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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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合同概述(1)

本章学习目标:

合同是债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及合同法的概念及特征,清楚的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不同的看法,英美法系学者多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我国民法理论继受大陆法系观点。《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直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所谓协议,实际上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某种事项所达成的合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有各种表现形式,如结婚离婚协议,合同仅仅是此类协议的一种,它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此种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一方的意思表示没有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则合同因为欠缺合意而为成立。

(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协议

合同作为意思表示的具体反映,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另一方当事人身上,否则,合同即成为强权剥夺压制他人的合法工具。所以,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在法律

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两方当事人。

(三)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取得民事法律上效果的协议

合同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合同法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做他们之间的法律,体现了法律所贯彻的自治精神。合同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以合同方式实现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因为合同法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来创设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合同来变更某种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通过合同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而交易的方式纷繁复杂,合同的类型更是多种多样。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它们分类,有助于人们认清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帖适用,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

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其类型因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而各不相同。尤其是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的形态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不过对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形态和合同形态,可以从法律上依各种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对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合同义务一般是免除的,其享有的债权消灭,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对方已经履行,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单务合同不发生返还问题。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有权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因履行合同所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中则不存在这样的后果。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撤销该行为。但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有偿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危机债权人的债权,须第三人与债务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在确定无名合同的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例如对于旅行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