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五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九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作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二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三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四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五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7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因公驾车肇事的管理,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3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六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第一条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通知精神,按要求布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条督促各部门车间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条督促各部门车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
第五条督促和指导各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六条依照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治安消防等相关制度,对违章违纪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条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员工的劳动保障工作,不断改善作业环境。
第八条会同协助工会对各部门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予以制止。
三、消防系统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第一条目的
规范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备各项性能良好。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使用于物业部辖区内消防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条职责
1.物业部经理负责审核《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负责制定《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该计划的具体实施。
3.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及消防员具体负责消防系统的日常保养工作。
第四条程序要点
1.《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和制定
(1)每年12月15日前,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组织制定完毕下一年度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报公司审批。并按系统的运行情况拟定小修、中修、大修计划。
(2)《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a)有明确安排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
b)有具体组织实施维修保养的时间;
c)有明确的维修保养周期;
d)有具体的维修经费预算。
2.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时,应严格遵守《消防系统操作标准作业规程》,并按《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进行。
3.检查
(1)日检:每班次在当值班长的指导下由消防管理中心消防员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下列检查:
a)每班次均应进行系统设备的外观检查;
b)火警功能。误报火警应勘察误报的火灾探测器探头现场有无蒸气、烟雾、粉尘等影响探头正常工作的环境干扰存在,如有其他干扰存在,应设法排除。对于误报频繁又无其他干扰影响探头正常工作的,或探头显示灯不亮、不能接收信号,应及时清洗更换;
c)自检功能。按自检键后,进行复位,让系统处于正常状态,不能复位应查明原因;
d)故障功能:
——主电源故障,检查输入电源是否完好,熔丝有无烧断、接触不良的情况;
——备用电源故障,检查充电装置、电池是否损坏,有无断线;
——探测回路故障,检查该回路至火灾探测器的接线是否完好,有无探测被取下,终端监控器有无损坏。
(2)月检:每月15日在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的指导下,由班组长组织对消防自动系统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填写《消防系统月检查保养记录表》:
a)日检全部内容;
b)测试控制器主要工作电压是否正常;
c)火灾探测器(温感、烟感、破波)安装倾斜度不大于45度,与底座接触是否良好,外观是否洁净完好,指示灯是否闪亮。随机取5%的烟感喷烟后,消防主机是否收到报警信号;
d)对楼层消防栓泵进行外观检查,查看外接线是否固定良好,油漆脱落应补刷新漆;
e)检查手动按钮、紧急旋钮安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损及丢失;任选两个手动报警按钮进行模拟报警,测试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f)对消防主机、联动柜、动力配电箱、灭火显示器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擦拭除尘,线路松动应加以紧固;
g)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做自动转换试验。
(3)季检
每季度检查和试验自动报警系统的系列功能,并填写《消防系统年(季)检查保养记录表》:
a)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批试验火灾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b)试验火灾报警的声光显示;
c)实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d)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要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e)用手动或自动检查防火卷帘门的关闭情况、防火卷帘有无变形、扭曲情况;
f)用手动或自动检查消防栓泵、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g)对固定式“1211”系统进行外观巡视,查看管网系统的密封情况,读出压力表指针数值,用手动或自动检查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h)用手动检查消防应急广播、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i)从消防联动柜上按强制“消防”开关键使客货梯停于首层试验;
j)在消防管理中心进行消防通信设备对讲通话试验;
k)检查所有转换开关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4)年检:每年12月20日前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及班组长组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填写《消防系统年(季)检查上保养记录》:
a)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火灾探测器探头(取50%)进行一次实效模拟试验,对电缆、接线盒、设备作直观检查、清理尘埃;
b)进行本规程3.3季检内容(a、b除外);
c)试验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
(5)对本规程3.3和3.4的检查内容,合同期内安装厂家指导检查,合同期满后外委公安消防局(或安装厂家)检查。
4.维修保养
(1)对消防系统设备的外部清洁及部分附件的维修保养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指导完成。
每班次消防员应对消防设备外部清洁一次,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污、吹尘,再用干的干净抹布擦拭,保持设备光洁。
(2)消防系统设备故障的维修一般不超过8小时,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应将其故障原因、解决时间上报物业部经理,并按批准的时间限期解决。
(3)需外委维修的,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委托安装厂家或公安消防局进行维修保养。
(4)消防泵维修保养见《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相关要点。
(5)消防系统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均应有完整的记录,分类归档管理,保存期5年。
第五条记录
1.《消防系统月检查保养记录表》
2.《消防系统年(季)检查保养记录表》
3.《消防器材系统维修经费预算计划表》
第六条相关支持文件
1.《消防系统操作标准作业规程》
2.《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3.《餐饮设备管理标准作业规程》