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时美国的法律,这笔交易是违法的,而这一单违法的交易,并且是当时规模最大的交易又怎么能够得到通过呢?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又为何会同意呢?
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法律的明显的不合理性,二是花旗银行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巨大的政府影响力。
本来,在1998年4月份,花旗银行宣布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时是明显违反当时仍然适用的法律的,但是,这种法律明显地具有不合理性,并且已经十分地不受欢迎,美国企业界、金融界、政界、立法界都在试图去修改这些不合时宜的法律。
据说,美国的大型金融公司,每年都要花上几百万美元去游说立法人,这些立法人也撰写了各种不同版本的更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内容的提案,但到1998年为止还没有一个被真正写进法律中。事实上,在1998年之前的10年里,每届国会大会都在试图改革大萧条时代所制定的管理条例,但每次都没有成功。问题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法律的修改要涉及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修改法律就是改变既得利益格局。因此,有得益者,也就有受害者;有人欢迎,也就有人反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经纪公司的游说者们都在想为自己的客户争取到最好的交易,这就很难找到人人都满意的平衡点。
例如,1997年关于金融服务改革的议案得到国会参众两院以及各大银行的大力支持,连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很同意这种方案。该委员会的委员阿瑟·利维特在国会为该提案作证时就强调,如果国会还不采取行动,则现在的法律就会变得更加不合时宜,更加没人理睬。他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已经把控制这些服务的立法框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现在的问题不再是金融现代化是否会发生,或者是什么时候会发生,而是如何发生——是通过银行监管机构根据旧的法律来监管从而继续拉大差距,还是通过国会颁布新的法律来清楚地表明一个更为综合的观点呢?”(阿瑟·利维特1997年就银行改革问题在国会会议上的证词)
但是证券公司和经纪公司却对1997年版的立法议案很不满意,他们认为这个议案是偏向商业银行的利益的。于是,证券公司的游说代表在阻止这部新法案通过时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不过,社会上总还有更多的力量去推动实施新的法律。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国会都在努力推动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显然,美国的立法者并不希望美国与世界经济发展大趋势产生太多的不和谐。毕竟美国的公司和银行要在全球经济舞台上保持其竞争力,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因时而变,因势而变。”这是一种力量,也是一种趋势,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由此,面对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这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监管部门、政府和各有关方面都大开绿灯,更何况大家都有预期,当时那种陈旧的立法很快就要被废弃了。因此,与其抱残守缺,不如因势利导、顺水推舟,让花旗集团的合并打开缺口,从而加快立法修改的步伐。
半年之后,也即1998年10月8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正式批准了这次合并,据说还是全票通过的。这直接促成了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社会各界对这次合并都极为看好。在宣布合并的当天,花旗银行的股票每股狂升33.9美元,以每股176.8美元收市。1998年9月23日,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理事会以5∶0的全票通过了花旗集团的合并案,10月8日,联储正式批准新花旗集团的成立。当天,花旗集团的普通股以“CCI”的标志在纽约股票交易所和太平洋股票交易所同时挂牌上市,11月30日,其上市标志又改为“C”,成为“独点之王”。在联储批准后,司法部在随后的30天内未提出诉讼。这证明,美国的司法、法院和国会对这类合并都是持支持态度的,最起码,它们不反对。这就为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突破,为银行法的修订“埋”下了伏笔。
花旗集团合并案的顺利通过,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推动了法律的改变,但同时也很清楚地在侧面反映出,花旗所代表的财团在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政界、立法界的巨大的影响力,再一次印证了美国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代表了垄断财团的利益,而不是民众。正如1984年8月《华尔街日报》引述的一位纽约银行家的话:“当你走进花旗银行总部时,你会不自觉地意识到你已经处于世界权力的一个顶峰了。它就像一艘加速至全速的航空母舰,周围的每一个地方都在颤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