《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规定,决定对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暂缓执行拘留条件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本案中,张某与赵某、肖某、李某四人接受罚款,但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且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暂缓执行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就符合暂缓执行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对四人予以暂缓执行拘留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1.为什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不得打骂行为人吗?
【宣讲要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虽然触犯了法律(有的还未经证实),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人格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不得侵犯。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运用自己的谋略胆识和聪明才智,结合办案经验,广泛、深人、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绳之以法,而不能贬低其人格、伤害其身体。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这是本法总则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打骂,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殴打、谩骂。虐待,是指以打骂以外的冻、饿、渴、不让睡觉、制造噪音等方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侮辱,是指贬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格,破坏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名誉。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他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特别是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得实施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得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得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证人、被侵害人等其他人员。这一要求在本法第116条有具体体现。
【典型案例】
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村食杂店将正在赌博的人员孙某、曹某、张某、刘某、姜某抓获,孙某在接受询问时否定赌博的事实,该局民警便用手铐将曹某扣在办公室的暖气管上,并用手打了曹某几个耳光。待赌博事实查清后,该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曹某等人分别作出了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执行完拘留后,曹某向该局告发了民警吴某、何某的所作所为,经调查曹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局对吴某、何某分别给予了行政处分。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人民警察办案时的禁止性行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这是人民警察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于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9条第4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