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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十五 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认识

在明确了“劳动产品中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后,才进一步推及到分析商品上。这是因为商品首先是劳动产品,而劳动产品总是生产者在一定具体形式下从事劳动,并耗费了一定体力和脑力创造出来的。只有当“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也就是,只有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个别的、私人的劳动必须通过交换形式转化为共同的社会劳动时,一般人类劳动才被看作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然而,这时候价值不但有质和量的规定,而且也有它的形式了,完整的价值范畴已经具备,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说:“价值———商品价值”。因此,劳动产品在通过等价交换供别人消费以前,它已经有一定的物质形式,也包含着一定量物化的劳动时间,即凝结着一定量的一般人类劳动。

(二)从价值的对立面使用价值看

马克思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也就是说,在商品生产社会中,使用价值既有自然属性又具社会属性。就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来看,它具有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从而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一个永恒范畴,不因任何社会形式的变更而消失;就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来看,它具有用于交换的效用,“它直接是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即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从而是交换手段,”是一个历史范畴,只与商品经济共始终,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失。马克思说:“如果说商品的‘价值’只是一切社会形式内都存在的东西的一定的历史形式,那么,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特征的‘社会使用价值’也是这样。”“因此,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这里,马克思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价值一样,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不难明白,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一般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是有区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同时具备自然的和社会的两个属性,其中的社会属性即用于交换的效用,是一般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所没有的。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在没有商品交换的社会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会出现,但一般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却是可以存在的。例如,在生活资料由社员共同生产和共同分配的,原始公社里,共同的产品直接满足公社每个社每个社员、每个生产者的生活需要,这时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在公社成员的共同劳动中取得,又在共同的消费中得到实现。

虽然劳动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单凭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使用价值,难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和生产的多方面需要,所以,不管社会形态如何,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离不开具体劳动。人们通过具体劳动,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耗费体力和脑力,改变自然物质形态,创造劳动产品。劳动产品一经完成,它便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同时凝结着一定量的一般人类劳动。显然,凡是劳动产品就必定具备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的内容。劳动产品一旦成为商品,它原来包含的使用价值自然属性和价值内容不会发生任何质和量的变化,而仅仅是增加了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和价值形式。由此可见,价值内容,即物化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与一般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相伴同,共始终的。

(三)从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看

马克思认为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是平均的简单的劳动,具有社会劳动的性质。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其社会性是通过物化为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颠倒地当作物与物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了。因为我们前面假定撇开了价值形式,所以“被物的外壳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价值本质也说无从表现,因此暂时不加涉及,这里单就价值的内容来说,也就是把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仅仅看成是具有社会性的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这样,不难明白一般人类劳动是凝结在“劳动产品”中的。这是因为:

首先,不管是否采取商品生产形式,不管经济形态如何,生产本质上总是社会生产。因此,个人在其中进行的特殊劳动,总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例如,在原始公社中,每个成员的“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机体的一个肢体的机能。”又如在自给自足的个体农业中,个人的特殊劳动是作为家庭范围内的社会劳动直接存在的。马克思说:“在农村宗法式生产条件下,纺工和织工住在同一个屋顶之下,家庭中女纺男织,供本家庭的需要,在家庭的范围内,纱和布是社会产品,纺和织是社会劳动。”在上述例子的社会条件下,劳动都是直接以具体的形式作为它的社会形式的。

其次,虽然这种直接的具体劳动,并不反映人们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经济关系,但是人们的劳动也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而也是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

再次,劳动者耗费劳动力的结果,形成了劳动产品。劳动产品中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是由生产过程中的抽象劳动决定的,并不由劳动产品的消费形式或是否用于交换来决定的。如果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那么其中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也随之转化在商品中,但这种转化并没有改变凝结着的一般人类劳动的性质和数量。如果劳动产品是用来满足劳动者自己需要,或是无偿地被别人直接占有,不必转化为商品,那么它本来包含的物化的劳动时间或凝固的一般人类劳动,也不会因此而消失。

(四)从马克思分析非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定来看

马克思主要是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分析价值范畴的全部内涵的,但为了更完整地说明价值的本质特征,也分析了非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定及其作用。

马克思在分析非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定时,以虚拟的飘流到荒岛上去的鲁滨逊为例,说道:“需要本身迫使他精确地分配自己执行各种职能的时间。在他的全部活动中,这种或那种职能所占比重的大小,取决于他为取得预期效果所要克服的困难的大小。……他的账本记载着他所有的各种使用物品,生产这些物品所必需的各种活动,最后还记载着他制造这种种一定量的产品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这就是,按照对各种物品的需要量及生产这些物品平均每种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鲁滨逊把自己所有的总劳动时间相应地分配到生产这种种物品上去,以便使自己的劳动能满足自己的需要。鲁滨逊对自己的产品是一清二楚的,既明白每种产品有何用处,也知道每种产品凝结着多少劳动时间。鲁滨逊的劳动产品虽然始终不会成为商品,但由于这些生产物中包含着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即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还由于他正是以每种所需的劳动产品中含有多少物化劳动时间为准绳,来精确合理地分配自己的劳动的,所以,马克思说:“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都包含在这里了。”

就价值质的规定来说,马克思还谈到自然经济中的农奴无论为自己,还是为地主干活,只要在产品上耗费了劳动力,都同样创造价值。他说:“价值实体不外是而且始终不外是已经耗费的劳动力,———劳动,即和这种劳动的特殊的有用性质无关的劳动,———而价值生产不外就是这种耗费的过程。例如,一个农奴在六天当中耗费了劳动力,他劳动六天。这种耗费的事实本身,不会因为他例如其中三天是在自己的田里为自己干活,另外三天是在地主的田里为地主干活,而发生变化。他为自己干的自愿劳动,和为地主干的强制劳动,同样都是劳动;如果我们对他这六天的劳动从它所创造的价值或从它所创造的有用产品来考察,那我们就看不出他这六天的劳动有什么差别。”

可见,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如果撇开价值形式,单就价值内容来分析,一般人类劳动,是凝结在“劳动产品”中而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因此,“物化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劳动产品”的属性,是产品价值的含义。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

-张继良-

(一)从重商主义到古典劳动价值理论

重商主义是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商品价值理论,产生于 15 世纪中叶,到16、17世纪有了进一步发展。当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始兴起,但生产力还比较落后,以手工作坊为代表,市场也比较狭小。当时,从封建社会孕育出来的商人资本逐渐被资本主义商业资本所取代。重商主义正是顺应了这种经济和市场条件,代表最早的商业资产阶级利益,以商业资本为考察对象而形成了自己的价值理论。

重商主义从商业资本的运动出发,认为金银即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式,只有流通贸易(主要指对外贸易)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重商主义者积极主张发展对外贸易,并按照“多卖少买”、“多收少支”即“出超”的原则来为本国积累货币财富。英国当时著名的重商主义者托马斯·孟写到:“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时时谨守这一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人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多。”

继重商主义以后,于17世纪中叶~19世纪初产生、形成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弗朗斯瓦·魁奈和英国的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法国重农学派认为社会财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