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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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罪犯的变态心理与矫治(3)

冲动型人格障碍属于爆发型人格障碍中的一种亚型,以强烈的情绪爆发和明显的冲动行为为特征,是罪犯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人格障碍,占罪犯中人格障碍的26%左右,多发于暴力型罪犯,通常男犯多于女犯。

冲动型人格障碍的罪犯,激惹性强,缺乏自制力,常因改造生活中的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冲突,有时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教育和批评也暴跳如雷,进行公开对抗。更有甚者,在受到细微的精神刺激下,会突然爆发强烈的愤怒情绪和冲动行为,以致产生攻击或自伤、自杀行为。与反社会人格障碍不同,他们在情绪爆发时难以控制,但在间歇期处于正常时,又常对发作时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不过,悔而难改,每当有新的诱因出现,则又会再次爆发冲动。由于不稳定的和反复无常的心境,导致对行动的计划性和预见性不强,甚至产生自我形象和内在偏好的不确定。

(五)表演型人格障碍

表演型人格障碍,又称癔症性人格障碍,是介于正常人和癔病病人之间的一种人格障碍,多发生于女犯,在罪犯人格障碍中占7%左右。表演型人格障碍的特征是:表情和动作做作和夸张,富于显示和表演色彩;情感肤浅、脆弱、被动;虚荣心极强,好炫耀自己;爱编造谎言,喜欢要挟、操纵、挑逗和依赖他人;好幻想,以想象代替事实,理智易受情感蒙蔽、任性,不习惯于逻辑思维。

三、罪犯人格障碍的治疗

人格作为个体典型和惯常的行为模式或特点,是一个人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整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罪犯的人格障碍大多始于童年,并主要是基于某种不健全的先天素质,或受到后天不良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而形成的,要改变其人格障碍非常困难,但能做到的是帮助其改变自身的处境,并通过改变处境逐步改变其人格障碍。目前,影响和改变人格障碍的办法,主要还是帮助病犯发现那些与其性格冲突较小的生活方式。

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自我评价、行为方式、情绪控制等的障碍,其实质是不能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认知和行为,即社会环境适应不良。因此,认知疗法和行为矫正疗法,是矫治人格障碍的主要心理治疗方法,具体包括:对罪犯进行适应环境能力的训练,为罪犯提供行为方式指导和选择适当职业的建议,以及帮助其调适人际关系,提高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等。

罪犯的人格障碍是其与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矫治人格障碍既需要专业的技术,又要较长的时间,更要极大的耐心,同时还要在治疗过程中防止病犯对治疗者产生依赖和纠缠。

如表演型人格障碍罪犯可能对治疗者提出直接的和间接的要求。直接要求包括对药物的不合理要求、反复寻求继续得到帮助的保证、在治疗方面过多提出不切实际的条件等。间接要求包括诱惑性行为、危险的威胁性行为、令人讨厌地反复比较现在和以前所接受治疗的差异等。治疗者必须警惕这些要求的基本特征,在病犯的要求还不太多的时候就应当简要地告之哪些行为可以容忍,哪些不能容忍,给病犯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

分裂型人格障碍的罪犯趋于逃避密切的人际交往而难以进行各种心理治疗。他们常中途放弃治疗,即使能坚持下来,也趋向于将其存在的问题理智化,或对治疗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治疗者必须尽力逐步识破这些理智性的防御,帮助病犯认识其情绪问题后,才能开始探究治疗方法。这种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常常失败。

具有人格障碍的罪犯也常表现出焦虑、抑郁等症状,因此,在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选用镇静剂、抗焦虑药和抗抑郁药等。具有攻击行为者可给予少量抗精神病药物或碳酸锂,亦可酌情试用其他心境稳定剂。然而药物治疗难以改变人格结构,长期用药利少弊多,且易产生药物依赖,因此,药物应当慎用。

性变态的矫治

一、性变态的特征

(一)性变态的概念

性变态也称性心理障碍,是一种偏离的性行为,其共同特征是,对常人不引起性兴奋的某些物体或情境,却对性变态者有强烈的性兴奋作用,故在不同程度上干扰其正常的性行为方式。

(二)性变态的特征

性变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寻找性欲满足的对象和性行为方式与常人不同,而在其他方面的缺陷一般并不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说明下列几点:性变态一般没有突出的人格障碍,在其他广泛的人格方面一般不具备人格障碍的特征。他们大多数并非性欲亢进之徒,相反,大多数性欲低下,甚至没有或不能进行正常的性活动。一般具备正常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他们对自己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削弱的控制能力,事后多有悔疚之心,亦想改变却又无能为力。

二、罪犯中常见的性变态

我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将性变态分为三类:一是性指向障碍,如恋物癖、恋童癖、恋兽癖等;二是性偏好障碍,如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摩擦癖、施虐狂和受虐狂等;三是性身份障碍,如同性恋、易性癖等。虽然露阴癖、窥阴癖、异装癖、摩擦癖等性指向障碍和性偏好障碍在罪犯中也有存在,但由于监禁环境的限制,他们的这些性心理障碍很少表现出来。因此,主要介绍罪犯性身份障碍中的同性恋问题。

同性恋的特点是性爱指向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即在正常条件下对同性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情感和性爱行为。

同性恋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类:①男同性恋与女同性恋。男同性恋注重性乐的追求,关系较不固定,有时随遇随散。而女同性恋更为隐蔽,感情比较专一,同性恋关系多能长期维持,因同性恋失恋而发生“情杀”的基本上都是女性。②精神性同性恋与实质性同性恋。前者只有性爱心理或性欲,但无实质性性行为,后者则兼而有之。实质性性行为包括鸡奸(肛门性交)、相互手淫、体外性交、口淫等,女性有相互摩擦阴部(旧称“磨境”)、利用某种淫具(旧称“角先生”)、相互手淫等。③主动性同性恋与被动性同性恋。前者以扮演“丈夫”角色为主,后者以扮演“妻子”角色为主。其中,被动性男同性恋和主动性女同性恋往往是绝对性同性恋,他们的心理变态比较严重,治疗也较为困难。

罪犯同性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女子监狱和男子监狱中都有发现。罪犯同性恋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李钦亭、刘敏:《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亚文化的成因及预防——对900名服刑人员的问卷调查》,《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页67—70。

一是从构成看,年龄多为20—40岁的青壮年,占90%以上;文化程度多在初中以下,占78%。

二是从体貌特征看,男犯同性恋中的“妻”的角色,一般具有脸面白皙、皮肤细腻、声音纤细等女人的特征,而女犯中“夫”的角色,一般也具有魁梧、脸黑、声音洪亮等男性特征。

三是从行为特征看,罪犯一旦结成“对子”,往往是形影不离,一方表现出顺从、依恋、娇声娇气;另一方则百般侍奉,送吃的、给喝的,洗衣服、做被褥,帮助打架、提供庇护。

四是从类型看,以是否发生肉体关系,可把罪犯中的同性恋分为情感型和恋奸型。情感型大多存在于女犯中的同性恋,她们双方以夫妻相称、相待,主要是想从中寻找情感的补偿。她们虽有时还搂搂抱抱、亲嘴甚至抚摸,但没有肉体的交易。男犯中的同性恋大多属于恋奸型,他们不仅相恋,而且发生肉体关系。因发生肉体关系的角色不同,恋奸型同性恋又可分为单相奸,即一方扮演“丈夫”角色,另一方扮演“妻子”角色;互相奸,即双方轮流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骗奸,即一方以欺骗的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性行为;强奸,即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

五是从同性恋产生的原因看,有的是因自小角色混乱引起心理障碍,而导致的同性恋;有的是性犯罪心理没有得到矫正,在狱内没有异性的情况下,以同性恋的形式寻求性的满足;有的是在正常的性生活突然中止以后,难以控制心理和生理需要而从同性罪犯身上暂时寻求补偿。

由上可知,罪犯同性恋虽也有真正的同性恋,但更多的是属于境遇的、非素质性的同性恋。应该说,监禁生活对同性恋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它并非是导致狱内同性恋的唯一的,甚至主要的原因。同性恋虽非监狱独有,但由于监狱空间窄小,人口密集,它在监狱的存在,一方面具有腐蚀罪犯、污染改造风气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还诱发斗殴,甚至杀人等争风吃醋事件的发生,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三、罪犯性变态的矫治

由于罪犯的性心理障碍不仅影响其心理健康,还威胁狱内秩序,因此有必要予以积极矫治。针对罪犯性心理障碍的不同的情况,可综合采取管理、教育和心理矫治措施。

罪犯中的性心理障碍,最常见的是同性恋。非素质性的同性恋病犯,一旦境遇改变,如允许夫妻同居或刑满释放等,就可以得到缓解或消除;而素质性的同性恋病犯,是长期社会化缺陷造成的,需进行长期的心理治疗。对一些固定的同性恋或口淫对象,要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对一些非素质性性心理障碍侧重于进行必要的性心理、性生理卫生及性道德教育;而对于素质性的性心理障碍则侧重于选择支持疗法、厌恶疗法、认知领悟疗法等进行心理治疗。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页338—340。

(一)支持疗法

狱内同性恋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寻找性能量的发泄和感情上的相互慰藉,通过支持心理治疗,疏导罪犯的情感压力,揭示其形成同性恋心理的原因,指导罪犯如何正确处理与他犯的关系,教会罪犯如何识别与处理与他犯的情感纠葛。

(二)厌恶疗法

首先应向罪犯讲解厌恶疗法的基本原理与程序,争取得到罪犯的配合。可采用电击厌恶、药物厌恶和想象厌恶等,使罪犯对同性的性兴奋与电击、呕吐或厌恶的情景等相联系,从而抑制罪犯对同性的性兴奋。厌恶疗法一般隔日进行,坚持到对同性罪犯的性欲望和性冲动完全消失为止。厌恶疗法一般应用于素质性同性恋,对于陷入较深的非素质性同性恋也适用。

(三)认识领悟疗法

认识领悟疗法是让性变态罪犯认识到他的行为是幼年取乐行为,是用幼年方式来宣泄成年人的性欲,解除成年人心理上的困难,让其领悟到性变态心理形成的原因,从而减弱性变态的动机。

神经症的矫治

一、神经症的特征

(一)神经症的概念

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是一组非器质性的、轻型大脑功能失调的心理疾病的总称。它主要是由于各种精神因素引起高级神经活动的过度紧张,致使大脑机能活动暂时失调而造成的各种疾病。神经症不同于重性精神障碍,不具有知觉和思维障碍,罪犯对其所患疾病有相当的自知力,一般能适应外界环境,没有人格上的病态,许多典型或共同的表现是:焦虑情绪、防御性行为,人际交往的不协调和躯体不适感等。刘新民主编:《变态心理学》,页194—195。

(二)神经症的共同特征

1.思维上的刻板倾向

神经症患者大多富有理性、拘谨、泾渭分明,同时遇事又谨小慎微、委曲求全;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人际关系中都给自己划定了不少禁区,难以容忍自己超越;看问题常非此即彼,观点教条僵化;关系事物的细节胜过事物的本质,对许多事物的判断常建立在假设与主观臆断之上,常以想象替代现实或实际行动,并在想象中得到满足。

2.情绪上的焦虑倾向

一般人焦虑往往与现实处境相联系,为现实焦虑;能意识到焦虑的根源,并能采取有效的行动,调整其认知结构、价值观来消除焦虑。而神经症患者则更多的是对自身内在冲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感到焦虑,往往与本能、良心、面子、责任、道德、内疚和羞耻感等相联系。神经症患者习惯于体验而不是采取有效行动去消除焦虑。他们大多志向过高、角色负担太重、清规戒律太多、给自己的空间过小,所以焦虑一出现,便难以摆脱。

3.认知上的缺陷取向

人们对自己、他人和事物的态度常存在着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认可、接纳、欣赏的态度,对被评价客体作出积极肯定的评价,为资源取向的模式;另一种则相反,总以对立、排斥、批评、拒绝的态度,对被评价客体作出消极否定的评价,为缺陷取向的模式。神经症患者常习惯于使用缺陷模式,他们内心深处的自卑感和不安全感使其对自身及周围的所有威胁性变化过分敏感,而这种认知模式并不能消除他们内在的不安全感,反会加深自己与自己、自己与周围人的裂痕,让自己陷入更深的矛盾与冲突之中。

4.行为上的回避倾向

正常人在遭到困难处境时,多能接受客观现实,并能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拥有的各种资源,或迎难而上,或知难而退,无论成败都能接受。但神经症患者难以做到这些,他们在许多时候都习惯采用逃避的方式来应对生活中的困难与挑战,通过放弃自己的欲望、需要,牺牲自己的见解、主张去服从他人,以避免与他人的冲突,或避免因失败带来的痛苦和羞耻感,但事后又常懊悔,不停地埋怨自己或他人。这种行为上的回避习惯会深深地影响到患者的诸多方面,使其需要得不到满足,进而总处于遗憾、矛盾、冲突之中,难以体验到真正的快乐。

神经症患者的上述特征使他们总处于不断的心理冲突之中,这种冲突不仅表现为患者与环境及周围人的冲突,更常表现为自己内心多种欲望间的冲突。

二、罪犯中常见的神经症及其治疗

(一)抑郁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