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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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立法文件(3)

(三)增加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草案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中增加一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二十八条)三、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对现行专利法所作的修改一是《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二)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第十七条)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专利权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理利益。据此,草案还增加规定:对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第十六条)二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可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第二条)此外,草案还对现行专利法和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科研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我国专利制度,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现行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些常委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专家、群众提出,本法所称发明创造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含义,属于专利法的重要内容,应当在专利法中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认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含义作了规定,将其纳入到法律中规定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二、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将现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群众提出,对保密审查的程序也应作出规定,并应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认为,对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可由******在本法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与本法同步施行;对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除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照本法和保密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以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应当授予专利权。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由******规定;对未依法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三、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现行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调查处理措施。为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处理假冒专利行为有法可依,应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条)四、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对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作了修改,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该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从实际情况看,人民法院作出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包括责令他人停止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裁定,需要比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更为慎重,对此难以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上述规定作出修改,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08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规定:“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二款)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由******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对保密审查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修改决定通过后,******将在相应修改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对专利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建议将上述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由******规定”的表述,修改为“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三、现行专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实践中,专利数量不断增多,也并不是所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书面”二字删去。(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条)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