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本位”的价值理性彰显了《法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力
《法国民法典》决定性地克服了以往一切封建制度的羁绊和限制,并实现了法国大革命最重要的、孕育着未来的需求;市民的权利平等;家庭法的世俗化;土地所有权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和家庭结合体的保护等。此外,在世人眼里,拿破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多少使《法国民法典》渗入了他那种伟大气魄,而法典的语言也因之而充满力量并激动人心,直截了当而一扫教理式的推断。所以,这部民法典适应了19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和利益茨威格特。同时,法典也提供了以解释来对其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和发展的可能性。诸多因素之结合致使《法国民法典》不仅仅传播给欧洲的拉丁民族,而且影响还遍及东欧、近东、中美和南美甚至北美的许多地区,另外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发展也长期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第四节《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一、影响的原因
自1804年以来,《法国民法典》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不限于罗马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一部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伟大法典。归结起来,这种影响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法国民法典》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绝对及契约自由这三项民法原则的确立。其所体现出来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是《法国民法典》产生巨大影响的思想上的原因。它被誉为采取法律形式的“人权宣言”;它摧毁了一个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起到了除旧布新的作用;它是一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贯彻始终。而不少国家继受《法国民法典》,正是有感于其思想的伟大。
(二)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之所以易于受《法国民法典》影响,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在民事立法上采取罗马编制,尤其是承袭了《法学阶梯》的编制,在罗马法上,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皇帝钦定的教科书《法学阶梯》都将法划分为人、物、诉讼三个部分。《法国民法典》把诉讼部分从法典中独立出来,把内容划分为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尽管这种编制经常受到学者们的批评,被认为不够严谨、科学,但法典编纂的“法兰西模式”毕竟因之而形成,并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采取。其次,法兰西文化的“完美性和明晰性”、《法国民法典》本身在语言上贴近生活、生动明朗、浅显易懂的优点也使得《法国民法典》更加易于被继受。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堪称语言上的杰作,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称誉。
(三)一些国家在本国领土内适用《法国民法典》,乃是拿破仑武力征服的结果。拿破仑在军事上的扩张和对邻国的征服,使得他的民法典被推行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典型的就是1900年1月1日以前,德国西部和西南部曾经长期施行《法国民法典》。拿破仑于1805年登上意大利国王的宝座后,《法国民法典》也曾经短暂地施行于意大利全境。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也都有过因属于法国而在本国领土内自动地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历史。
二、影响的方式
对于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国家来说,它们继受《法国民法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在本国领土的全部或者一部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例如,比利时、卢森堡、瑞士的日内瓦州和伯尔尼—汝拉州在1804年均属于法国,因而曾经自动地适用《法国民法典》。葡萄牙自1807—1811年间被法国所占领,也自动地适用《法国民法典》。在拿破仑的弟弟约瑟夫担任西班牙国王期间(1808—1814年),《法国民法典》也直接施行于西班牙境内。
(二)基本上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罗马尼亚民法典》就被认为简直是《法国民法典》的翻译本。
(三)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仿效或借鉴了《法国民法典》。
三、影响的范围
(一)《法国民法典》对欧洲国家的影响
由于地域原因,《法国民法典》首先对欧洲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比利时于1795年为法国所占领,所以《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自动地适用于法国的比利时诸省。拿破仑垮台后,比利时被并入荷兰王国(1815年),但这并不影响《法国民法典》在比利时的效力。1830年比利时获得独立以后,其民法典仍然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直到今天。
和比利时一样,荷兰曾经自动地适用《法国民法典》,1806年拿破仑迫使荷兰人接受其弟路易为国王。1809年,又使一个只是稍稍适应了荷兰法律习惯的《法国民法典》翻译本在荷兰生效。路易退位后,拿破仑干脆使《法国民法典》的最初文本在荷兰施行。
作为法国的邻国,卢森堡于1795年为法国所兼并,因而自1804年起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1815年维也纳会议使卢森堡成为一个大公国,隶属于荷兰国王。1831年大公国西边的一半领土成为比利时的一个省。到1890年获得独立为止,卢森堡境内一直适用《法国民法典》。今天在卢森堡施行的民法典文本较之在法国本土施行的民法典甚至更加接近于《法国民法典》的最初文本。
法国大革命后,意大利曾经在拿破仑统治时期采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倒台后,复辟的意大利统治者仍旧接受以《法国民法典》为模式的民法典,并使它们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施行。1865年通过、1866年生效的《意大利民法典》也以《法国民法典》和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于1942年通过并生效的民法典仍部分地保留了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的痕迹,而后者是主要仿效了法兰西模式的。
葡萄牙从1807年为法国军队所占领,到1811年葡萄牙从法国人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时为止,《法国民法典》自动地在其境内施行。即使在法国人的统治结束之后,葡萄牙仍旧适用《法国民法典》,直至1867年葡萄牙人颁布自己的民法典之时,但是仍然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1808年,拿破仑迫使西班牙人接受其弟约瑟夫为国王,到1814波旁家族复辟时为止,《法国民法典》自动地在西班牙境内施行。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在内容上多倚重《法国民法典》,尤其是在债法领域。1864年的罗马尼亚民法典压倒性地借鉴了《法国民法典》,以至于被认为简直就是《法国民法典》的罗马尼亚文译本。
瑞士的日内瓦州和伯尔尼—汝拉州在《法国民法典》施行之初的1804年都是法国的领土,因而自动地适用《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垮台后,这两个州于1815年加入瑞士联邦,但仍旧适用《法国民法典》。19世纪,瑞士各州纷纷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来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直到1907年颁布、自1912年起施行的《瑞士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才开始甚于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