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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附录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陈享光 张 宇 简新华 吴 江

2001年11月19~23 日,在广州暨南大学举行了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十五次会议,来自全国50 多所高校100多位学者以高度的责任感探讨了我国跨入新世纪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讨论

(一)是否应把劳动价值论扩展到非物质生产领域

北京师范大学杨国昌教授认为,应把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范围,延伸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延伸到各种服务劳动中去。西南财经大学刘诗白教授认为,服务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的结合和交融,是现代劳动的新特征。服务劳动提供的是非实物的、不能储存的有用效果。服务劳动不仅具有交换价值,而且也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那种把使用价值形成和价值创造的范围,完全限制于生产实物产品、生产实物使用价值的领域的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经济学中对劳动价值论的阐述,更不符合劳动价值论的精神实质。上海财经大学程恩富教授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管理劳动和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

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认为,生产劳动即生产为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或财富的劳动。生产劳动,可以是既生产使用价值又是生产价值的劳动,也可以是只生产使用价值而不生产价值的劳动。他把全社会的劳动区分为四类: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服务劳动和社会公务劳动。精神生产劳动生产精神财富,有的可以创造价值如出版书籍、绘画影视和音像产品等,有的则不能创造价值,如教师讲课、舞蹈家表演、艺术家演出等。服务劳动,有的是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如商品运输、包装、保管等,有的则不生产价值。社会公务劳动,是发展社会主义保障人民利益所必须的,但它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以上四类劳动都是社会所必需的有益的劳动。既不能以是否创造价值评论劳动的高低贵贱,也不能以是否生产劳动来判断其社会意义的大小。

中国人民大学胡钧教授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创造价值,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虽然重要,但并不创造价值。承认非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不仅不是肯定其重要性,反而是贬低了它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人们不断从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中解脱出来,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说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价值,并不能说明非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二)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厦门大学钱伯海教授认为,从单个主体看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因为物化劳动来自活劳动,并且是本期的活劳动。并认为这是坚持劳动价值论的一元论。北京大学陈德华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把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生产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根本不同的范畴相混同,价值的创造仅仅是人的抽象劳动的凝结,除了人的活劳动以外,它不包含任何一点物质资料的成分,一切物质生产要素只能把自己本身原有的价值转移到新的生产物中,它们不可能再增加任何一点新的价值。

(三)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

杨国昌教授认为,科学技术知识是人的劳动特别是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凝结,科技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延长了人的体力和智力,从而增强了人的劳动能力,但劳动能力不等于劳动,因而科学技术也不等于劳动本身,所以科学技术知识本身不创造价值。福建师范大学陈征教授认为,现代各国生产力水平都直接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创新能力的大小,而科技水平的高低和创新能力的大小又直接取决于科学劳动者的科学劳动质量和水平,随着经济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价值的创造越来越依赖于科学劳动。

(四)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认为,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的决定。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一命题不仅适用于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而且同样适合物质财富在商品经济中所采取的社会形式即价值。只要承认劳动生产力或生产函数是多元的(即承认劳动生产力本身是由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最终就会得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并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价值基础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厦门大学吴宣恭教授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产权和交换、分配过程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把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转给相关的所有者,成为他们的收入。按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产权分配,而不是因为各种要素都能创造价值。

二、关于分配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南开大学杨文进教授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必然是对企业按劳分配与对劳动者按要素分配的统一,这种分配上的二重性在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主人与生产要素相分离的一种反映。吉林大学麻彦春等人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包含着按劳分配的内容,之所以提出二者相结合问题,是因为劳动者不一定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分配过程就会分成两个系列,两个系列只有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分配过程。东北师范大学的金喜在教授认为,从劳动也是生产要素之一的角度上看,不存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只存在按多种要素贡献分配的问题。四川大学的朱方明分析了按人力资本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认为按人力资本分配含有按劳分配的成分,人力资本素质的提高将会增进按劳分配的整体效果。

(二)关于剥削及如何评价剥削的问题

清华大学的蔡继明教授认为,剥削是客观存在的,其实质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但是不能把所有的资本性收入都归结为剥削收入。只有超出资本回报的部分才属于无偿占有,属于剥削。

南京大学洪银兴教授认为,资本收入是否都是剥削收入,这需要在各类资本的作用及其收入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判断。资本雇佣劳动的场合取得素所雇佣所取得的收入,就不能一概认定为剥削收入。马克思所定义的剥削收入与雇佣劳动相关,在这种关系中依靠资本所有权无偿占有剩余劳动,就是剥削。我国目前存在的私营企业基本属于这类,其资本收入属于剥削收入。而银行储蓄、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利息、股息和债息收入以及高科技产业化的风险投资收入并不与雇佣劳动相关,不能看作剥削收入。

东北师范大学的金喜在教授也同意剥削的实质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观点。他按照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根据不同把剥削分为四种类型:资本性剥削或产权私有剥削、掠夺性剥削、强权性剥削、制度缺陷性剥削。

(三)关于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问题

关于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中南财经大学夏兴园教授等认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包括:(1)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劳动要素在行业、地区间流动性不强;(2)制度缺陷以及政策缺位现象使一部分人获得大量非法收入;(3)垄断行业的存在;(4)政府对个人收入的宏观调控措施不力。武汉大学的严鹏飞教授等认为,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几个因素不可忽视:(1)价格结构与垄断经营;(2)企业进入市场的起点和机会不均等;(3)扶贫帮困的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4)国家转移支付制度有缺陷。

关于治理收入差距扩大化的对策,夏兴国教授等认为,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防止贫困问题加剧;(3)完善税制,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4)促进西部发展,缩小地区差距;(5)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协调配套实施。曾国安教授认为:(1)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在调节的力度上应采取不同的政策;(2)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应与经济增长协调,并与反垄断及加快体制改革相结合,整顿和规范垄断性收入;(3)增强低收入居民的收入转移政策力度;(4)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和更多的教育服务;(5)推行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各地区公平竞争,自求发展;(6)加快城市化进程,尽快提高农民收入。

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武汉大学简新华教授等认为,目前“三农”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农产品供给过剩、价格偏低,种田的比较收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益差距扩大,农村市场启动困难,扩大农民内需的成效不大,城市化发展滞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农民负担沉重,农村存在较多不稳定因素。其中农民收入偏低是集中表现。改革初期,农民收入增加的三条途径,现在似乎都走到了尽头。农产品大量供过于求,使增加农业产量很难增加收入;农产品价格不少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市场价格,无法通过提价增加农民收入的难度。

北京师范大学沈越教授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城市化。东北师范大学刘力臻教授、福州大学周小亮教授、河南大学于金富教授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必须进一步制度创新,主要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使土地这个生产要素也能自由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完善农业经营制度,形成适应大农业、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产业化、市场化的组织经营形式;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依靠土地保障带来的种种问题。福建师范大学郭铁民教授提出,必须正确处理“农内”和“农外”的关系,内外结合,双管齐下;正确处理“分”与“管”的关系,家庭分散经营与联合经营相结合,正确处理“抽吸”与“反哺”的关系,内外结合,双管齐下;正确处理“分”与“管”的关系,家庭分散经营与联合经营相结合,正确处理“抽吸”与“反哺”的关系,由从农业吸去资金转向“反哺”农业。南京大学沈坤荣教授、中南财经大学刘思华、范新成教授等还指出,必须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实现农业生产的高加工度、高附加值化;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保持农民的利益,真正减轻农民负担。

此外,西北大学白永秀教授就西部开发、中国人民大学张宇教授就经济体制变迁与创新、东北师范大学的李春艳、李大林以及暨南大学吴江研究员就人力资本与知识经济等问题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