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权的不当干预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适当限度的管理。但民事法律法规关系到公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关系到市场规则的统一,依其性质不应由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但现在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地方人大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限制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加重公民和企业负担及对市场交易设置各种限制和障碍的现象仍很普遍。例如,一些行政部门规定房屋出租、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标的物评估价值收取登记费,一些地方规定设定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时,按照标的物评估价值收取登记费,甚至进行多次重复登记收费。一些地方规定许多合同实行强制公证,未经公证不生效,并按照标的物评估价值收取公证费。
第四节通往民法典之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官方一度出现了为将民法典作为法治建设成就的标志性成果而加快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意图。但是对于制定出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却始终存在着明的、暗的各方利益的博弈,从某种角度上说,或许这才可以称之为起草历程,这个过程本身可能会超过民法典本来将会带给我们的东西,而赋予民法典更大的意义,因为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也同时是民法文化的普及与深入过程。
一、民法典编纂的步骤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提出要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处于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民法典编纂的紧迫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日益浮现出来,成为我们民族和国家面临的最重大的立法任务。立法机关也注意到了这一点,1998年3月,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是由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的立法机关干部所组成。这个小组规划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制定民法典分三步走。第一步,是要完成统一合同法,目的是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交易规则的完善及现代化,当时定的是1999年完成;第二步,是完善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通过制定物权法来实现,当时预计要五至六年实现;第三步,就是在二者基础上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当时的目标是2010年之前。现在看,第一个步骤已经实现,《物权法》虽于2007年3月通过,晚于预定的时间,但不论怎样,第二个阶段也算是勉强完成;而如今已是2011年下半年,第三个阶段中设计的民法典编撰却陷入低潮,具体什么时间能实现该阶段目标,没有人能给出答案。
二、民法典编纂思路
(一)第一条思路:松散式、邦联式
其含义为:中国如果制定民法典,不需要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我们已经有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等法律,人格权法也正在起草当中,再将民法通则稍加修改,将这些部分编纂在一起,就构成了民法典。这个方案的特征是强调民法典内部为一个松散的体系,类似于邦联制、联邦制国家各州间的关系,每一个部分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二)第二条思路:理想主义思路
理想主义思路将民法典的设计分为两编:第一编为人身关系法,第二编为财产关系法。每编再分为四个分编。人身关系法包括: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财产关系法中包括:物权、债权总则、各种合同、知识产权。在这些之前加一个序,包括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在后面加一个附编,内容为国际私法,即冲突法规范。这条思路有三个特点:回到罗马法;这种“三编制”即为法国式;以重要性为标准。
(三)第三条思路: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思路主张从中国实际出发,以现行立法为基础。所谓“中国实际”指: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与国际接轨。在制定民法典时,所谓“中国实际”的内涵可能还要比以上四点广泛得多,其中特别是我们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必须加以认真考虑的问题。以现行的立法为基础,现行立法中最重要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当然还有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立法的这套权利体系要成为我们编纂民法典的基础,民法典面临的协调、整合各个法律的任务也是非常艰巨的。
三、民法典结构体例的论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学界针对中国民法法典化问题展开了较为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推动了民商事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对于传统上继受大陆法系的中国来说,除了传统的“条件成熟论”与“条件不成熟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等争论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关于民法典的争论更多地集中在了民法典编纂的结构体例等技术与学术性的争论之中。其争论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还是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体例。
(二)是根据人格权与作为主体的自然人的不可分性,仍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与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一并安排在总则编,还是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而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三)是规定债权总则编,然后在债权总则编之下再分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还是强调侵权行为与合同的差别,取消债权总则而分别设立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
(四)是考虑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特殊性,在民法典上不规定知识产权,而在民法典之外保留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还是强调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
除了因《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使得第三项争论得以确定外,其他以上争论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为止,持续近二十年,可是依然没有得出确切的结论,这种争论仍将伴随着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持续下去。
第五节新中国第一部官方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是第一部被提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因此又被称为第一部官方民法典草案。虽然最终它没有被审议通过,但是其影响仍是不可估量的。
一、2002年民法典全国人大审议稿提纲
第一编总则(即现行民法通则)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三编合同法
第四编人格权法
第五编婚姻法
第六编收养法
第七编继承法
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二、审议稿内容概况
2002年民法典草案(简称2002草案)共分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条文每编单独计算,累计共有一千二百多条,是我国法制史上条目最多、内容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
民法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规定,采用了已有法律的规定,条文未做改动,对于需要完善的,打算以后再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而关于其他五编的规定,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一)第一编总则
2002草案中关于总则的相关规定,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以及诉讼时效的期间等作出修改补充。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并适当修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其他并没有做出大的改动。
(二)第二编物权法
2002草案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用益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等担保物权。
(三)第四编人格权法
2002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他国家的民法典还没有这么规定的。其内容主要源于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权方面已做出规定,2002草案主要增加信用权和隐私权的规定。
(四)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2002草案除对侵权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抗辩事由等做出规定外,还对特殊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如机动车肇事、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等,并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02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概括的规定,2002草案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并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虽然最终2002草案没能获得审议通过,然而它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毕竟它是众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长期致力于民法法典化进程的劳动结晶,是第一部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的民法典草案,另外,它也为更加完善的民法典草案诞生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