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于某是一名自动化仪表和自动控制技术专家,在一家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工作,科研成果丰硕。2006年7月,一家新成立的自动化仪表企业长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丰科技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人找到于某,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在研发智能化仪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经多次协商,2006年8月10日,于某与长丰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公司每年给付于某3.6万元的技术顾问费,于某负责解答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合同期限为3年;另约定技术顾问费每年支付一次,于一年合同期满一个月内支付。2006年11月和2007年3月,长丰科技公司因仪表研发遇到技术问题曾两次找于某咨询,于某都给予详细解答。2007年9月15日,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于某按照约定去长丰科技公司领取一年的技术顾问费。但该公司的负责人却告知于某,当初他和长丰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因没有签字盖章,合同未生效,今后无须再履行了。而且一年来长丰科技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公司两次找于某咨询的问题都很简单。因此,长丰科技公司拒付于某3.6万元顾问费。于某遂将长丰科技公司诉至某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长丰公司支付其一年的技术顾问费3.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长丰科技公司经过多次磋商,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长丰科技公司在遇到研发技术难题时也向于某进行了两次咨询,于某都给予详细解答。对于这种技术咨询服务,只要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咨询和解答,就应认定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而与咨询的次数、内容的复杂程度无关,长丰科技公司不能单方面以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撕毁该合同。因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案件处理的关键是涉案合同是否成立。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先给朋友们介绍一下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不同,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两者的联系,《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如本案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生效的时间就是一致的。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合同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办理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像这类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就不一致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合同就算是成立了呢?对大多数合同而言,只要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而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而言,除了上述要求以外,还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能成立。但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例外规定呢?
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成立而不再拘泥于形式。否则就有可能使已履行义务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有失公平。
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时恪守信用,以使交易双方相互信赖,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本案中,于某和长丰科技公司就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进行了多次磋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最终形成了合同书。并且长丰科技公司的经理向外界和公司员工也声称于某是公司的技术顾问,在公司遇到技术难题时亦向于某咨询过两次,于某也就其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解答。对于这种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依合同进行了咨询与解答,就可以认定合同已实际履行,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长丰科技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盖章为由,予以反悔。如果该公司拒不支付酬金,于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也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前提,目前在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比比皆是。在此提醒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对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才成立。所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保障交易安全,请您在签字或盖章的同时,也要求对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合同成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签约,全面履约。否则,就有可能像本案中长丰科技公司那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