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16598800000007

第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5)

七、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不仅是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从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是将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从而提升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推动技能劳动者培养。通过国家规划指导和政策推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坚持职业培训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针对技能劳动者的成长特点,建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立一批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促进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二是通过职业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转换能力。继续推动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加大对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专项技能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并针对不同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已经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三是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体系与组织实施体系。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省级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工合作,促进就业的规定。

【本条释义】

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权力。各行政机关之间只有权力清晰、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相互协调,才有可能实现有效管理。否则,将严重妨碍政府管理的正常进行。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不清、职权交叉重叠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就业促进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先后经历过多次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取得进展,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关系逐步走向和谐。但是,行政机关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权限相互冲突、交叉重叠,权力运作不能协调一致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鉴于导致行政机关间权限冲突的原因比较复杂,从而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展开和进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迫切。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入手。

本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在国家层面上,由******建立统一的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建立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中的就业问题;三是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适用规则】

本条规定了******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这是我国就业工作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就业工作将产生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的减少。******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是指劳动者应当树立自主择业观、竞争就业观、职业平等观和多种方式就业观。正确的择业观对两类人来说尤为重要。一类是毕业的学生,尤其是大学毕业生。毕业生要有正确的择业观念,才能够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找到适合发挥自己才能的职业。一类是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企业人员下岗失业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在新形势下,认真做好下岗失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下岗失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员流动和职工下岗失业是难以避免的,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困难。但从长远来看,把一部分富余人员分流出去,不仅企业自身能够得到发展,而且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再就业,在其他行业还能创造新的财富,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因此,要加强改革形势教育,使广大职工正确认识下岗失业是改革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促使他们树立正确择业、竞争就业、自主就业和流动就业的观念。

所谓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做好下岗失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还应当应教育他们牢固树立自主创业意识。要实现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仅靠在现有就业岗位中进行调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根本的是发展经济,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在今后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中,政府、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及全社会应形成牢固的自主创业意识,使自主创业成为再就业的主渠道。政府方面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自主创业思路,制定自主创业政策,开发自主创业门路,进行自主创业教育上,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企业也应广开就业渠道,发展壮大自己,为下岗失业职工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下岗失业职工要把自己作为再就业的主体,树立职业平等观念,走自主就业之路。

所谓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要改变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包分配”“包工作”的观念和做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大胆走自谋职业之路。要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参加适合自己发展的各种培训,掌握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通过市场机制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正视现实,转变观念,自强自立,用辛勤的劳动创造美好的生活。

【适用规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工作中,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抓好对失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预测和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和转岗培训,扩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覆盖范围,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拓展劳动者的就业空间。同时,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采用便捷的程序,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积极为劳动者服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工作要求以及经济形势等因素,自主决定并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权利。在现阶段的就业促进工作中,不能只突出劳动者的权利而忽略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要保护。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必要干预必须有明确限度,不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社会经济水平下降,否则更会加剧“就业歧视”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在立法阶段从立法思想及立法技术上,处理好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关系问题。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平等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企业自主用人是法律和市场赋予企业的权利,这个权利自然也要受到法律和市场制约,企业用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社会公平原则。事实上,任何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都仅是一般机会上的欲望和要求,而且这种欲望和要求是无止境的。效益追求的结果就是物质利益最大化,尽管物质利益能让人更有价值、更成功、更幸福,或者能过一种更道德的生活,但物质利益绝不是所有社会追求中最重要的利益,保障人类的生存权利并使人们的生存状态达到普遍满意的程度才是最重要的。而工作权恰是一项有关人类生存的最重要的权利。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我们所说的就业歧视现象存在时,符合经济学意义的“社会财富最大化规则”就没有了意义。

【适用规则】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劳动力剩余现象,也都有资本侵害劳动的现象。作为人权一部分的劳动权,不能像弹簧,需要时将它拉长,不需要时再将它缩短。我们承认企业为了利润、竞争和生存,有采取一些措施和做法的权利,但基于公平原则,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必须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企业的存在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但这种追求应该尽可能满足全社会的福祉和社会正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我国工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社会责任,是社会对其成员的期待和要求,无论这个成员是个人、还是组织或机构。概括地说,责任是社会分工合作的产物,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条件之一;责任是社会对某个社会角色的行为期待;责任的落实要将这种行为期待转化为这个社会角色的目标;责任的实现既需要当事主体对这种行为期待的主观认知,也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责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人们看到,责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已不仅仅来自于社会分工的单纯目的。现代社会组织的目的往往是多元的,无论是政府组织、企业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的每个组织角色,几乎均有其基本目的和附属目的。组织目的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已经使责任的外延大大地扩大了。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作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的产物,是适应社会时代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公平的实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残疾人组织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迫切需要作为利益代言人的社会组织构建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达到社会公平。这就要求这些社会组织通过协商、监督、参与等方式,调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资本占据强势地位。这又加剧了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关系不平衡,使得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分化过程愈加复杂。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已经置于国际范围的劳资不平衡格局之中,这种格局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的局面,也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这些社会组织承担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例如,近些年来,有关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和劳动关系立法的争论能够成为社会热点就足以表明工会在缓解社会矛盾、平衡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和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是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后,对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