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项改革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不断使国家富强,不断改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生产力的各种障碍,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使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改革不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上层建筑,最终也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的政治价值目标就是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优越的。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现形式,是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的规范体系。具体说来,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具体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改革不是也不能动摇或怀疑我国的社会主义历史选择及其发展信念,而恰恰是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惨痛教训最根本一点就是离开了社会主义原则,否定了无产阶级专政,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瓦解。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就是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历史发展时期才能建立和完善。
二 政治民主的制度保障
政治民主已经是文明社会的一种基本原则和制度。我国早在20多年前的改革开放之初即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认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奋斗目标。政治体制改革不只是在表面上改变一下行政官吏的录用、任命和退休的方式(那只是行政制度改革),而是政治制度根本性的民主化。对这一点同样不应当有什么怀疑或动摇。然而问题在于: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民主?民主绝不是空洞的口号,而需要基本制度的保障。
1公民多数议决的根本制度
就本来意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一个社会的最终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中的多数。在古代希腊的共和国,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就形式而言,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前者是指多数直接参与政治决定的制度,后者则是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度。“自由民主”在西方政治词汇中指的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它赋予个人权利以特别的宪法保护,以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侵犯;“社会民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它在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集体行动以创造社会和经济平等。
民主并不是书斋里供人玩味的抽象符号,而具有一些经验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政治发展过程中,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一是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二是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的直接选举;三是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先说第一点,统治者是否遵循人民的意志,不在于其口头上的宣示,而在于在制度上是否允许人民通过真正的定期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而且,真正的选举必须是有竞争者的选举,是不同观点间的竞争,从而使得选举的结果能够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再说第二点,一个国家如果出于道德或其他的理由而否定了相当数量的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比如不允许少数民族和妇女参与选举,则算不上政治民主制度。第三点则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处。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官员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犯。因而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
人们通常把民主与法治联系在一起,这其实已经看到了民主的制度保障的根本问题。也就是说,没有法治的民主是缺少制度基础的空中楼阁;反过来,法治的真正体制基础是民主,很难设想一个专制的政治体制之上可以建立法治。尽管法治与民主不是一回事,但法治中的立法民主即说明了两者的紧密联系。如果不是由人民或其代表在自由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并通过立法,法律本身的民意基础便很成问题,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开明君主的专制,而更坏的结局则可能是少数寡头或君主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残暴统治。因此,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当然就基本含义而言,法治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统治手段和最高权威是一整套法律制度,而民主说的是其政治的最终决定方式在多数而非少数。
2宪政民主的制度设计
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对象就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个人领导,全国各级党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这相当清晰地剖析了严重的官僚主义和权力高度集中的积弊之深刻的制度根源。
事实上,行政官员的自然趋势是不断地集中自己的权力,缺少自下而上的批评、监督和制衡,以致权力日积月累,成了一种瘾癖。上下级关系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党委的委员并不享有平等的一票,而是一切由第一把手说了算,其他人都是唯唯诺诺的陪衬,稍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便被穿上小鞋,赶走了事。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多元民主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社会生活和决策体系的多元化。中国自秦始皇开始即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员任命制度,这在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现代化的要求。应当通过宪政改革有意识地、有步骤地把权力转移到地方和社会,除了经济的民营化以外,媒体、教育、科研、文化等事业的非官方垄断也是非做不可的事情。政府官员可以从多元化的社会各界产生,在任职一两届以后又回到社会,否则多元民主的社会基础就难以实现。
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是邓小平长期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问题,他认为这与封建主义有一定的关系,但也同中国共产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有关系。“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事实上邓小平晚年在中共历史上第一次不是因为权力斗争被迫而是主动辞去党内外一切职务,不仅在复出之后不再担任党的总书记和国务院的总理,而且在90年代初不顾众多党内外人士的劝留,主动辞去了党和国家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他以自己的行动做出了榜样,而在他之前毛泽东等领导人都是在职位上辞世的。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最高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十年),这是一项重要的进步。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二十余年执行了关于领导任期的宪法规定,在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上迈开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必须看到,由于中共第二代领导核心的特殊历史状况,而没有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国家军委主席的任期限制,邓小平本人由于自觉地辞职而没有超过两届国家军委主席的任期。今天显然是到了明确规定国家军委主席任期限制的时候了,否则在宪法规定的最高职位任期限制中便维持着例外。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对于最高职位没有任期限制,包括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常委均没有任期限制。对此显然需要认真地加以探讨。一般来说,西方政党对主要召集人有的不设任期限制,有的只能任一届,甚至还有一年任期的规定,并不存在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