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16596900000001

第1章 编写说明

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为什么我的工资比别人少?我究竟属于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我在工作中受到损害,是找用工单位赔偿还是找劳务派遣单位赔偿?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困扰着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也使人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现状和权益的维护。

劳务派遣制度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了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形态。劳务派遣制度对于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这一方面扩大了就业,另一方面也成为一些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手段。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甚至主要使用劳务派遣工;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立法机关高度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针对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文进行研究修改,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界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规定多项措施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对经营劳务派遣的机构设定资格条件和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机构。

为便于学习、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了解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背景,准确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精神和各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研究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专家学者以及一些实务工作者,共同编写了本书,供读者学习时参考。本书编写时,着重对各条文的背景、含义、适用要点等作了较为通俗的解释。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吴高盛主编统稿,参加编写的有刘丽、赵小丽、李昕泉、姜泽、张伟、贾辽等。

囿于水平,本书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