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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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3)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危险活动致害行为

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应当由危险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既然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原因力,应当对自己的过失和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物致害

制造、加工、使用、利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高空、高压致害

高空作业,是指超过正常的高度进行作业。从事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规则是:其一,损害应当由组织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二,组织作业的人能够证明该损害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高压,是指压力超过通常标准,这种“超过”不是低于而是高于,即高于通常标准的压力。某些能量或者物质通常以高压方式制造、运输或者储藏,否则将无法进行。工业的高压具有危险性,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具有重大的危险,必须采取措施,高度防范,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一旦损害发生,侵权行为法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即使工业高压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致害

在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中,有三种不同的主体,这些主体都与致害的高度危险物有关:发送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接受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及高度危险物的运送人。对此,有三个处理规则: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已经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第三,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所造成的损害,运送人究竟是不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上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节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

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其一,侵权损害后果的造成,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动物所致,因而是物件致害责任。其二,对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是动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而是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动物致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动物,不论野兽还是家畜等,都是动物。饲养的动物,包括一切为人所饲养的家畜、家禽、野兽等动物。第二,须有动物加害他人。动物加害,须为动物基于其本能而加害于他人,而不论其是自主加害还是在外界刺激下加害,亦不论其是积极状态加害还是消极状态加害。动物的自主加害,是指基于动物本能的自身动作,在不受人的外力驱使下或强制下所为的加害行为。第三,须受害人受有损害事实。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事实主要是人身伤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动物致损害的客观事实除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事实以外,还包括某种动物造成的妨害状态。例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年人无法通行。第四,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三、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0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最基本规则的规定。这里的动物,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动物,只要是人工饲养的动物,就适用本规则。例如,饲养的家畜家禽、饲养的野生动物,都是饲养的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豹子等,都是这种范围内的动物。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按照与有过失的规则,应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损害的,则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受害人因为自己的故意而造成动物伤害自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二)抛弃、遗失、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尽管原所有人已经放弃了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抛弃的动物的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领了该动物的,造成损害,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遗失的,并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遗失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逃逸,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仍然由所有权人所有。因此,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害

野生动物经过驯养,成为家养动物,驯养的动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如果驯养的动物造成损害,应当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则处理。无论是驯养的动物被抛弃,还是遗失、逃逸,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彻底脱离驯养人,回归自然,就重新成为了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野生动物对待,不能按照家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因此,驯养的野生动物脱离驯养人,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动物的人不承担损害民事责任,而是按照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