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乃聚,人系乃体。
人系密杂,杂由职托。
职托成案,案以标案。
标案成例,例成国道。
法
国案高悬,不知是第几道知。
道知高而浮于道识,浮悬假道。
假道不符实际,行而不并。何以存?
上述国案之成。后述国案标例。
两者规之两面正反矣。此道法焉!
则
识知相伴。不离为宗。
下等知深不知道,不识广。昧者。
中等知深而推与用,得而广不知并连。蠢者。
上等知深知广,得以细分识而不昏。清者。
高等识知并用,不离宗法。道者。
译文
国家和人民是互相成就的,人的社会体系成就了国家体制的雏形。
人的社会关系非常的密集而又复杂,这种复杂而又密集关系的管理需要建立一个对应的管理部门来交托。
管理的方式方法成为了管理的方案,这个方案一直延续下去就成为了以后治理国家的一个基本范例。
标案细分的条例,这些条例的综合就是国道的产生。
法则
国道的标案是一个非常高深玄妙的知识,这种知识不知道是人们的第几道认知了。
道知的层次过于高就会和道识脱离关系,脱离道识的关系而悬浮在道识上的道知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道。
不切实际的道是偏离实际,行为又不于这种不切实际的道所谓的高深同行。那它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
上面已经叙述了国案是如何形成的。后面又讲诉了最初的国案范例成为了标案的例子。
这两种形成的‘规定’是可以看到‘规定’的两面性的性质和形成与作用的关系。这就是道法的妙用。
原则
道知和道识是互相关联的。保持他们的关系就是原则的宗旨了。
道识和道知仿佛没有高深的倾向和低下的倾向,似乎和中庸一样。(可以不用)
下等的认知是只认识到自己知识的高深却不知道高深在那里,不懂得高深以外的东西。是一种愚昧的人。
中等的认知是把自己高深的知识用到相对应的事物上,只知道运用却不认知到运用对象和运用知识的关系。是一种愚蠢的人。
上等的认知是不仅是知识的高深和运用而已,还能得到运用和知识的相对关系认识得清楚却不会糊涂。是一种清楚明白的人。
高等的认知是道识道知的活用。不偏离道识道知的相应的运用法则。这是真正的道者。
解释:第一排讲的是人造就社会,社会造就国的关系。
第二排讲的是社会关系和国家体制的形成的关联性。
第三排讲的是国治方案的形成和延续。
第四排讲的是标案条例和国道的关系。
法则
第一排讲的是国案高等的道知性质。
第二排讲的是道知和道识脱离造就了假道。
第三排讲的是假到的不切实际的存在无意义。
第四排讲的是国案的形成,国案的标定法则。
第五排讲的是国案的形成和标案的规定是道法的一个运用方法而已。
原则
第一排讲的是道识道知的宗旨。
第二排讲的是下等人认知的运用方式。
第三排讲的是中等人认知的运用方式方法。
第四排讲的是高等人对知识的运用原则。
第五排讲的是道者对道和道法的运用。
注释:聚的意思有,人聚而邦,邦成就了国;国家和人民互相成就。
悬的意思有,高深;悬浮。
‘行而不并’第二种解释:这种不切实际的到所谓的高深又不付诸与行动。
‘此道法焉’又可写成:此法道焉。意思是:这种方法也是道的一种形式。
‘不离宗法’的含义是:宗法有一定的原则性。不高不低。和中庸有着很大的区别,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