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高层政治精英与农村选举
亚当·普泽沃斯基对推动国家朝向民主过程的行动者作出的重要决策做了深入的分析。安布罗斯Y·C·King指出,“非常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是独裁党的领导人使用他独裁的权力来尝试一种民主的突破并使之合法化。”“转向之人物”是指一个在特定时刻的关键职位中成功地帮助国家在转型期的决定性时刻改造国家事务同时拿出解决方案的人物。
彭真就是在中国农村实施选举中的一个“转折点之人物”,在农村选举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与发展过程中他是中央高层领导中最具关键性的决策人物之一。首先,彭真在晋察冀边界地区和“**********”时期的个人经历促使他认识到法律和民主规范的重要性。其次,彭真对合法化、民主化、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有自己的想法和主见,对人民当家做主持坚定的信念。第三,彭真这么全身心的投入乡村选举和村民自治是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政治领导地位。他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曾做了七次讲话。用赖里·戴尔蒙德的话来形容中国村民选举的案例是相当恰当的:“最有利于民主化的发展是国家领导人对民主过程有一个坚定的、强有力的承诺”。在民政部,那些年轻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和具有改革思想的政治精英热情地支持农村选举。正如崔乃夫所指出的,“许多官员和村民投入巨大的热情来实施这个法律”。
1981年,传统生产大队管理体系遭到彻底破坏后,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四把公社冲弯村、宜山县三岔公社冷水村、原合寨大队的农民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彭真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这是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并吩咐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民政部调查研究并总结宜山县的经验,进而推广。1982年4月,在一次关于新的《宪法(草案)》的讲话中,他提出,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一个群众的自治组织,全国人民代大会应该把它列为新《宪法》中的一个条款。他敦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村民委员会实践成熟后制定出村民委员会的规则。在1982年11月11日,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宣布村民委员会已经被列入《宪法》条款之中。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村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些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设置、选举等有关事宜,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也为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本质是什么?它是一个地方自治组织,这是被宪法第111条所规定了的。”彭真这样说道,“宪法的规定是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是村民委员会的基础,”因此,“各级领导应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规则,采取措施,使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完全运作起来。”彭真坚信,让8亿农民来学习如何参与政治在中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过程,但是一旦有了这个过程,中国封建制度过去的残余将与“落后的习惯”一同被清除。
彭真对农村选举最重要的贡献是,尽他最大的努力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以颁布和实施。崔乃夫坦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彭真的直接领导下起草的。根据崔乃夫的说法,彭真不是那种无的放矢的人。他说,“1987年这部法律通过时,它被冠为‘试行’的,这在中国的立法历史上是非常少的。这明了很多人对此感到困难重重。”崔乃夫承认民政部当时的压力非常大。彭真委员长的三个指示为民政部起草这部法案提供了动力。这三个指示的内容是,第一个指示是关于1982年《宪法》赋予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权;第二个指示是跟村民自治一样,镇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一种“指导”,而不是“领导”;第三个指示是必须限制官员的权力,让他们不能为所欲为。正是由于彭真做出的巨大努力,在1987年11月24日,就在彭真辞去第六届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职务之前,全国人民代大会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但是,1989年的“政治风波”后,不少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批评,反对农村选举或者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作“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产物,或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的村民自治原则是好的,但超前了,农民群众还不具备必要的民主素质,村民委员会仍然应该是行政组织”,或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的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关系在实践中行不通,现在乡政府是工作难做,任务贯彻不下去。”结果是,“似乎这部法律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被暂停了。”白益华的说法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刚刚试行不久,就面临着一个生存的困境,随时有倒退的危险。”在1990年2月,彭真对崔乃夫给予充分的支持,声明他对农村选举和村民自治并不感到担忧,他建议崔部长写一些文章来提倡民主管理。薄一波,另一位中国共产党的元老,也对农村选举示坚定的支持。薄一波对村民自治的支持具有决定性。199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五个部门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在这个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组织部部长****同志针对当时的争论,作出重要指示:关于村民自治问题,《宪法》已经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定了,定了的就要按法律去办,“结束了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争议”,不要搞抽象的争论;要通过实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白益华在《见证人大:亲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文章中有关1991年彭真与崔乃夫就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的对话是值得引证的:
崔乃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得比较好,自治性质,指导关系,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并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彭真:是啊!是正确的!
崔乃夫:老百姓说是为他们起草的法。
彭真:是啊!
崔乃夫:高层领导也接受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试行法。
彭真:是试行。
崔乃夫:我看不急,想再试两年。现在还有些人思想上想不通。再过两年情况就更好了。那时再修订。
彭真:再试行两年,这是一条道路。中国这个国家怎样才能够持久,根本的问题是群众路线问题。通过群众,由群众通过,集中起来,再坚持下去,自己当家做主。
崔乃夫:您给我第一次讲自治时,我还想不通。后来我想了很久,又通过实践,现在思想完全想通了。
彭真:你可以写文章,提倡村民自己管理,但不去批评一些不同认识。
崔乃夫:最近我正在写文章。
彭真:村民自治,我说的话,我可没有直接管啦。
崔乃夫:我们在搞,李学举、白益华他们在搞。
彭真:可以说,我们搞了一个根本问题。过去马克思讲,无产阶级脖子上有锁链,得到天下就丢掉了锁链。有了国家,有了政权,有了大大小小的权力,现在你管人,也还是勤务员,人民的公仆。毛主席讲,你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参谋,要为人民做事情。现在有些人不是为人民办事,把老百姓丢了。所以,有了政权以后,要坚持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这是我们的宗旨。村民委员会怎么办事,怎么搞,我是愿意继续听你的意见的。
随后,****当选为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对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相当重视与关注。他充分地肯定了村民选举的价值与意义:“我们的民主从基层做起,与普通村民关系最直接的不是省长,不是县长,甚至也不是乡镇长,而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我国民主的特色是从基层民主做起的,在农村是通过村民委员会、在工厂是通过职工代大会、在城市是通过居民委员会实现民主,这三大民主构成了中国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他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之前到吉林、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考察以掌握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村民自治不仅有兴趣并给予支持,而且对有关法律与法规还相当的熟悉。1998年11月修订并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他的支持与主持下进行的。可以这样说,彭真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开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航程打下基础,而****则主持修订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深化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证。
总之,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自治的肯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起草、颁布及实施过程中的风风雨雨,的确现出中央高层领导彭真、薄一波和宋平等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转向之人物”,没有他们的强有力支持与努力,我们难以想象今天的中国农村有如此的民主成就,能够成为中国民主化进程中“最耀眼的亮点”。有关彭真等在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与影响力可以以浙江省成为继福建省之后第二个制定省级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省区为例来说明之。1987年上半年,彭真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事专门到杭州调研,就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了系列的座谈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浙江省常山县、长兴县等地的领导参加了座谈。当时浙江省主要领导要求将乡与村的关系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彭真在杭州的座谈会显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致使浙江省较为积极起草并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