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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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违约责任(2)

三、违约责任形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点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10条针对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问题也分别作出了规定。

继续履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补救方式。在学理上,常常将修理、重作、更换也作为继续履行的具体形式,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

第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继续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

第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2.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约行为的存在。继续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另一方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9条、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的情况,主要是指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的违约行为。

(2)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又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此时可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则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存继续履行的要求。

(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继续履行:148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实际履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一物二卖。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如劳务、服务之债。三是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履行请求。

一般来说继续履行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限制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修理、重作、更换。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一方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责任。

案例:

海滨假日酒店与富豪家具厂于2009年4月签订了一份豪华床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富豪家具厂于2009年9月1日前,分两批以每批250套的方式将床具交付酒店。合同订立后,富豪家具厂如期交付第一批床具。此后,家具厂因资金困难,未能按时交付第二批床具。年9月11日,海滨假日酒店以家具厂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厂在2009年10月20日前交货,并承担营业损失1万元。法院查明,海滨假日酒店所需的豪华床具,本地有六家大型家具店有存货。

问题:

本案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可否支持?

分析:

本案中,富豪家具厂未能按时将床具交付给海滨假日酒店,构成违约。并且,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已完全具备,法院可以判定富豪家具厂继续履行并赔偿海滨假日酒店损失。

(二)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构成

损害赔偿,亦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应具以下条件:

第一,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存在损害的事实;

第三,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就是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

所谓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而造成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由于违约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而未能实现和取得。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当事人是可取得利益的。

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

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以下规则,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

(1)可预性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可预性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订约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预测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能计算其费用和利润,并能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

(2)与有过失规则

与有过失,亦称过失相抵,通常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赔偿权利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与有过失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受害人(赔偿权利人)须有过失。

第二,赔偿权利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谓助成,是指赔偿权利人的过失行为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至于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抑或同时存在,则在所不问。

(3)减轻损失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一规定第4款中的“采取适当措施”,此类“适当措施”或者“合理措施”均属不确定概念,其内涵不确定,但外延是开放的,在适用于确切的案件之前,得由法官作价值补充使其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